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學習心得體會

   我們每一個人都要好好學習領會道路交通法,只有認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徹底保護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權益,減少交通事故。下面是學習道路交通法的心得體會,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篇一

  通過學習《交通行政執法禁令》和《交通行政執法忌語》,使我充分認識到進行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是交通執法工作的準繩,也更加明確了作為一名公路路政執法人員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和自身素質,為我更好的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以及社會主義榮辱觀。通過學習,我有以下三點體會:一、公正執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嚴格執法是對執法人員提出的基本要求

  嚴格執法是對執法人員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貫徹落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一法制建設基本方針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踐告訴我們,只有嚴格執法,才能糾正違法行為,保護公共利益和群眾利益,才能體現法律的尊嚴。嚴格執法至少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方面,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嚴肅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式辦案,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例如在執法過程中至少要有兩位執法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執法證件,儀表端莊,語言文明,而不能行為野蠻,濫用職權吃拿卡要,亂罰款,以罰代管,甚至搞所謂的“以邪治邪”,不能只教育不處罰,以教代管,該糾正的不糾正,該罰的不罰,對違法者聽之任之,這也是執法不嚴、玩忽職守的表現。嚴格執法要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提高依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要進一步制定、完善各項執法責任制,強化落實各種形式的執法監督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加強隊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設,樹立交通執法隊伍文明執法、公正執法的形象。加強執法規範建設,讓依法執法、文明執法成為制度。要認真並貫徹行政複議法,保障國家法律監督制度在交通各項工作中的貫徹執行。

  執法不嚴、執法不公,收受當事人錢物、吃喝拿要辦人情案、執法行為不文明,舉止粗俗、態度蠻橫。這些都嚴重損害了執法人員在群眾中的整體形象,作為執法人員並非僅僅是某個單位的一員,在群眾眼裡,你是執法者,是代表了最具權威的法律在行使職權,是為人民排憂解難的,是群眾的保護神,因而我們的言行舉止是否文明、有無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公正執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

  公正執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公正執法就是不偏不縱,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法定職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執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職權執法。公正執法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盡職盡責,對發生的違法行為敢於糾正並依法處罰,不搞因違法行為人的態度不好而加重處罰或態度很好而從輕處罰“態度執法”、不以違法行為人與我們有關係或親戚或朋友因而加重或從輕處罰的“關係執法”、“人情執法”,做到見違必糾,違法必罰,罰而有據。只要違法犯罪不管你官居多高、功有多大都應依法予以追究。據資料報道,20年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已經審議和通過各種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檔案就有328件,這期間國務院還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規,各地方省級人大制定和批准了5000多件地方性法規。僅八屆人大五年間,就立法118件。通過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識也有了很大提高,這就要求我們在執法中,更加註意執法的公正性。

  三、文明執法是社會精神文明的體現

  文明執法是社會文明的一個縮影,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所謂文明執法,是指執法人員以人為本,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運用法律規範辦理各種案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堅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文明執法是行政執法的屬性所決定的。我們執法的物件大多是人民群眾駕駛員,遇到的問題大量的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有的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後果的,應教育其糾正。如果言語粗魯,行為野蠻,不但不能糾正其違法行為,而且會增加違法者的對立情緒,破壞政府形象。執法講文明,要求有禮在先,出示證件在先,態度和藹,舉止端莊,教育疏導,以理服人,既是執法人員文明素養的展示,也是行政執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式。實踐表明,大多數違章違法者是通情達理的,只要執法者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工作做到家,違法行為是會糾正的。因此,文明執法是行政執法工作永恆的主題,也是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樹立交通行政執法隊伍新形象的根本保證。行政處罰法第五十條、六十條和六十二條中的法律責任規定,行政執法人員違犯法律規定,徇私舞弊,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這些都是對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的具體要求。

  篇二

  通過學習《交通行政執法禁令》和《交通行政執法忌語》,使我充分認識到進行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是交通執法工作的準繩,也更加明確了作為一名公路路政執法人員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和自身素質,為我更好的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以及社會主義榮辱觀。通過學習,我有以下三點體會:

  一、公正執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嚴格執法是對執法人員提出的基本要求

  嚴格執法是對執法人員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貫徹落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一法制建設基本方針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踐告訴我們,只有嚴格執法,才能糾正違法行為,保護公共利益和群眾利益,才能體現法律的尊嚴。嚴格執法至少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方面,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嚴肅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式辦案,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例如在執法過程中至少要有兩位執法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執法證件,儀表端莊,語言文明,而不能行為野蠻,濫用職權吃拿卡要,亂罰款,以罰代管,甚至搞所謂的“以邪治邪”,不能只教育不處罰,以教代管,該糾正的不糾正,該罰的不罰,對違法者聽之任之,這也是執法不嚴、玩忽職守的表現。嚴格執法要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提高依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要進一步制定、完善各項執法責任制,強化落實各種形式的執法監督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加強隊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設,樹立交通執法隊伍文明執法、公正執法的形象。加強執法規範建設,讓依法執法、文明執法成為制度。要認真並貫徹行政複議法,保障國家法律監督制度在交通各項工作中的貫徹執行。

  執法不嚴、執法不公,收受當事人錢物、吃喝拿要辦人情案、執法行為不文明,舉止粗俗、態度蠻橫。這些都嚴重損害了執法人員在群眾中的整體形象,作為執法人員並非僅僅是某個單位的一員,在群眾眼裡,你是執法者,是代表了最具權威的法律在行使職權,是為人民排憂解難的,是群眾的保護神,因而我們的言行舉止是否文明、有無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公正執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

  公正執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公正執法就是不偏不縱,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法定職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執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職權執法。公正執法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盡職盡責,對發生的違法行為敢於糾正並依法處罰,不搞因違法行為人的態度不好而加重處罰或態度很好而從輕處罰“態度執法”、不以違法行為人與我們有關係或親戚或朋友因而加重或從輕處罰的“關係執法”、“人情執法”,做到見違必糾,違法必罰,罰而有據。只要違法犯罪不管你官居多高、功有多大都應依法予以追究。據資料報道,20年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已經審議和通過各種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檔案就有328件,這期間國務院還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規,各地方省級人大制定和批准了5000多件地方性法規。僅八屆人大五年間,就立法118件。通過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識也有了很大提高,這就要求我們在執法中,更加註意執法的公正性。

  三、文明執法是社會精神文明的體現

  文明執法是社會文明的一個縮影,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所謂文明執法,是指執法人員以人為本,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運用法律規範辦理各種案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堅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文明執法是行政執法的屬性所決定的。我們執法的物件大多是人民群眾駕駛員,遇到的問題大量的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有的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後果的,應教育其糾正。如果言語粗魯,行為野蠻,不但不能糾正其違法行為,而且會增加違法者的對立情緒,破壞政府形象。執法講文明,要求有禮在先,出示證件在先,態度和藹,舉止端莊,教育疏導,以理服人,既是執法人員文明素養的展示,也是行政執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式。實踐表明,大多數違章違法者是通情達理的,只要執法者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工作做到家,違法行為是會糾正的。因此,文明執法是行政執法工作永恆的主題,也是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樹立交通行政執法隊伍新形象的根本保證。行政處罰法第五十條、六十條和六十二條中的法律責任規定,行政執法人員違犯法律規定,徇私舞弊,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這些都是對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的具體要求。

  在實踐體現文明執法上,還要提高人民群眾的素質和法律意識。文明執法必須普遍提高人民群眾素質和對交通執法工作的認識,使人民群眾在行使他們的權力的同時普遍並願意承擔法定義務。要加大普法教育,單位負責宣傳的部門要加大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力度,而且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從而使人民群眾瞭解交通,理解交通,支援交通,明確不接受處罰或粗暴依法執法是違法行為,在外部環境優化、執法環境成熟的情況下,文明執法才能順利進行。

  總之,通過學習我的自身素質一定會得到進一步提高,一定會克服自身的不足,在工作中取得新的突破。並在今後的工作中,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公僕意識,立足本職、不斷努力、不斷進取,爭取多到執法現場學習,取得業務和思想上的雙提高。還有要不斷提高工作創新意識,在工作中取得新的成績。

  篇三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範道路交通參與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在單位的統一組織下,我們集中學習了全文,自己認真學習每一項條款,與過去的有關法規反覆對照,有了新的認識,體會如下: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於城市交通進一步規範,更重要的是保護他人、保護自己。1999年瀋陽市出臺政府令,在全國首次明確規定五種交通事故行人負全責,行人違章被撞司機不負責任。在全國引起了“撞了白撞?”問題很的大爭論。這違背了人文主義精神,違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則——維護人民的人生財產安全及合法權益。人的生命高於一切,如果說行人錯在違規,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話,那代價實在太大了。那些撞到人的司機剝奪了別人健康,生存的權力豈不是錯更大?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說明了肇事司機的安全警惕性不高,應對突發能力不強,理應承擔責任。現在新交通法規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徹底否認“撞了白撞”的說法,這一點為司機的安全警惕性敲響了警鐘。新交通法裡,對行人的違規行為也作了相關處罰規定,在提醒駕駛者的同時,也對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國人民普及,讓群眾提高交通規範意識,目的除了規範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為保護他人更為保護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國民交通規範意識,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在一場交通意外發生之後,受傷者獻血淋漓的躺在地上,可是周圍的村民卻守著出事地點,不讓人破環現場,非要等交警來處理,傷者就這樣不能得到及時醫治,導致失血過多死亡。當時這件事情對我的震動很大,不僅為傷者無辜喪命感到惋惜和遺憾,更為村民的愚昧偏執痛心。這樣的事情何止這一件呢,交通意外發生之後,得不到及時醫治,原因除了上述這種情況還有很多。比如,肇事司機棄傷者逃離現場;傷者被送到醫院以後因為資金問題的不到醫治等等。本來可以挽救的生命,就這樣被耽誤拖延而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後果。而在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裡,人道主義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體現。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及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除了這些規定以外,還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這些條例充分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並且及時地保障了傷者的救援工作,不僅對駕駛人及目擊者提出要求,還對醫療機構做出了相關規定,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遺憾和悲劇的發生。所以,在提高國民交通規範意識的同時,應注意人文主義精神的培養,提高人文素質,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

  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在保證交警作為一個執法者,能公正嚴明地履行職責,不會對行人和機動車造成無端的利益損害。在新法裡面特意制定了相應的約束性條款,保證機動車司機不會再交“冤枉罰款”,還規定了交警有違法行為,如私自收取罰款,違法扣留車輛,罰款不交國庫等15種行為之一,就必受行政處分。以前一直存在一種說法,就是交警是有執罰指標的,每天要上路罰多少輛車,收多少罰款。而在以前,這種說法也得到過一些交警人員的確認,在收費或罰款時,他們非常願意多收或多罰,因為這些錢與本機關和個人都有直接的好處,因此這些罰款,被稱為“冤枉罰款”。而新法裡面明確規定各地不得給交警下達罰款指標,依法收取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徹底杜絕了這種亂收罰款的現象,維護了廣大駕駛人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這部法律對違章駕駛員的處理,也體現出了“以人為本”,駕駛人在現場的,按規定處罰,不得拖車。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如果拖車不當造成損壞,還要依法賠償。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僅彌補了舊法的不足與漏洞,而且還充分的體現了“以人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不管是作為行人也好,駕駛人也罷,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只有認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徹底保護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權益,同時也使我們的城市交通建設安全規範,井井有條。所以它的貫徹執行,必將對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減少交通事故起到積極的作用。我們每一個人都要好好學習領會這部法律,不僅僅是讓它走上街頭,更重要地是讓它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