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範本

  為了規範執法人員的日常行為,保證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有關部門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為你整理了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規定內容,希望你喜歡。

  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條、市商務局依法為履行行政執法主體職責,應申報取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第二條、履行商務行政執法義務的工作人員應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件的,一律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本局要適時組織執法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並定期參加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年審工作。

  第四條、新進、換崗、輪崗人員,要從事行政執法工作,須先參加學習培訓,經考核合格後,依照有關程式申請領取行政執法證件,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直至申報法制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行政執法證件。

  1、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

  2、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3、越權執法,造成嚴重後果的;

  4、違反法定程式,給被管理人造成損失的;

  5、將行政執法證件交給其他人使用的;

  6、儀容不整,酒後執法,造成不良影響的;

  7、持未經年審或未能通過年審的證件進行行政執法活動的。

  第六條、本制度與上級相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機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制度由政策法規科負責組織落實。

  第八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篇二

  一、為不斷提高行政執法隊伍執法水平,嚴格對執法人員的管理,依據有關規定,制定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執法人員資格管理,是指為適行行政執法職能的要求,對行政執法人員上崗資格進行審查和考。

  三、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基本條件是: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遵紀守法。

  2、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和同等文化程度,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編在崗人員。

  3、熟悉本部門,本崗位業務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4、忠於職守,盡職盡責、文明執法。

  5、清正廉潔,不媒私利,秉公執法。

  四、各行政執法單位、部門,要按照縣政府有關規定,對執法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對不具備條件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五、各種行政執法部門,單位,要按照縣法制辦的工作要求,做好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年審工作,及時向縣法制辦提供本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年度考核資料及檔案資料。

  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建立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加強對我市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提高我市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和行政執法水平,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和《廣東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各行政執法主體包括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下同及其行政執法人員。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監督管理工作。

  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做好本單位、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並應為本單位、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辦理行政執法證件提供保障。

  第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上崗執法;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時,應當主動出示廣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禁止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和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禁止行政執法主體僱用合同工、臨時工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章行政執法資格認證

  第五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於本單位在編在職人員;

  二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業務;

  三具有良好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且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實行統一培訓、統一考試。

  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專業知識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發給培訓合格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方能申領行政執法證件。

  第八條崗前培訓的主要內容:

  一綜合法律知識,包括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等;

  二專業知識,即各行政執法主體負責具體實施或執行的專業性、行業性法律、法規和規章;

  綜合法律知識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專業知識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

  行政執法人員在崗不參加培訓以及參加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行政執法資格,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第三章行政執法證件管理

  第十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證,是指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的身份證明。

  行政執法證由廣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加蓋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件專用章,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核發。

  第十一條申領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條件,經過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忠於職守,秉公執法,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申領行政執法證,由其所在的行政執法主體統一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逐級稽核同意後,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領。

  申領行政執法證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行政執法證申領函;

  二行政執法證申請表格網上填報,內容包括:行政執法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務、學歷、執法類別、相片採集表;

  三本單位“三定規定”及執法依據;

  四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五行政執法人員學歷證明。

  委託行政執法的,還應提供行政執法委託書。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證實行“網上申請、網上稽核、網上管理”。申辦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的單位必需開通使用者,使用者開通後由各單位登陸揭陽法制網站或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進入《廣東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系統》申報,並按要求填報提交申請資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具有稽核權的垂直管理部門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稽核完畢,提交資料。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證實行定期稽核制度。行政執法主體應按要求將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在有效期屆滿前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稽核換證;逾期未稽核換髮的行政執法證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所在單位應及時收回其證件,交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逐級上交發證機關。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證的持證人應妥善保管證件,若有遺失,由其所在單位及時登報宣告作廢後,重新申領行政執法證。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行政執法證,逐級上報更換行政執法證:

  一行政執法人員所在單位的執法職能調整,需要更改執法類別的;

  二執法崗位變動,需要更改執法區域或執法類別的;

  三依職權執法、依授權執法或受委託執法等執法性質發生變化的;

  四行政執法人員的單位名稱、職務有變動的;

  五行政執法證破損不能使用的;

  六其他需要更換行政執法證情形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行政執法證,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登出:

  一行政執法人員所在單位已不具有行政執法職能;

  二行政執法人員已退休或逾退休年齡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已調離執法崗位的;

  四行政執法人員在本單位年度考核不稱職或不合格的;

  五行政執法人員擅自塗改、轉借行政執法證的;

  六行政執法人員存在本規定第十九條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

  七行政執法人員領取行政執法證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八其他應收回行政執法證情形的。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暫扣其行政執法證: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的;

  二濫用職權,越權執法、徇私舞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將行政執法證件交給他人使用的;

  五越權使用行政執法證的;

  六逾期未經稽核換髮行政執法證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主體違反本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其上一級行政執法主體給予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責令書面檢查、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理;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揭陽經濟開發試驗區管委會及所屬部門、依法受委託從事行政執法的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法律、法規對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取得和對行政執法證件的名稱、核發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將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持證情況統一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篇四

  一、為加強全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的管理,推進安全生產監管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執法資格培訓考試管理的通知》等法律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指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是指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和依法受委託行使安全生產監管行政執法權的機構人員。

  依法受委託行使安全生產監管行政執法權的機構,是指依法受委託行使安全生產監管行政執法權的省、市州、縣市、區、特區安全生產執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的安全生產監管機構。

  三、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執法人員思想道德水平和業務能力,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廉潔執法。執法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亮證執法。

  四、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裝置;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裝置、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申領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的執法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部門的業務知識;

  二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清正廉潔;

  三經過行政執法崗位培訓,考試或者考核合格。

  六、下列人員不頒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

  一不直接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

  二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因違法違紀受刑事處罰或者記過以上行政處分未解除的;

  三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機構中的合同工、臨時工以及借用人員;

  四其他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或者不宜在行政執法崗位上工作的人員。

  六、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的執法人員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負責培訓、考核、發證。省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縣級以上和貴安新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建檔等工作。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主動加強與政府法制機構的協調溝通,積極創造條件,依託、配合政府法制機構組織開展對依法受委託行使安全生產監管行政執法權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執法人員的執法崗位培訓,培訓合格的人員,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批准頒發行政執法證。

  七、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的培訓:

  一崗前培訓考試。新錄用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在從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前必須接受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後,頒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其有效期為三年。

  二續證培訓。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資格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辦理延期手續,填寫《貴州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續證登記表》,並報名參加複訓,經考試合格後,換髮《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

  三各市州、貴安新區、省直管試點縣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第四季度將下一年度轄區內執法人員培訓、複訓計劃上報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統一組織實施。

  四培訓內容、學時等按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相關規定執行。

  八、《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限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本人所在單位管轄的行政區域內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使用,不得偽造、塗改或者轉借他人。

  九、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將其《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收回,並移交發證機關注銷。

  一調離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崗位的;

  二辭職的;

  三長期休假或者退休的;

  四不能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

  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其所在單位暫扣其《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並移交發證機關備案;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利用行政執法證進行違法違紀活動,以權謀私的;

  二越權使用行政執法證的;

  三塗改、轉借行政執法證的;

  四其他違反證件管理規定的行為。

  在暫扣《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期間,持證人不得從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活動。

  十一、被開除公職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執法人員,由所在單位收繳其《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並及時移交發證機關吊銷。被吊銷的,不得重新申辦《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

  十二、持證人應妥善保管《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證件遺失的或者證件缺失、損壞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報告,經發證機關審查核實後,可予以補發;證件遺失的由其所在單位申明作廢。需要申請補證的,須由縣級以上安全監部門出示證明,並填寫《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補證申請登記表》。

  十三、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加強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結構調整,根據實際需要招錄具備專業知識的監管人員,加大現有監管人員的專業培訓和學歷教育,逐步調整專業監管人員比例,三年內實現專業監管人員配比不低於在職人員的75%。

  十四、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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