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你對租賃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租賃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租賃合同的概念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提供租賃物的一方為出租人,使用租賃物的一方為承租人,而租金則是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對價。租賃物一般應為非消耗物、有體物,對無體物使用權的取得不適用租賃合同的規定。

  租賃合同有著非常悠久的發展史。在羅馬法上,租賃的內涵要比現在廣得多,它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由一方提供物給對方使用、收益,或者為對方提供勞務,或者為對方完成一定工作,由對方提供報酬的契約。羅馬法根據給付內容的不同,將租賃分為物件租賃、勞務租賃和勞務成果租賃,這也就是現代民法中的租賃、僱傭和承攬。

  羅馬法的這一規定基本上為後世的《法國民法典》所沿襲,《法國民法典》對租賃的規定在體例上基本上與羅馬法相同,該法典在“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一編中所規定的租賃契約,就包括了一般規定、物的租賃、勞動力及技藝的僱傭和牲畜的租養等內容。對於這種體例,《德國民法典》則有所變更,它將物的租賃與勞務合同、承攬合同加以區分,使之各自成為獨立的制度。


  ***二***租賃合同的特徵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第一,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租賃合同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並不以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負有交付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義務,雙方的權利義務互為對價。

  租賃合同的成立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準,並不要求書面形式,故租賃合同為諾成合同,但《合同法》第215條又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此條應認定為法律的倡導性規定,而不應看作是法律對租賃合同的書面形式所作的強行性規定,因為該條至少可以推知:

  ***1***租期不滿六個月的租賃合同,無須採納書面形式;

  ***2***不定期租賃,無須採納書面形式。

  應當採納書面形式的租賃合同,沒有采納書面形式的,雙方就租賃期限也無爭議的,租賃合同的效力不應當受到影響,若雙方就租賃期限發生爭議,則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收益權的合同。租賃合同是以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由於租賃合同發生移轉的是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發生物的所有權的.移轉,因此,承租人對物只享有使用、收益權,而不享有處分權,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也不能列入破產財產中,這是租賃與消費借貸的重要區別。

  第三,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租賃合同是出租人臨時將其財產的使用、收益權轉讓給承租人的合同,具有臨時性的特徵,不適用於對財產為永久性使用的情形。《合同法》第214條明確規定了租賃合同的臨時性:“租賃合同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四,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為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必須支付租金。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必須以支付租金為對價,這也是租賃合同與借用合同的根本區別之所在,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也是以取得標的物的使用、收益權為目的,但借用人一方的使用為無償使用,無須支付對價。

  可以這樣說,借用合同會因有償而變為租賃,租賃合同也會因無償而轉變為借用。租金一般為金錢上的支付,但也可以為實物,法律對此並’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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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合同與其他合同的區別

  與買賣合同的區別

  1、兩者本質差別是處分權,即最終所有權從理論上仍歸出租人所有。

  2、由兩者本質差別所導致的幾點不同。

  3、租賃合同是非所有權合同。

  4、標的物不完全相同。

  5、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完全相同。

  與分期付款合同的區別

  1、非信貸型分期付款購買純屬買賣行為。

  2、信貸型的分期付款購買與租賃合同的區別仍在於所有權的轉讓與否。

  與借款合同的區別

  1、兩者標的物不同。

  2、標的物的性質不同--非消費性與消費性。

  3、雙方當事人權力、義務不同。

  4、合同內容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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