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重大誤解的相關法律知識。

  重大誤解的主要內容

  1、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1表意人對合同內容發生重大誤解錯誤具有主觀重要性和客觀重要性。

  不是雞毛蒜 皮、無關巨集旨的錯誤。所謂“主觀重要性”,指若表意人知悉實情就不會作出此等意思表示; 所謂“客觀重要性”,指表意人經理智評價即不會作出此等意思表示。


  下列錯誤屬於較大的錯誤,可以構成重大誤解:

  ①對法律行為性質的錯誤將買賣的要約當作贈與的要約予以承諾;

  ②對人的特徵的錯誤將不懂法的人聘為法律顧問。須注意:“人”不僅包括“合同當事人”,還包括與合同有關的“第三人”。

  ③對標的物的性質如品種、質量、規格和 標的物數量的錯誤將小產權房當作大產權房購買

  ④誤傳、誤寫、誤說欲以5000元出售手機,誤說成500元。

  2因為誤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來的意思與其內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誤解遭受較大損失。

  特別提示

  關於標的物錯誤,注意兩點:

  1對於標的物的錯誤須為“性質錯誤”而不能是“價值錯誤”。

  ①性質,指標的物具有的、對價值產生影響的事實上、法律上的特徵及關係。

  ② 價值並非性質,而是性質以及供求關係等因素產生的結果。對於標的物價值或市場價格的錯誤,認識不構成重大誤解。

  2法律行為作出時,對“標的物當下性質”的錯誤認識,可構成重大誤解。法律行為作出時,對“標的物性質未來變化”的錯誤認識,不構成重大誤解。

  2、“解釋先行於錯誤”規則

  包含以下三方面內容:

  1“解釋先行於錯誤”,先解釋意思表示的客觀意義,再判斷經由解釋的意思表示之客 觀含義與其內心真意之間是否發生重大誤解。

  2“誤載不害真意” Falsa Demonstrationon Nocet。若經由解釋,可確定當事人就意思表示巳經達成一致,僅僅用錯了詞或者說錯了話,不屬於重大誤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確定法律行為的內容和效力。“誤載不害真意”系“解釋先行於錯誤”規則的延伸。

  3經解釋,雖構成重大誤解,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在下列兩種情形,仍排除表意人的撤銷權。

  3、”狹義的動機錯誤“不屬於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須為對法律行為內容的錯誤。換言 之,重大誤解須為對法律行為所形成之法律關係要素的錯誤即對法律關係的主體、內容與客體發生錯誤。動機不屬於法律行為的內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內容並無錯誤,僅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內心起因動機發生錯誤,屬於狹義的劫機錯誤,不構成重大誤解。

  4、關於重大誤解的最後三個交代

  1第一個交代:表意人利用使者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過失傳達錯誤,可構成重大誤解;反之,若使者故意傳達錯誤,該意思表示不能生效,就沒有重大誤解之問題。

  2第二個交代:保證人對僨務人信用狀況的錯誤認識,系保證人應當承擔的典型風險,雖屬對”當事人特徵的重大錯誤“,作為例外,不構成重大誤解。

  3第三個交代:計算錯誤一般不構成重大誤解。分兩種情形作不同處理:

  ①隱藏的計算錯誤;

  ②公開的計算錯誤。

  相關閱讀:

  重大誤解的五大情況:

  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

  在合同性質發生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生重大變化。例如,誤將買賣作為贈與或將贈與作為買賣,將補償貿易或者來件裝配誤認為涉外貨物買賣,將借貸合同誤認為借用合同等,則當事人將承擔完全不同的權利和義務,而且發生此誤解也完全違背了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追求的目的,因此應作為重大誤解。

  2、對對方當事人發生誤解。

  對對方當事人的選擇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現。在許多情況下,對對方當事人的選擇發生錯誤不會對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發生重大影響,只要對方同意訂立合同,自願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應當依約履行;但在特殊情況下,對對方當事人的錯誤也可構成重大誤解。主要是在一些基於當事人的信任關係和注重相對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當事人的身份對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具有重要意義。

  例如在承攬、委託、演出、約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對人的技能、信用、資歷、身份等情況下,如果對對方發生誤解,則應構成重大誤解。如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因為加工承攬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術、能力從事加工承攬工作,如果將甲公司誤認為乙公司而簽訂了加工承攬合同時,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

  如果標的物的質量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則對質量發生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例如誤將複製品當作真跡出售或購買,誤將鑽石當作普通石頭出售,則可以認為構成重大誤解。但是對質量本身沒有發生誤解,而只是對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產生了誤解的,不應該當作重大誤解處理。

  4、對標的物品種、規格的誤解,特別是對同類物品不同品種、規格的誤解。

  如誤將茅臺酒當作二鍋頭購買,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向物件即標的本身發生了誤解,應屬於重大誤解。在實踐中對標的物規格的誤解,如誤將千噸水壓機當作萬噸水壓機也應屬於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

  5、對價款或者報酬的誤解。

  例如誤將僅值100元的標的物當作1000元的商品。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訂約時對價金沒有發生誤解;但在履約時一方因為過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價款和酬金,此種情況因並非是對合同本身發生誤解,因此不應按重大誤解撤銷合同,而應當按給付的不當得利處理。

  ”的人還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