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質押合同

  隨著經濟的發展,最高額質押已大量出現,那麼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範文一

  質權人甲方:

  出質人乙方:

  為確保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願意為甲方與乙方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根據我國《擔保法》、《物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下稱“本合同”。

  第一條 出質權利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權利為乙方所擁有的全部電費收費權。

  第二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1、乙方為甲方與乙方自2014年6月 日至2020年6月 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而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以下稱“主合同”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質押擔保的範圍為乙方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包括但不限於:不超過人民幣下同500,000,000.00元的租賃本金計及相應的租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處分質押權利所產生的評估、拍賣等費用及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等。

  2、乙方同意甲乙雙方在本合同期間內可對主合同的租賃物、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時間等內容作出變更,乙方作為出質人同意對變更後的主合同繼續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3、本合同項下質押擔保的範圍,不因甲方擁有乙方或其它任何人為主合同項下債務提供其它任何方式的擔保而受到任何影響。

  第三條 質權的效力

  本合同項下的質權效力及於質押權利的從權利和孽息。

  第四條 權利質押的辦理和憑證的保管

  1、乙方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或單位辦理質押登記和其它法定手續,並及時將相關登記證明材料正本移交甲方保管。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質押權利轉讓、贈與或許可他人使用;經甲方同意,乙方所獲的轉讓費、許可費、使用費等價款,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對質押權利的收費標準、付款方式等作出變更。

  第五條 費用的承擔

  辦理質押所需的登記、評估、公證費等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質押權利價值減少或出現可能影響收費權正常回款的情形的處理 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質權人有權要求且出質人有義務就質押權利價值減少部分或根據質權人要求提交相應金額的保證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有權對質押權利行使質權:

  1、在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原因可能使質押的收費權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

  2、出質人與收費權債務人或其他第三方產生糾紛,導致收費權可能無法到期按時償付;

  3、由於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政許可等變化,造成收費許可權、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發生變化,導致收費權價值減少或影響正常收費權收入;

  4、出質人、收費權債務人出現其他可能導致收費權無法按時獲得支付的情形。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為確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及順利履行,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諾,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被不可撤銷地完全履行或解除前:

  1出質人具有合法的承擔擔保責任的主體資格;

  2出質人有充分的權利簽署本合同。

  3出質人自願為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完全瞭解《融資租賃合同》以及本合同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付款期限及違約責任;

  4出質人保證對質押權利享有合法的、充分的、無爭議的處分權,保證質押權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他項權利、託管或共有等情況。

  第八條 質權的實現

  1、如果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租金支付日或提前還款日未按約定向質權人清償的,甲方有權依法以質押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上述“提前還款日”包括:依照主合同的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主合同項下債務人債務提前到期的日期。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權利,實現質權,以提前收回全部租金及其它應收款項:

  ⑴甲方依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主合同,其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實現或未能全部實現;

  ⑵債務人依據主合同約定的其它情形應當提前履行債務,甲方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實現或未能全部實現;

  ⑶質押權利屆滿日先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

  3、甲方依據本合同約定處分質押權利時,乙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定任何障礙。甲方行使質權獲得的款項在優先支付質權行使及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出質人應支付或償付給質權人的費用後,用於清償主債權。

  4、質押權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質押擔保債權數額部分歸乙方所有。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乙方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給予全額賠償:

  ⑴因質押權利權屬問題而引發糾紛的;

  ⑵隱瞞質押權利存在爭議、被查封、被凍結等情況的;

  ⑶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處分質押權利的;

  ⑷其它違反本合同約定的。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出質權利憑證移交於甲方之日起生效;如需辦理出質登記的,自辦妥出質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3、由於法律或政策的變動致使該質押無效的或需要變更本合同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其它有效、擔保能力相當的擔保。

  4、債務人履行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甲方應當及時解除質押。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提請甲方註冊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 其它

  1、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即使主合同無效,也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2、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乙方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乙方承諾對本合同條款含義的認識已與甲方一致。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需要登記的,可另行製作副本交登記機關。

  質權人蓋章:授權代表:

  出質人蓋章:授權代表:

  合同訂立時間:合同訂立地點:年 月 日

  範文二

  出質人甲方: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地 址: 電 話: 郵政編碼:

  質權人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電 話: 郵政編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乙方將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與債務人 以下簡稱“主合同債務人”基於主合同連續發生多筆債權,甲方願意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為上述債權以下簡稱主債權向乙方提供質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最高債權額和債權發生期間

  1.1 本合同項下主合同的形式選擇為:

   乙方與主合同債務人簽訂編號為 的《 》,該合同與其項下發生的具體業務合同共同構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乙方與主合同債務人在本合同1.4款約定的主債權發生期間內連續簽訂的多個 合同以下也稱為具體業務合同均為本合同的主合同。

  1.2 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的業務種類同主合同的約定。

  1.3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幣種 其中外幣業務按發生日乙方掛牌的外匯賣出價折算。該最高債權額指最高主債權本金餘額,具有以下含義:

  1.3.1 主合同債務人在任一時點使用中尚未清償的所有本金數額不超過上述限額,但在上述限額內,主合同債務人對已清償的本金額度可申請迴圈使用;

  1.3.2 最高債權額僅為主債權本金的最高限額,在本金不超過上述限額的前提下,由此而產生的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範圍內的利息、罰息、費用等所有應付款項,甲方均同意承擔擔保責任。

  1.4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發生期間為至 年 月 日。本條約定具有以下含義:

  1.4.1 如果主合同中約定的業務種類為借款業務,則每筆借款的發放日均不超過該期間的屆滿日;

  1.4.2 每筆債權的到期日以具體業務合同約定的日期為準,但均不超過該期間的屆滿日。

  第二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2.1 甲方質押擔保的範圍為主債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為保管質押財產、實現質權以及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

  2.2 上述範圍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費用,應當從質押財產變現價款中首先扣除,不計入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最高債權額。

  第三條 質押財產

  3.1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為

  3.2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在質押存續期間內所產生的孳息仍屬於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

  3.3 甲乙雙方確認,在本合同簽訂時,甲方所提供的質押財產的價值為:幣種 ,金額大寫 。上述價值的確認並不作為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處臵質押財產時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對乙方行使質權的任何限制。

  第四條 質押財產的交付和保管

  4.1 以動產出質的,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乙方交付質押財產、保險單及其權屬證書原件。

  4.2 以權利出質的,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乙方交付權利憑證原件、權利證書原件及與登記、記載有關的檔案。

  4.3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質押或轉讓時應當背書的權利憑證,甲方在交付前應當在權利憑證上背書“質押”字樣。

  4.4 質押財產如為存款單、倉單、應收賬款等權利,在相關權利憑證交付前,甲方應當配合乙方取得存款行確認書、倉儲保管人確認函、應收賬款債務人確認函等乙方要求的手續;質押財產如為單位定期存單,則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預留印鑑或密碼。

  4.5 乙方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質押財產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甲方可以要求將質押財產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擔保債權而返還質押財產。

  第五條 質押財產的保險

  5.1 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為動產的,質押財產交付前,甲方須按乙方要求辦理以乙方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質押財產的財產保險;此前已投保的,須辦理以乙方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財產保險變更手續;

  5.2 保險合同內容應經乙方認可,其中不得有損害乙方利益或限制乙方權益之約定。

  5.3 甲方應為質押財產全額不間斷投保,投保期限應長於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主債權展期的,保險期限應相應延長。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5.4 甲方辦理或變更質押財產保險時,應書面告知保險人投保財產已設質押的情況。

  5.5 本合同履行期限內,甲方應將保險合同項下的權益全部轉讓給乙方,所得保險賠償金應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5.6 質權存續期間,保險單正本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 質押登記

  6.1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依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應當辦理出質登記的,甲乙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第七條 質押財產的提存

  7.1 質押財產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應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單方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甲方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或者向第三方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