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的經營管理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們旅遊觀念的日漸成熟,我國出現了散客旅遊的熱潮,旅行社傳統的分銷渠道已不能滿足散客個性化、多樣性和靈活性的需求。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1、中國旅行社的劃分:國內旅行社和國際旅行社;

  歐美旅行社的劃分:旅遊批發商、經營商和旅遊零售商、代理商。

  2、旅行社的概念:製造旅遊產品和提供旅遊中介服務的獨立性經濟組織。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性質:服務性,營利性,中介性。

  共同特徵:1提供與旅行有關的服務是旅行社的主要職能;

  2以營利為目的決定了旅行社的企業性質

  3、旅行社的基本業務:產品開發業務、旅遊服務的採購業務、產品銷售業務、旅遊接待業務、產品促銷業務。

  旅行社主要職能:生產職能、銷售職能、組織協調職能、分配職能、提供資訊職能。

  4、導遊人員:是指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導遊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

  導遊人員的分類:按使用語言:外語導遊和中文導遊;按業務區域:領隊、全陪、地陪、景區導遊;按職業性質:專職導遊和兼職導遊;按導遊等級:初級、中級、高階。

  5、個性化原則包括:針對性原則,計劃性原則,靈活性原則。

  規範化原則包括:規範化,程式化。堅持按規定的程式提供服務。

  6、服務傳遞系統:旅行社產品的生產和傳遞過程以及旅遊者對這些過程的感知。

  服務傳遞系統有二要素:一是人,二是有形展示

  服務過程有三要素:服務的易接近性,顧客與企業的交換過程,顧客的參與

  7、旅行社的品牌的四個特徵:獨特性,恰當性,可記性,靈活性。

  8、團體旅遊接待:是指旅行社根據旅行社同旅遊中間商達成的銷售合同規定的內容,向其招徠的旅遊團提供服務的過程。

  9、旅行社售後服務:是指在旅遊者結束旅遊之後,由旅行社向客人繼續提供一系列服務,旨在加強同客人的聯絡和主動解決客人遇到的問題。

  售後服務主要方式:問候電話、意見徵詢單、書信往來、問候性明信片、促銷性明信片、遊客招徠會、節日祝賀、影印材料、旅行社報、旅行社開放日。

  10、旅遊服務採購:是指旅行社為組合旅遊產品而以一定的價格向其他旅遊企業及旅遊業相關行業和部門購買相關服務專案的的行為。

  主要採購內容:交通部、住宿部、餐飲部、參觀遊覽部、

  購物商店、娛樂部、保險公司、相關旅行社。

  11、旅行社促銷:是旅行社把有關本企業的產品資訊通過各種方式和手段傳遞給旅遊消費者,促進其瞭解熟悉信賴並接受和購買,從而達到擴大銷售的目的。

  促銷方式:媒體廣告,營銷公關,銷售推廣,直接營銷,現場傳播。

  12、旅遊批發商:也叫批發旅遊經營商,主要從事組織和批發包價旅遊業務。

  13、旅行社產品設計的原則:市場原則、經濟原則、旅遊點結構合理原則、交通安排合理原則、服務設施確有保障的原則、內容豐富多彩原則

  14、旅行社主要目標市場策略:無差異目標市場策略,差異性目標市場策略,密集性目標市場策略

  15、旅行社二種分工體系:垂直分工體系和水平分工體系

  16、旅遊諮詢業務型別:電話諮詢業務,信函諮詢業務,人員諮詢服務

  17、團體旅遊接待業務共同特點:計劃性強,技能要求高,協調工作多

  散客旅遊接待業務的特點:批量小,批次多,預定期短,要求多,變化多。

  旅行社的權利義務

  簡介

  旅行社在進行旅遊經營活動中,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旅遊政策規定,有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旅行社有進行旅遊廣告宣傳促銷和組織旅遊招徠活動的權利。旅行社可根據特許經營的業務範圍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進行旅遊廣告宣傳和開展旅遊業務促銷活動,組織招徠和接待旅遊者,但所有這些旅遊資訊必須真實可靠,不得做虛假旅遊廣告,不能以任何欺詐手段騙取旅遊者。

  二旅行社有權與任何旅遊團體和個人簽訂旅遊合同,約定旅遊服務專案。旅行社與旅遊者雙方應本著公平、自願、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則,共同協商並簽訂旅遊合同。旅遊合同一經簽訂,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旅行社要按照雙方簽訂旅遊合同所約定的專案為旅遊者提供相應的服務。

  三旅行社有權向被提供服務的旅遊者收取合理的服務費。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綜合配套的各項服務,有權按雙方合同約定收取相應的報酬,提供質價相符的旅遊產品和旅遊服務。

  四旅行社有權按照雙方簽訂的旅遊合同安排旅遊活動,確定旅遊時間、旅遊線路及遊覽方式等。

  五旅行社有權向因未按旅遊合同約定參加旅遊活動的旅遊者收取違約金,有權向因旅遊者自身行為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旅遊者提出索賠要求。

  義務

  一旅行社最基本的義務是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的安全。旅行社所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旅遊服務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安全標準,有責任和義務在旅遊活動期間保護旅遊者的人身、財產不受侵害。

  二旅行社有義務按旅遊合同的約定向旅遊者提供相應的旅遊產品和服務,所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服務必須價質相符。

  三旅行社有義務對由於自身的過失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除因不可抗力或法律特別規定外,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損害的,旅行社應給予賠償。

  四旅行社有義務在旅遊活動期間尊重旅遊者的民族習慣。

  旅行社的中國分類

  中國旅行社最初分為:一類社、二類社、三類社;分管於:國家旅遊局和各地旅遊局;

  在2000年以後國家旅遊局不再具體管理旅行社的事務,全交由當地的旅遊局;

  旅行社又在2000年以後分為:國內社、國際社國際社又分為有出境權和無出境權兩種;

  目前國內各地的旅行社從業務上又分為:組團社、辦事處也可以稱為:批發商、分銷商、代理商、同行、地接社;

  組團社:是指在出發地並與客人簽訂旅遊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旅遊目的地接待出發地組團社遊客的旅行社;

  辦事處:是指地接社設在出發地城市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此類辦事機構並沒有經營權不合法;

  當然還有一些俱樂部及不合法的旅遊機構,他們更沒有相關的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