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體現在哪裡

  未成年人是比較容易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因此為了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我國對未成年人進行了司法保護,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體現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體現

  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少年犯管教所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專門保護活動。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和未成年人的實施需要,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包括以下內容:

  一、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注重對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權僧的保護。具體表現在: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將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3、人民法院對於14週歲以上、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4、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二、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未成人採取合法、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

  我國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不同年齡未成年人的犯罪情況,採用不同的教育改造的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3種形式:

  1、收容教養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規定:“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收容教養是由政府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集中管教的方法,由少年犯管教所實行分管分教的管理形式,通過收容教養的手段,使這些已經犯罪但又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不在社會上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儘快成為遵紀守法的新人。

  2、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是對那些違法或犯罪情節輕微、不夠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屢教不改的人採取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適用物件的年齡一般掌握在16週歲以上。在勞動教養所,對未成年勞動教養人員與成年勞動教養人員單獨分隊或編組進行管理。

  3、勞動改造

  勞動改造是對罪犯進行懲罰和改造的刑事執行活動。對於少數未成年犯罪人,由就近的勞改場所或監獄負責執行。根據法律規定,勞動改造機關應對未成年和成年犯罪人實行嚴格的分押分管,避免未成年犯罪人受到不良感染。

  根據有關規定,勞動教養所、少年犯管教所及其他勞動改造機關,應當尊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其保法權益。同時要重要抓好他們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並通過勞動轉變他們的思想,使之重新做人。

  三、依靠社會力量協助做好未成年違法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工作

  違法犯罪未成年人不僅需要司法機關的教育、改造和保護,同時需要來自社會各方面的關心和愛護。對此,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3條規定:“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四、廣泛利用社會力量,做好未成年違法犯罪人的社會幫教和妥善安置工作

  司法機關在處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案件中,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或免予處罰的決定,往往要依靠社會幫教力量配合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參與社會幫教的主體有民警、家長、親友、教師、單位領導、街道社群工作者及其他志願人員。幫教的形式包括家長或親友負責幫教、協約幫教、承包幫教等。幫教期限一般為幾個月或1年。經幫教已經悔改的,即應宣佈解除幫教,轉入經常性的思想教育。

  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社會幫教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做好他們的妥善安置工作。《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這既是預防他們重新違法犯罪的重要措施,也是對他們實行司法保護的一項內容。

  五、人民法院應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撫養權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5條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作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未成年人的司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 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 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五十八條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影象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五十九條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與犯罪行為的預防,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5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生命健康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權利。

  2、人身自由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權。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濫用和假冒。

  4、肖像權。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譽權。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

  6、榮譽權。未成年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7、財產所有權。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凍結、沒收。

  8、財產繼承權。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財產的繼承權,並受法律保護。

  9、著作權。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10、專利權。未成年人對其獲得批准的專利享有專利權,並依法得到保護。

  11、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未成年人對國家各項工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2、取得國家賠償權。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國產賠償的權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權。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風俗習慣自由權。未成年人的民族風俗習慣依法受到保護。

  15、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權。對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檢察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10歲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拆外,未經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家長和老師不得私拆、截留、隱匿、譭棄。

  16、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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