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智慧財產權戰略化研究

  論文摘要:近年來,由於知識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不斷提高,智慧財產權已成為國際競爭戰略的核心內容,各國都在實施和制定自己的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本文從智慧財產權戰略的概念、特徵,體系結構,和其他各國的經驗,簡單論述了我國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基本思路。
  論文關鍵詞:智慧財產權;戰略化 
  一、智慧財產權戰略化的概念和特徵 
  (一)智慧財產權戰略的概念 
  所謂“戰略”,是指重大的、帶有全域性性的謀劃。智慧財產權的本質是一種經濟和商業權利,許多企業和國家都紛紛利用智慧財產權來強化自己的競爭優勢,並把智慧財產權作為企業或國家發展總體戰略的重要內容。因此,智慧財產權戰略就是以知識產權制度為基礎,健全和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激勵智慧財產權創造、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智慧財產權的轉化與應用,提高知識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推動經濟持續發展的行動方案及相關政策措施。 
  (二)智慧財產權戰略具有以下基本特點 
  1、全域性性 
  智慧財產權戰略是從國家、地區或企業利益出發,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全域性性指導原則與行動方案,因此,它是從巨集觀層次上把握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方向性,而不是拘泥於智慧財產權的某項具體工作和某一區域性內容。 
  2、目的性 
  這是發展戰略的本質特徵,智慧財產權戰略也有明確的目的,就是通過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努力提高智慧財產權在國家、地區或企業發展中的貢獻與作用,最終增強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 
  3、動態性 
  發展戰略通常隨著發展環境的變化而變化,要適時做出調整,以便科學管理。 
  4、知識管理性 
  智慧財產權戰略的關鍵在於建立和完善關於有效地進行知識管理的機制和體制,它不僅能夠激勵知識的創造,還要強化對智慧財產權的有效保護和擴散,不僅要保護創造者的利益和積極性,還要推動全社會的經濟科技進步。 
  5、階段性 
  智慧財產權戰略不同於具體的專利戰略、商標戰略和品牌戰略,它是基於知識經濟、知識管理、國際競爭的理念和實踐較之影響下的一種發展戰略。 
  6、長遠性 
  在制定、管理智慧財產權戰略時,要以現在作為基本立足點,並以未來的長遠目標規劃現時的行動方案,求得當前與長遠、現實與未來的協調發展。 
  二、智慧財產權戰略的體系結構 
  (一)構成要素 
  智慧財產權戰略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就其構成要素看,它應該包括戰略思想、戰略目標、戰略原則、支撐條件等。戰略思想是一種理念,它是制定智慧財產權戰略的指導思想,關係到智慧財產權戰略的方向。智慧財產權戰略目標本身其實也是一個體系,即它是由不同層次的目標組成的一個目標體系。比如可以將智慧財產權戰略的目標分為主體目標、階段目標、具體目標和行動目標等,也可劃分為功能目標、數量目標和時限目標等。戰略原則主要是指為達到智慧財產權戰略的目標而必須遵循的一些準則。智慧財產權戰略的支撐條件可以看作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另一種體系,也就是智慧財產權戰略的社會建制。它至少包括組織建制、人員配備與培養、文化觀念等三個重要組成部分。 
  (二)層次分類 
  從智慧財產權戰略層次上看,可以分為國家層次、區域層次、產業或行業層次和企業層次。在智慧財產權戰略的這四個層次中,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處於最高層次,著重於理念性、巨集觀性和戰略性,對其他層次的智慧財產權戰略起著指導和約蘇作用;而企業層次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則處於最低層次,著重於操作性、技術性和戰術性,是落實其他層次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基礎。而其他層次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則介於二者之間,對上受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約蘇與指導,對下則對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戰略有約蘇和指導作用。 
  (三)類別劃分 
  按照智慧財產權的種類,智慧財產權戰略又可分為專利戰略、商標戰略等。所謂專利戰略,目前國內比較流行的說法是:企業面對激烈變化、嚴峻挑戰的環境,主動地利用專利制度提供的法律保護及其方便條件有效的保護自己,並充分利用專利文獻和其他資訊,研究分析競爭對手狀況,推進專利技術看法,控制專利技術市場;為取得專利競爭優勢,為求得長期生存和不斷髮展進行的總體性謀劃。 
  關於商標戰略,我在這裡就不再論述了。 
  三、我國智慧財產權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缺乏國家總體智慧財產權戰略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個國家總體智慧財產權戰略。在缺乏總體戰略指導的情況下,微觀層次的智慧財產權戰略沒有統一目標和制度保障,很難形成整體競爭力。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國家層次的智慧財產權戰略。 
  (二)部門分割多頭分散管理,且稍預警和協調機制 
  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涉及各個行業,貫穿在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技術利用的各環節,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管理部門很多。但是,在現行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下,缺少溝通渠道和協調機制,智慧財產權管理出現一些盲區。一方面,由於責任不落實,企業遇到的一些智慧財產權問題沒人管,也不知道該誰管;另一方面,由於渠道和資訊不暢,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不能及時參與有關事件的協調或諮詢,基層機構和企業也得不到應有的援助和指導。 
  (三)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有待完善,地區發展不平衡 
  (四)法律懲罰力度不夠,執法不嚴與部分保護標準超越發展階段並存。一方面,法律規定的賠償額較低,難以起到威懾作用。另外,有些保護標準超出了我國的發展階段,立法簡單照搬國外標準,與國情脫節。 
  (五)保護經費不足,適用人才短缺 
  (六)科技管理體制不適應市場經濟要求 
  一是政府科技計劃管理部門、大學、科研院所以及企業都缺乏規範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和管理機構。研究專案選題缺少智慧財產權查新,低水平重複現象嚴重,缺乏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二是科研專案管理重成果,輕專利,以成果獎勵制度為主。三是職務發明的權屬政策強調機構的權利,忽視發明人的權利。四是缺乏激勵機制和促進科技成果轉移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