工地用車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職務: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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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甲方根據乙方需要,同意將四噸載重量解放牌汽車租給乙方使用,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第二條 乙方租用的汽車只限於工地運砂石、水泥、磚、木料和預製板用。乙方只有排程權,行車安全、技術操作由甲方司機負責。

  第三條 乙方負責對所租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如車輛裝置損壞,乙方應負責修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甲方所派司機駕駛不當造成損壞的由甲方自負,如果致使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正常使用租賃車輛,乙方不但不給付甲方不能使用期間的租費,而且甲方每天還要償付乙方  元違約金。

  第四條 租用期定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屆滿乙方如果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  日前向甲方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車調回。

  第五條 租金每月為  元,從合同生效日起計,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

  第六條 所用燃料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甲方不得擅自將車調回,否則乙方將按租金的雙倍索賠。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租金付款,否則,每逾期一天加罰一天的租金。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另訂附件。

  第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送有關管理機關備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