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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政策執行作為政策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它的重要性也逐漸被人們所認識。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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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

  摘要:加強公共政策執行監督,形成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理論體系,解決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問題,應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這些這些困境:一從政治文化、行政體制方面看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二從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方面看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三從監督制度—“問責制”建設的缺失方面看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

  關鍵詞: 公共政策執行監督 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 困境 問責制

  公共政策執行監督,是公共政策正確貫徹執行,達到預期公共政策目標的重要保障。許多制定十分周密、科學的方案,在執行時偏離了既定的公共政策目標方向,最終導致政策失敗,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不嚴格,不到位。為此,必須加強公共政策執行監督,形成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理論體系,解決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問題。筆者認為應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這些這些困境:一從政治文化、行政體制方面看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二從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方面看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三從監督制度—“問責制”建設的缺失方面看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

  一、從政治文化、行政體制方面看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

  公共政策執行監督受諸多因素的影響,比如政治文化、公共政策自身特點、經濟發展水平、國際環境等等。本部分主要從政治文化和公共政策自身特點的角度來對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影響進行分析。

  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作為一種政治行為,必然受到一定的政治文化的影響。政治文化,是指通過政治社會化而形成的一整套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包括政治信仰、政治情感、政治認知等。政治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方式和程度。民主、現代的政治文化為有效的公共政策執行監督提供了文化背景,而封建社會專制的政治文化,則在很大程度上壓制了公共政策執行監督效率的提高,一般表現為官本位思想、臣民意識等。

  我國是一個具有幾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封建歷史相當的悠久,雖然我國改革開放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幾千年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官本位”思想、為民做主思想等傳統政治文化殘餘還是不能徹底清除,它的影響有時還是相當的深刻,造成了現代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之一的人民群眾往往沒有參與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渠道,造成了參與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冷漠,普遍認為“在其位謀其政”,國家大事是那些當權者的事,於己無關,長期以往,就逐漸地失去了參與政策執行監督地熱情。而民主社會要求社會公眾能意識到自己是國家地主人,參與公共政策執行監督既是自己的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所以這種封建社會政治文化殘餘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社會公眾參與公共政策執行監督。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據特定時期的目標,在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綜合、分配和落實的過程中所制定的行為準則” 公共政策的首要特徵在於“公共”,是對全社會的利益調配,而不是針對個人的利益。正是因為公共政策影響的不是一個人的利益,因而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也存在著較強的外部效應。筆者認為人民群眾參與公共政策執行監督是一種群體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

  如果一個農民通過各種途徑遊說政府,希望減輕他的農業稅,或者提高他的福利水平,他會遵循一種什麼樣的準則呢?首先,我們不說這個農民是否具有這種遊說的能力,即使有這種能力,他也不可能採取行動。奧爾森認為,在一個群體範圍內,集體受益是公共性的,即集體中的每一個人都能夠分享而不需要付出成本。如果這個農民去遊說政府,那麼得到利益的是整個農民階層。集體受益的這種性質促使每一個集體成員都想坐享其成,來“搭便車”。

  在現實的政治生活中,人民群眾可能都很想參與公共政策執行監督,因為公共政策與他們自身的利益息息相關,但是理性的個人選擇了不監督,原因很簡單,是因為個人參與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並不是免費的,即使公共政策執行監督有效,受益者也不是他一個人,成本—受益不對稱,他人的“搭便車”心理導致了個人不會參與公共政策執行監督。這種情況必然阻礙社會公眾特別是目標群體對公共政策執行的監督。

  二、從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方面看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

  狹義的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是指行政機關內部的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廣義的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不僅包含行政機關內部的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還包括履行公共政策執行監督職能的政黨組織,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社會輿論以及人民群眾等。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作為公共政策監督體系的一個分系統,與公共政策制定監督相輔相成,相互促進。但是在我國現實的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中,由於受行政管理體制、監督體制的影響,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並沒有發揮出它應有的作用和功能,導致在現實的監督中,出現了“弱監”、“虛監”等現象,嚴重影響了監督的效果。追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地位不高,缺乏監督權力

  要監督,就必須由監督權力。公共政策執行監督體現著監督權對執行權的制約。監督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監督主體的地位、權能。但從目前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的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監督主體由於自身的依附性而缺乏制約力度,導致監督乏力。在行政系統內部,行使公共政策執行監督權的監察機構和

  審計機構實行雙重領導,受同級政府人事、財政制約。雖然199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監察機關對本級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領導為主”。但是,由於受同級政府人事、財政等的制約,在實際監督中沒有體現出應有的獨立性。在行政系統外部,行使公共政策執行監督權的各級人大實際上是法律地位高而實際地位低,突出體現在監督方面的法規不健全,力度不夠;機構不健全,強度不夠;手段不配套,深度不夠;尚未真正體現人大的監督作用。

  二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功能不全,缺乏監督合力

  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以不同的方式在公共政策執行過程中發揮著監督功能。但是監督功能不全,導致它們沒有有機結合、密切配合,沒有能夠整合監督資源和監督力量,形成監督合力,充分發揮監督實效,體現多元監督的優勢:⑴黨的監督。中國共產黨,是領導社會主義建設的核心,在監督的多元主體中處於核心地位,對廣大黨員同志,尤其是廣大黨員領導幹部做到廉潔自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發揮著領導和約束的作用,對公共利益的促進發揮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國共產黨發揮監督作用的範圍和空間是有限的,它只能通過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來實行監督,並不能對公共政策執行過程進行全面的動態跟蹤監督。⑵立法監督。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對公共政策執行的監督在理論上應該是最有效地、最權威的。但實際上,權力機關在行使監督權的時候存在著比較大的問題,“主要是監督方式單一,程式不完善,通常僅限於執法檢查、質詢等。” 因為人大既不同於行政機關行又不同於司法機關,它既沒有調查取證的權力,也無直接處理案件的權力,這樣就很明顯地削弱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的監督效能,也無法顯示出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我國權力機關的權威性。⑶司法監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共政策執行過程的監督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我國目前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只限於違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公共政策執行,關乎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則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監督申訴物件,因為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才能提起訴訟。這樣顯然不利於行政訴訟的完善,不利於加強公共政策執行監督。⑷其他各種社會監督。在我國主要包括政協、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人民群眾以及新聞媒體等。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他們享有各種形式的監督權力,諸如舉報、信訪、輿論批評等。

  並且輿論媒體的最大優點是社會影響力大、效果顯著,但是無論怎樣,他們改不了“民間”的性質和定位,沒有“官方”的權威和地位,並且供他們發揮公共政策執行監督效用的空間也很小,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效率。綜上所述,不管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還是行政系統外部的監督,在發揮公共政策執行監督效能過程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約,相互之間不能有機的融合,出現“弱監”、“虛監”則是必然表現了。

  三、從監督制度—“問責制”建設的缺失方面看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

  “責任最通常、最直接的含義是指與某個特定職位或機構相連的職責”。責任的明確是公共政策執行和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必要前提。沒有責任,就沒有義務,則公共政策執行監督就沒有保障。作為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有效保障方式之一,沒有責任的監督是難以想象的,因為“一個地區或者部門反腐敗是否堅決有效,與這個地區或者部門的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態度和責任心有著很大的關係”,“少數領導幹部責任觀念淡薄,由於制度不完善,除了問題追究不到個人”。2003年,包括原衛生部長、北京市長在內,全國有近千名官員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被罷官免職;2011年4月,溫家寶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親自聽取監察部關於中石油重慶開縣“12.23”特大井噴事故、北京密雲縣迎春燈會特大傷亡事故、吉林市東百商廈特大火災3起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4月底,國務院又先後責成嚴查江蘇“鐵本”案、安徽“阜陽劣質奶粉”案等,包括常州市委書記、安徽阜陽市市長等20多名政府官員受到黨紀政紀的嚴肅處分。這些案件的查處對於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這種“問責制”與現行的行政體制和監督體制還是有著不相容的地方。作為一種監督方式,“問責制”實施的社會氛圍還沒有形成,因為科學的“問責制”的前提是合理的配置和劃分行政權力和監督權力,而這則有待於更深入的制度改革。

  在現行的行政體制下,對公共政策專案,尤其是大型的公共政策專案,“問責制”存在著以下不足之處。

  一“問責制”中權責不清、主體缺位

  作為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一種方式,在很多情況下,監督主體不知道向誰問責,由誰來承擔這個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是什麼,是一種直接責任,還是間接責任。給人的印象比較模糊,很難具體的界定這個“責任”。

  “問責制”的主體是誰?結合專家、學者的觀點,筆者認為,“問責”的主體應該是人民群眾,人民行使問責權,“問責制”應該是一整套完整的責任體系,不能僅僅侷限於行政部門內部的上下級監督關係。因為在這種問責的監督體制中,人民群眾追究各級政府的責任,各級政府再追究各級政府中行使公共政策執行權的公務人員的責任,這樣才能形成良性的監督互動。但是在現實的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中,往往是下級因失誤影響了政策執行而被上級要求辭職,並不是因人民群眾的“問責”而辭職,造成了“問責”主體無權問責而缺位的局面。

  二“問責制”定位不清

  作為行政責任領域內的一個新術語,“問責”的定位到目前還不清楚。我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問責”並不是行政處分的一種,在相關的行政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對它明確界定。所以,作為監督的一種方式,“問責”還是模糊的,界定不清的。在現實的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中,“問責”的實際操作還缺乏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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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2

  試談公共政策的性別意識和存在問題

  一、社會性別問題的特徵和重要性

  性別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分為生理性別、基因性別、染色體性別、性腺性別、社會性別和心理性別六種型別。現在被普遍認可的社會性別概念是由美國社會學家格•如本在1976年的時候提出的,認為社會性別是指基於生理性別的男女兩性在社會文化的建構下形成的性別特徵和差異,即是在特定社會文化下形成的對男女兩性的差異理解以及在社會文化中形成的屬於男性或女性的群體特徵和行為方式,表現為社會對男女婚姻、教育、文化、經濟、政治等領域所扮演的角色的固定期待。社會性別研究和西方女權主義運動的關係非常密切,但是與其中一些激進的看法不同,社會性別研究堅持認為在社會性別的建構的過程中要尊重人的天性,要儘量避免受到傳統刻板印象的影響,影響男女兩性正常發展,倡導女性應該要自由自主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權利和機會,解放女性的同時也在解放男性,最後解放全人類。

  在社會學意義上,如果一種社會現象影響到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日常生活並且破壞社會正常秩序,影響社會協調發展,那麼就會把這個社會現象看成一個社會問題。社會性別問題具有隱蔽性和爆炸性的特徵,常常在很多顯性的社會問題中表現出來,如性暴力、性犯罪。但是因為我們身處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會文化環境中,所以我們經常忽視一些其實由性別問題所引發的社會問題。但是當前我國社會性別問題已經突顯:“大叔控”、“姐弟戀”、“同性戀”正在改變社會原有的包括婚姻時間在內的婚戀文化和行為。

  根據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顯示,我國男女配偶之間的年齡差距正在以每年0.6歲的速度增長,男子在同齡女性中難覓佳偶,轉向更低齡的女子,出現婚姻擠壓現象,導致男性初婚年齡推遲、女性初婚年齡提前,城市剩女數量持續增加,夫妻之間年齡差距擴大,引發性犯罪、性暴力等其它領域的社會問題產生。有資料顯示,1998年艾滋病患者中女性所佔比例為15.3%,2004年這一比例已經達到了39%,增長速度非常的快。近年來,雖然高校招收人數所佔比例不斷增加但是性別歧視仍然存在,一些學校,一些專業居然公開提出不招收女生或者錄取男生分數線明顯低於女生等等。社會性別問題的背後隱藏著更為深刻的社會原因:男女社會地位不平等。這一問題隱藏在幾千年的傳統文化中,社會大眾對業已存在的很多社會性別問題都已經習以為常,但其爆發性在於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發展,社會性別問題將伴隨在任何一個社會問題中不容忽視:比如伴隨農民工問題出現的留守婦女問題和臨時夫妻問題。曾經有一位西方學者曾經說過這樣一句話,他說:婦女—最漫長的革命,性別問題的平衡和解決要依靠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首先就是需要國家層面的制度保障,給予婦女特殊的保護,提供平等、公平的發展機會,改變社會發展意識,維護女性合法權益,把社會問題控制在萌芽狀態,消除社會隱患。

  二、公共政策中的社會性別意識和存在問題

  公共政策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政府等決策部門對公共利益和公共行為的分配和規範,廣義上法律也是一種公共政策,國家制定和實施公共政策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基本利益,緩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問題。男女平等就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寫入了《共同綱領》和1954年憲法中,是我國政府給我國人民和國際社會做出的莊嚴承諾,一直以來都得到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這主要體現在公共政策的頒佈和實施上。1979年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議案,1981年我國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成為最早的締約國之一。

  承諾反對一切習俗、慣例等基於性別做出的區別、排斥和限制,確保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機構的設定,消除對婦女的歧視。為保障婦女的各項權利,我國除了在多項法律政策中專門提出要保障婦女的合法權利,還先後出臺了《關於加強貧困地區、兒童教育工作的十條意見》、《中國婦女發展剛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婚姻法》、《發展女黨員工作》等多項政策措施專門針對女性保護的法律進一步保障女性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等各方面上享有和男子相同的權利和地位,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城鄉基層自治組織都要依法保障婦女的基本權益和法律認可的特殊權益不受侵害,女性必須參與到國家機關重大事件的決定過程中並保持一定的比例。在各方面工作的積極推進下,我國社會性別事業得到了顯著發展,女性社會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1993年全國政協委員中女性委員僅佔了9.2%,1998年的全國政協委員中女性委員就發展到了15.5%,上升了6.3%。2012年,廣州數名女大學生在廁所上演了“佔領男廁所”的藝術行為,希望引起政府和社會對男女廁位不均衡問題的重視,女性因為不同於男性的生理特徵,需要的廁位要多於男性,因此在公共設施投入的時候應該增加女性廁位的數量,女性排隊上廁所的情況在人流量較大的公共場所問題明顯。這個事件暴露了我國公共政策在制定過程中社會性別意識尚不充分的問題,和歐美髮達國家相比我國社會性別立法的時間早,但是發展速度緩慢,性別政策與其它公共政策分離。比較國內外不同國家出臺的相關公共政策,筆者發現我國出臺的公共政策種類比較齊全、內容比較完善,注重從制度層面保證女性的合法權益得到落實,但是制定和實施之間存在差距。筆者發現,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更加重視相關公共政策的“落地”,提出了更具體的操作細則和獎懲措施,比如:美國法律明確規定在禁止在招聘中變現出對性別和年齡的限制,國家各級重要崗位女性公民必須達到一定的比例,歐盟要求各成員國提供更多的女性職位並且降低對女性就業者的稅收。

  一項公共政策從制定到實施一共包括決策者、目標群體和收益者三個組成部分,在我國公共政策的決策者是政府權力機構,決定如何分配公共資源。雖然在公共政策制定的過程中一直在強調男女平等也有專門的政策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但是在政公共策的制定過程中女性所佔比例雖有所提高但是數量仍然較少,導致不能更全面的從女性的角度來思考女性的問題,不能根據男女特徵的異同制定真正公平合理的社會政策,容易出現類似公共廁所女性廁位偏少的問題。公共政策中的社會性別意識問題還體現在政策內容表達中的男性話語體系,即是說在某些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中,把女性預設為能力差和容易受到傷害的群體,社會與女性之間的關係是強者和弱者之間的關係,需要特殊保護,比如:日本政府規定婦女禁止加班,中國女性退休年齡早於男性等規定。根據我國第六次人口普查顯示,我國人口平均壽命不斷提高,其中女性提高的速度快於男性,兩者之間的差異進一步擴大。但是根究我國現行政策,女性的退休年紀又早於男性,退休後收入少於男性,男性去世後生活非常的困難。這更是說明了只有恰當的公共政策,採取有利於女性增進女性選擇權利和發展機會的措施,才是促進性別平等和發展。

  三、提升公共政策中的社會性別意識的策略

  瑞典是世界上兩性最平等的國家。早在1980年瑞典政府就設立了性別平等部門作為專門推進社會平等的國家機構。預算作為一種手段和方法可以反映一個國家的價值觀,體現一個國家重視什麼人,重視什麼樣的工作。通過性別預算工具或許我們可以揭開那些看似社會性別保持中性的預算的神祕面紗。通過性別預算可以清楚的看見國家用於對促進社會性別平等發展的支出在總支出的比例,反映國家對社會性別工作真正的重視程度。

  在這裡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性別預算不是要求政府的資金在男性、女性之間平均分配,因為這樣的做法看似平等其實既不公平也不公正,並沒有真正考慮到男女兩性的特殊性。澳大利亞是第一個展開性別預算的國家,在國家預算中有設有專門的用於婦女兒童的指出專案,在公共服務中專門針對促進女性平等就業機會資源的支出專案和在總體、主流的各項支出中專門用於女性的支出。雖然現在有聲音在倡導要把社會性別預算工具引入我國,不過這項工作的實施還有待進一步推進。公共政策是促進社會性別事業發展的重要手段,只有進一步提高我國公共政策中的社會性別意識,把社會性別工作紮實落到實處,才能為我國社會性別事業的發展開啟更加廣闊的空間,這既是社會的需要也是國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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