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智慧財產權戰略與智慧財產權法制的關係

摘要:智慧財產權法制強調對智慧財產權的確權保護、對智慧財產權的維權保護和對智慧財產權的規範管理,而智慧財產權戰略強調對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全面發展、對智慧財產權攻防競爭的戰略謀劃、對智慧財產權的系統運籌。由智慧財產權確權保護拓展為智慧財產權全面發展、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支撐智慧財產權攻防競爭、智慧財產權規範管理促進智慧財產權系統運籌,從而構成了智慧財產權法制與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平面與立體的互補關係、保護與競爭的互動關係、管理與運籌的互融關係。
  關鍵詞:智慧財產權戰略 智慧財產權法制 互補關係 互動關係 互融關係
  
  在我國,智慧財產權戰略是與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可持續發展並列的國家重要發展戰略。自2008年《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頒佈以來,我國智慧財產權戰略得到大力推進和深入實施,然而,在實踐中還存在將智慧財產權戰略與智慧財產權法制相混淆、等同或分離的誤區,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還未充分發揮出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要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完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加大智慧財產權執法力度。為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進一步釐清智慧財產權戰略與智慧財產權法制之間的關係,對更好地發揮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至關重要。
  一、智慧財產權戰略與智慧財產權法制的互補關係
  智慧財產權法制強調對智慧財產權的確權保護,而智慧財產權戰略強調對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全面發展;由確權保護到全面發展,彼此構成了平面與立體的互補關係。
  1、智慧財產權法制強調智慧財產權的確權保護
  智慧財產權法制是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各類法律制度的總和。智慧財產權是民事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支配創造性智力成果、工商業標記以及其他具有商業價值的資訊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1]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對智慧財產權享有支配的權利,智慧財產權屬於一種對世權、支配權。我國法律對智慧財產權的劃界實際上就是對智慧財產權的確權,確定將哪些客體納入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體系之中。智慧財產權法制通過有效地調整因確認智慧財產權歸屬、智慧財產權內容公開、授予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獨佔、許可或轉讓等權利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實現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智慧財產權法通過確認智力成果權,明確了智力成果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從而激發智力勞動創造者的創造熱情,促進科技進步,使智慧財產權能夠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社會的發展。
  2、智慧財產權戰略強調智慧財產權的全面發展
  智慧財產權戰略是指智慧財產權權利主體為充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獲得增創競爭優勢並扼制競爭對手,掌控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綜合手段,謀求實現最佳社會經濟效益的具有深層次、全域性性、競爭性、對抗性的方略和舉措。智慧財產權戰略為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全面發展指明瞭方向,徹底改變了以往法制對智慧財產權單一保護的狀況;智慧財產權戰略以優化創新資源配置為核心,注重全面提升我國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的綜合能力;智慧財產權戰略針對所面臨的形勢及其競爭目標,引領創新主體以全面籌劃和掌控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綜合手段來參與競爭,從而贏得戰略發展的主動權。相對於智慧財產權法制而言,智慧財產權戰略實質上是對如何有效實施智慧財產權法制的總體謀劃,它突出了智慧財產權全面發展的戰略運籌。
  3、法制與戰略構成了平面與立體的互補關係
  從黨的十六大提出“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到黨的十七大明確要求“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我國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實現了從單純強調“保護”到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全面協調和科學發展的新跨越。智慧財產權法制側重於對實現智慧財產權確權的切實保護,而智慧財產權戰略側重於對實現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戰略目標的總體推進,為智慧財產權法制保護的有效實施指明瞭方向,彌補了智慧財產權法制在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再創造方面的不足。因此,智慧財產權法制確權保護是實施並實現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基礎和支撐,智慧財產權戰略是智慧財產權法制的航標,發揮著引領智慧財產權法制不斷健全與完善的作用,兩者相輔相成、互為支撐、系統推進,拓展了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發展方向。智慧財產權戰略對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全方位的運籌,涵蓋了智慧財產權從創造到其運用價值實現的全過程,構成了智慧財產權立體式發展的體系,是對處於平面基礎層面的單一法制保護的有效拓展延伸。智慧財產權法制與戰略構成的平面與立體的互補關係,對提升智慧財產權價值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