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普通合夥,是指在合夥企業中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普通合夥的相關法律知識。

  普通合夥的主要內容

  一、普通合夥的概述普通合夥,也是我國有關法律中的“合夥”概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組成,各合夥人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徵:一是依協議自願成立;二是共同出資、共享利潤;三是合夥經營, 即全體合夥人共同經營;四是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組織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普通合夥的法規有限合夥,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和一名負有限責任的合夥人組成,有限 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徵:


  一是自願組成,但除協議外,還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限合夥章程,而且,該章程須經登記;

  二是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共同出資並分享利潤;

  三是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經營;四是有限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 合夥組織的債務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我國法律法規僅規定的普通合夥制,因此,在我國,合夥一般指普通合夥。但有些地方為了促進風險投資及個別行業的發展,對個別行業做了特別規定,允許有限合夥。如: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允許風險投資有限合夥,深圳允許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合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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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夥的型別

  1、商事合夥、民事合夥

  我國實行的是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所以沒有所謂民事合夥與商事合夥的概念。民事合夥與商事合夥是大陸法系的傳統分類,是合夥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的分類。***為了能夠比較全面地看民事合夥,在這裡把民事合夥與商事合夥一起展示***

  簡而言之,民事合夥是指設立與存在的基礎是民法的合夥;商事合夥是指設立與存在的基礎是商法的合夥。 具體而言,民事合夥是指向社會提供專業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合夥。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商事合夥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銷售活動,以營利為目的的合夥。

  民事合夥比較強調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將合夥視為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同關係;而商事合夥更加註重合夥人之間的集合性,將合夥視為合夥人之間基於合夥合同而成立的享有某種特定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的組織體。

  2、普通合夥、有限合夥

  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的區分標準是合夥中是否存在負有限責任的合夥人。

  普通合夥是指所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均負無限連帶責任的合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夥人和一名負有限責任的合夥人組成的合夥。 在有限合夥中,普通合夥人負責合夥的事務執行,並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則不參與合夥的事務執行,對合夥債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3、一般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

  一般普通合夥與特殊普通合夥是我國《合夥企業法》中具有特色的分類。

  一般普通合夥就是通常的普通合夥,即全體合夥人對合夥債務均負無限連帶責任。

  在特殊普通合夥中,合夥人的責任根據其是否實施執業行為而有區別,因執業過錯而造成合夥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則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4、顯名合夥、隱名合夥

  顯名合夥與隱名合夥的區分標準是合夥中是否存在不公開合夥人姓名並不參與合夥事務執行的合夥人。

  顯名合夥是指所有合夥人都公開合夥人身份和姓名,並參與合夥事務的執行。

  隱名合夥是指和合夥中存在一個或一部分不公開合夥人姓名並不參與合夥事務執行的合夥人。隱名合夥是部分合夥人只出資而由其他合夥人經營的合夥,隱名合夥人在合夥內部關係中所承擔的責任性質與其他合夥人一樣,只是他並不為外人知曉,不直接對外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