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優秀篇

  容錯糾錯機制解除了廣大想幹事幹部的後顧之憂,讓他們能夠放開手腳大幹一場。下面小編分享了幹部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供你參考。

  幹部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篇1

  《黨員幹部容錯糾錯暫行辦法》明確提出,對違反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或雖未違反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但客觀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汙染、生態破壞責任事故、重特大群體性事件的,不予容錯。

  職權與職責相統一,是建設現代責任政府的基本要求。掌握一定職權的政府工作人員應恪盡職守、夙夜在公,主動作為、善謀勇為,不允許佔著位子不幹事。這就需要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為勇於改革創新的幹部撐腰鼓勁,讓廣大幹部願幹事、敢幹事、幹成事。

  明確問責標準。我國現行法律中的行政問責,主要是指領導成員或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決策嚴重失誤、工作失職、管理或監督不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和實施違法行政行為,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用人失察或失誤,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等行為,承擔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的法律後果。相關行政責任包含兩類:一類是內容較為明確、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的法律責任,另一類是內容概括不明確、通常由部門或地區行政長官承擔的領導責任。實踐中,行政問責主要以後者為主,問責機制也主要以政治責任的形式啟動。在以往的相關規定中,對這一責任的追究,要求責任人主觀上有過錯。如2009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釋出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有“決策嚴重失誤”“因工作失職”等表述。但實際上,因主觀過錯標準不明,基本實行無過錯的嚴格責任模式。這種模式難免使幹部有所顧忌、束縛手腳。為了鼓勵廣大幹部願幹事、敢幹事、幹成事,需要作出三個區分: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以保護那些作風正派又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幹部,最大限度調動廣大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也就是說,應建立健全容錯機制,為“試錯”者留出免責空間。但“容錯”並不是對亂作為的寬容,紀律和法律仍是不可逾越的底線。

  設定責任清單。如何界定“工作失職”,是實行問責制度的難點。目前,許多地方正在推行政府責任清單制度,將其作為權力清單制度的配套制度,旨在全面梳理政府部門行使的職責,以清單方式列舉並公之於眾。在實踐中,這一清單制度對責任主體規定比較多,在實施依據、責任事項和追責情形等方面還沒有清晰的梳理。作為“一張寫著政府部門責任的紙”,責任清單制度應兼具組織規範和行為規範的雙重屬性,完善規則內容,使其成為保證政府工作人員恪盡職守、有所作為的制度基礎。對行政行為的過錯標準,需要科學設定、詳細規定,否則一方面會造成官員在行政決策中無從避險,另一方面會造成“嚴”制度“虛”落實。此外,應建立在責任事故發生之前對行政行為實行日常監督的制度,對可能造成事故的失職不當行為進行追究,讓行政問責發揮風險預警作用。

  堅持有錯必糾。值得注意的是,過去一些地方不敢容錯是因為政府自身動態糾錯能力不足。實際上,敢於承認過錯、敢於糾正過錯,不但是責任政府理念下權責一致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對領導幹部加強從政修養的要求。如果已發現決策失誤,就應重新履行科學論證、徵求民意等法定程式,把可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以真誠取得人民的諒解。如果為了掩蓋自己的錯誤,將錯就錯甚至搪塞推責,其危害比錯誤本身更嚴重。應對政府權力行使的程式、環節、過程、責任進行分解細化,並制定相應的行使標準、執行流程、監督制約制度。這不僅是為了使問責有法可依,更是為了及時糾正政府權力行使的隨意、異化和濫用。加強行政問責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增強行政問責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目的是為了提高政府法治化建設水平,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

  幹部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篇2

  容錯糾錯機制解除了廣大想幹事幹部的後顧之憂,讓他們能夠放開手腳大幹一場。只要是願意為群眾辦事,能夠為群眾辦好事的幹部,因客觀條件導致改革創新失敗的,可以免予追責。必須肯定,容錯糾錯機制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也有人擔心,這一機制在執行中是否會出現錯誤的標準因人而異?是否會成為某些人逃避責任的“保護傘”?這是需要我們深思的問題,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要真正發揮好容錯糾錯機制的作用,重點應該做到三點。

  第一,容錯糾錯機制的內容要明。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首先要明晰內容。一是明確“錯誤”內容。要明確規定可以免予追責的錯誤是哪些,把因獨斷專行、違背程式和規律、違背科學而作出的決策排除在免責範圍之外。“錯誤”內容要細化,可操作。二是明確“錯誤”界限。要明確“錯誤”級別,不能把重大錯誤、政治錯誤等也包容進去。三是明確容錯物件,避免一些幹部鑽制度的漏洞。

  第二,容錯糾錯機制的執行要嚴。容錯糾錯機制是為了給勇於改革創新的幹部提供保障,不能淪為部分黨員幹部犯了錯誤就躲進去的“保護傘”。在執行容錯糾錯機制時,應該先由幹部個人申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調查,出具調查報告,進行認定,並向上級部門報告,同級部門備案。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在調查時要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查清錯誤原因、不良影響,只有查明行為確屬可免予追責的範疇才下定論。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在調查時不能賣人情、講關係,要以公平的心態來調查處理。

  第三,容錯糾錯機制要敢於公開。政府舉措要敢於公開,努力打造“陽光政務”。一是公開制定。容錯糾錯機制雖然是針對幹部的,但是在制定具體細則和操作準則時,要邀請專家和群眾參與,聽聽他們的心聲,看看在他們心中哪些錯誤可以被包容,提高機制的民主性和科學性。二是公開內容。容錯糾錯機制的細則出臺後,要及時在政府公眾資訊網、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媒體進行公開,讓廣大幹部群眾瞭解知情。三是公開運用。當啟動了容錯糾錯機制後,政府要公開容錯糾錯物件、事件、原因等,給幹部和群眾一個交代,接受幹部群眾監督。

  幹部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篇3

  十八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幹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曾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專題研討會上強調,要做到“三個區分,”儘快扭轉一些幹部“為官不為”問題,保護那些作風正派又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幹部,最大限度調動廣大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筆者認為,“容錯糾錯”機制必須在頂層設計、申辯機制和組織優勢上為幹事創業者“鬆綁”。

  在頂層設計上“鬆綁”。探索建立容錯機制之所以受到各級領導幹部的廣泛關注,是因為要在錯與非錯、大錯與小錯、主觀與客觀中找到合理的評定依據。基於人們主觀認識的侷限性、改革的複雜性和客觀上的不可抗力等因素,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並不排斥在法律體系和黨內法規中構建容錯機制。首要解決的是認知問題。上級機關可根據實際從頂層以法律條文形式建立容錯機制,將其納入黨內有關“規則、規定、法規、細則”中,並公開督促保障與其他法律法規一併執行,在社會上形成廣泛共識,這既可讓各級執政司法者在具體操作中做到有據可查有法可依,也讓基層幹部在敢闖敢幹中吃下“定心丸”。

  就內容而言,容錯免責要限定在權力清單、決策程式、監督機制構築的堤壩內。換句話說,在頂層設計中提及某一領域的容錯空間,地方則可通過具體情形擬定免責清單,超出清單範疇則不可適用容錯機制。頂層設計並不只是強調免責範疇,在容錯清單的背面,同樣是不可觸碰的紅線。因而從頂層對容錯機制進行科學設計,不但可以做到立治有體、施治有序,更可有效地懲戒知法犯法的“有心之過”,正確包容改革探索的“無心之失”,真正為敢拼敢闖者戴上“護身符”,引領那些心懷膽怯的幹部迴歸大膽幹事創業的軌道上來。

  在申辯機制上“鬆綁”。從一定程度上說,容錯機制起到了為改革者鬆綁減壓的作用,讓幹部在幹事創業中卸下包袱。在問責決定前,如果是個人受到問責追責的,可以向單位黨組黨委提出申請。接到申請後,單位黨組黨委在小範圍內討論,認為是符合容錯情形的,同意申請,在加蓋單位公章後報容錯實施機構。如果是單位受到問責追責的,單位應組織幹部職工討論,對照免責清單進行自查,認為符合免責情形的,以黨組黨委向容錯機構提出申請。容錯機構在接到容錯申請後,依申請事項開展調查,具體調查當事幹部或部門在犯錯的主觀動機、客觀條件制約、結果危害程度等方面的情況,走訪瞭解有關聯的人員,形成初步調查報告。

  在調查結束後,應給出處理意見,不符合免責情形的,按相關黨紀法規處理;符合免責情形的,進入申辯環節。在接到容錯機構下達的符合容錯情形的認定書後,當事幹部或部門應提交申辯報告,陳述申辯理由,對免責行為、免責情形作出舉證說明,對犯錯的主客觀因素作出合理解釋。有關聯的單位或個人可為其失誤的性質、情節、影響作證和辯護。對於一些重大過錯事項,還可引入第三方進行評估。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還應舉行群眾聽證會。容錯機構根據調查瞭解和申訴答辯情況,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和黨紀政紀規定予以核實認定,並對照容錯機制相關規定,提出處理建議,報相關機關作出免於問責、減輕處理或問責處理的決定。不管是問責還是免責,處理結果都要及時向社會公佈。

  在組織優勢上“鬆綁”。用一賢人則群賢畢至,見賢思齊就蔚然成風。經歷容錯過程的幹部,難免會引起公眾的猜疑,在工作和晉升方面處於不利。組織部門應為這類幹部撐腰,並加大對被容錯幹部典型事蹟的宣傳,讓社會了解幹部的行為,體諒幹部的努力和付出,包容幹部出現的失誤和差錯,積極營造支援改革、鼓勵創新、寬容失誤、允許試錯的良好環境。不讓這類幹部在年度考核、幹部任用、評先選優等方面受到不必要的負面影響。對適用於容錯機制但被輕微問責的幹部,加強教育引導,消除顧慮重振信心。

  幹部出於公心大膽幹事創業,但因方法不當被追責,情緒難免會受到影響,以後工作也可能畏手畏腳。組織部門要及時與其面對面談心談話,瞭解個人思想情況,化解心理顧慮,分析工作失誤原因和尋求對策建議,幫助其糾錯糾偏,把對黨的事業負責與對幹部本人負責統一起來,保護好乾部的積極性,引導其把精力凝聚到黨的事業上來。對不適用於容錯機制而被嚴肅問責的幹部,按照管理許可權,疏通“下”的渠道。幹部容錯機制實施的前提必須是不違反組織紀律原則,不逾越黨紀國法紅線,並非幹部犯錯試錯的“護身符”,幹部也不能把組織提供的“容錯權”當作“救命稻草”。要嚴格執行《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對被問責處理而影響到使用的幹部,須分清情形,區別對待。涉及到違紀違法應當降級、免職的,按規定程式及時予以降級、免職;主觀惡意、道德敗壞、政治立場和理想信念不堅定的堅決不予任用;能力平庸、執行力弱、不適宜擔任現職的要及時調整崗位或改任非領導職務。真正劃清“容”與“不容”的界限,讓那些出於公心、大膽改革、主動幹事、勇於擔責的幹部得到相應保護,而對那些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為官為己的幹部必須堅決進行問責、嚴肅懲處。

  幹部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篇4

  鼓勵激勵、容錯糾錯、能上能下“三項機制”,是省委、市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激發幹部隊伍活力的創新性舉措和制度性安排。落實好“三項機制”特別是容錯糾錯機制,是紀檢監察機關的本職和責任。宜君紀委為切實履行職責,自覺運用實踐,確保容錯糾錯機制落得實見成效。

  一是提高認識,著力解決“不敢容”“不願容”的問題。縣紀委認真學習領會中省市紀委精神,統一思想、狠抓落實。採取集體研學、業務培訓、幹部自學等多種形式加強學習宣傳容錯糾錯機制的力度,認真講解容錯的申請、核實、認定、反饋、報備的相關程式和要求,使黨員幹部深刻領會掌握容錯糾錯機制的精神實質和本質內涵,也使其在工作中卸下了包袱、打消了顧慮。成立了容錯糾錯機制建設推進領導小組,由縣紀委書記任組長,紀委分管副書記任副組長,案件審理室具體負責此項機制的督促落實、分析研判、督查考核、情況彙總等工作,為推進落實容錯糾錯機制提供堅強的政治保障。同時,通過明察暗訪、不定期的方式對各單位貫徹落實容錯糾錯的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督促各單位精準使用、規範使用、大膽使用。

  二是制定措施,著力解決“誰來容”“對誰容”的問題。容錯糾錯機制涉及方方面面,必須按照中省市紀委要求,結合實際,進一步深化、細化、具體化,使機制更易操作、更便執行。縣紀委通過召開幹部座談會和研討會等形式,結合《市紀委關於落實〈銅川市黨員幹部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和我縣實際,制定了《宜君縣黨員幹部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和《操作細則》。《實施意見》和《操作細則》從統籌安排、政策界限、宣傳引導、推進措施、機制建設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貫徹意見,並進一步明確了各鄉鎮街道紀委、縣紀委各紀檢監察室、縣級各有關部門紀委紀檢組的工作任務和監管、考核、責任追究的具體措施,進一步促進容錯糾錯機制在我縣落實到位。在啟動容錯糾錯後,必須堅持把容錯的流程、物件、事件、原因、結果等,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提高容錯糾錯的民主性和科學性,讓黨員幹部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