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險與理財論文

  隨著財富的增加,人們越來越意識到保險的重要性,但是許多人仍不清楚保險與理財的關係,以及如何使用保險產品。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金融理財方式比較與保險理財的優勢分析

  摘 要 本文對金融理財方式進行比較,針對金融理財機構、金融理財產品特點分別作出闡述,並對保險理財方式相較於其他理財方式的獨特優勢做出細緻分析,以供同行交流參考。

  關鍵詞 金融理財 保險產品 監管機制

  一、引言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不斷髮展,人們逐漸意識到個人理財的重要性,這為我國金融體制的進一步改革與發展提供了機遇。為此,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基金等金融機構推出了不同型別的金融產品,用來滿足人們對於個人理財的需要。使用者可對各種理財形式進行綜合對比,最終選擇一種適合自己理財需要的產品形式。

  二、對金融理財機構監管主體的比較

  金融機構的監管主體承擔著規範行業標準、監督機構合法運營的責任。我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等。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的監管主體,承擔著規範銀行業、信託業的監管職責。銀監會對於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最低資金標準做了明確限定;對商業銀行推出的人民幣理財產品資金規模、產品管理收費以及資金託管運營模式未作明確限定;賦予商業銀行自主宣傳個人理財產品的權力。銀監會協同全國人大頒佈了一系列規範信託業管理的條例,規定了信託公司實行集合性理財計劃的合同上限與單份合同的資金下限;禁止直接或間接代理銷售理財產品。禁止信託公司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計劃;對信託公司財產狀況實行每週予以審查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上一級管理機構,承擔著巨集觀調控證券交易市場及基金執行手段的責任。證監會出臺了一系列的監管法規,對於集合理財、限定性與非限定性理財計劃的資金規模有一定的限制標準;對於資金託管設立季度性審查機制;並對證券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理銷售理財產品,作出最低收益保證等行為明令禁止。證監會協同全國人大,針對基金業的行業管理頒佈系列法律條文,規定了募集資金總數、基金的客戶容量、單客戶投資基金的下限指標;賦予了銀行對於基金的託管權,實行每週進行資產淨值評估管理;並賦予基金公司公開宣傳理財產品的權力。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保險公司理財的監管主體,對於規範保險業發展負主要監管職責。保監會對於保險理財資金規模、管理費用、最低擔保價格等均未設定明確界限,要求保險公司對投資使用者所屬單位價值實行月行性評估。

  三、對金融理財產品特性的比較分析

  一各產品投資特點比較

  商業銀行的傳統理財產品主要為儲蓄理財,具有收益固定、風險小的特點。隨著金融體系的發展,銀行理財產品的型別也逐漸增多,目前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主要分為外幣理財與人民幣理財兩類。外幣理財產品受國際經濟形勢影響,具有風險相對較大、收益相對較高的特點;證券公司理財產品主要分為限定型和非限定型兩種,前者的理財產品可根據經營形式分為債券型和貨幣市場型;後者則可分為FOF型、股票型和混合型產品。證券公司限定性理財產品具有範圍廣、收益低、風險小的特點,而非限定性產品則風險性相對高、投資回報率較大;信託公司的運營手段是將籌集資金投資於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上市企業債券等信用度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因此具有風險性小、收益穩定等特點;基金公司理財產品根據投資物件不同可分為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以及貨幣型基金,由於基金行情與股市走勢密切相關,因此其投資收益率的不確定性極大;保險理財產品可分為投資連線保險、萬能險以及分紅險等形式,投連險無最低收益保證、萬能險承諾最低收益率、分紅險承諾客戶固定收益率,因此這三種形式的風險性依次降低,產品收益也隨之降低。

  二各產品流動性比較

  傳統銀行理財產品有固定期限,流動性較差,而經過改良的銀行理財產品流動性明顯增強,甚至可與活期存款相比較;集資性信託產品的流動性比較差,又由於其不得公開宣傳,其流動性更是大大降低;證券公司集資性產品流動性強於傳統人民幣理財產品和信託產品,投資者可在開放期內自由購買或贖回;而基金產品由於具有可隨時在市場上交易的特點,其產品流動性優於其他型別產品;保險理財產品的流動性則受其保障性限制,保險合同上往往會約定好投資期限,投資者雖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卻也要承擔由此帶來的損失。因此產品流動性不強。

  四、保險理財產品的競爭優勢分析

  一政策優勢分析

  為了保證和發展保險理財行業,我國有關機關和部門出臺了相應的系列法規。《保險法》作為我國保險理財行業的基本法律,對於完善政府保障機制、保證保險投保人及受益人切身利益具有監督與管理的作用。例如,《保險法》的第六十七條至第九十四條就對保險公司成立基礎及司法保證作出詳細解釋,嚴苛的成立稽核條件及人壽保險在公司破產後的強制轉讓要求切實保證了理財客戶的財產安全。

  二產品優勢分析

  1.保險理財產品具有意外保障優勢。保險理財是指投保人投入固定本金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以保證在出現意外情況後,能夠獲得由保險公司提供的賠償金,將意外損失降至最低。保險理財方式帶給投保客戶的不僅是一種資本保值渠道,同時還會給客戶帶來安全感與對於未知風險的可控性。同時,保險公司理財產品日趨多元化,除了傳統的人壽險,保險公司推出了投連險、分紅險等理財產品,這些產品不僅具備傳統壽險的保障效能,還可以讓投資客戶直接參與到保險公司的投資活動之中,將客戶的資產利益最大化。

  2.保險理財產品採取複利的收益計算方式。雖然就投資角度而言,保險理財產品相較於其他理財產品的投資範圍受到了一定限制,目前保險產品可以投資的範圍被限定為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只有一小部分可以用於投資股票期貨,並且投資範圍也有嚴格限制。因此,總體水平上,保險產品的最終收益可能不及其他金融理財方式,但是不同於商業銀行等理財機構,保險理財產品基本採取複利計算方式,以來確定投資賬戶收益情況。這就會使投保賬戶中的資金成本在保險期內以年為單位實現“利滾利”式增長,長期投保增量相當可觀。

  3.保險理財產品具有合理避稅功能。根據《稅法》的相關條例,保險金不納入應徵稅額,因此保險理財可以作為一種合理避稅的有利工具。首先,企業主可以拿出職員工資的一小部分用於投保商業保險,職員在領取保險金時也是完全免稅的。因此無論對企業還是員工個人,投資商業保險都可以保證所有財產不受損害;其次,根據我國遺產稅暫行條例,遺產稅稅率隨著遺產總數的增多而提高,最高稅率可達50%。為了保證家族總資產不受損害,合理投保人壽保險,在財產移接時能夠切實保護被繼承者與繼承人的個人利益。從而有效避免了由於投資者的不幸離世,而導致的個人財富嚴重縮水現象。

  五、結束語

  保險理財產品與其他理財方式相比,具有風險性小、收益穩定等特點,同時它作為合理避稅的重要渠道,可以為投資者省去許多不必要的煩惱。保險理財產品的風險管理手段及其穩健的利益增長在新經濟形勢下是其他理財產品無法媲美的,值得引起廣大投資者的關注與重視。

  作者單位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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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文二:金融理財方式比較與保險理財優勢

  【摘 要】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金融業也取得了較大的發展成就。下文中筆者將結合自己的工作經驗,對金融理財與保險理財的有關內容進行分析,論述金融理財的相對優勢,文中筆者將從對理財機構的監管比較、金融理財產品的特點比較、保險理財產品的獨特優勢等幾個方面,對該問題進行探討,諸多不足,還望批評指正。

  【關鍵詞】金融;保險;理財

  改革開放後,我國的經濟取得了較大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顯著的提高,個人存款也逐漸增加,這種情況下,做好個人理財就顯得非常重要。與此同時,我國的金融業也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各種理財服務也逐漸完善。而保險理財作為一種基於社會保障形式的理財形式同金融理財具有較為相似的服務價值和意義,這種情況下,使用者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以及二者的理財特點進行時,就應該綜合全面的進行對比。

  一、對理財機構的監管比較

  其一,商業銀行理財的監管主體是專門的銀行監管組織,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其二,證券公司理財的監管主體是專門的上一級管理單位,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該組織對證券公司的發展制定具體的政策和措施,並對其各項業務情況實行監管。其三,信託投資公司的監管主體同商業銀行的理財監管單位是一致的,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其四,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主體同證券公司的理財監管主體是一致的,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具體的管理方案的實行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其五,保險公司理財的監管主體不同於以上的管理主體,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了保障保險理財的順利發展,保監會頒佈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和法案,包括《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等。

  二、金融理財產品的特點比較

  1金融理財產品投資特點比較。從理財的產品上來看,商業銀行的主要理財產品有外幣理財產品和人民幣理財產品兩種型別。從風險上看,外幣理財產品要大於人民幣理財產品,因為其受到國際經濟形勢的影響比較大,但是相對應的,外幣理財產品的收益也比較大。最初的銀行理財產品形勢是儲蓄理財產品,這種方式的最主要的特點就是收益固定、風險較小。而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體制的不斷改革和發展,銀行理財產品的型別也逐漸的增加,收益也相對增加。證券公司理財產品的型別主要有限定型和非限定型兩種,而限定性的理財產品又可以根據經營形式的不同,分為債券型和貨幣市場型兩種非限定型的理財產品可以分為FOF型、股票型和混合型幾種。這些產品的型別雖然存在較大的差異,但是從基本的經營特點上看,都具有投資範圍廣、收益低、風險小的特點,但是隨著我國的證券業的發展,理財產品的收益有所上漲。信託公司的主要理財產品主要集中於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以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等方面,信託公司的產品特點是信用度高且收益相對固定。基金公司的理財產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債券型、貨幣型以及混合型基金,這些基金的共同的特點就是收益隨著不同層級的基金形式會發生變化。保險理財的產品主要有投資連線保險、分紅險、萬能險等形式,不同的險種的收益和風險都是不同的,但是風險和收益都是成正相關的。但是從總體的收益和風險的比值來看,保險相對於以上的金融投資的收益效果要差。2金融理財產品期限、費用比較。從理財產品的期限和費用上看,銀行理財產品的期限一般為三至十二個月,費用的收取主要是提前解除的違約手續費用。而證券公司的理財產品的基本期限是三至二十四個月,費用同銀行相比要低。信託公司的理財產品的基本期限是一至三年,費用的收取僅為管理費用。基金公司的產品期限根據型別的不同有所差異,但是費用的收取形式基本一致,主要有託管費、管理費、認購費以及申購費等形式。保險公司產品的期限較長,一般可以分為十年以上或者終身,最短的也在五年以上,其費用同上述金融理財產品相比也較高。3金融理財產品流動性比較。從理財產品的流動性上看,銀行理財產品的流動性比較差,一般來說沒有到指定的理財期限時,是不能隨意的終止計劃的。但是隨著金融行業的發展,為了更好的滿足客戶的多種需求,工商銀行目前也致力於推出一種更加靈活的理財產品。資金信託產品的流動性同銀行理財產品具有相似性,即流動性相對較低,但是轉讓平臺的搭建使得其有所提高。證券公司的產品流動性要高於銀行產品和信託產品,但是其具有一定的封閉期,封閉期內的資金的流動是相對不靈活的。基金產品的流動性比較好,基本可以實現隨時的交易。保險投資理財產品由於其比較複雜,而且投資時間較長,所以靈活性就比較差,一般來說終止合同的受損方都是投保人。

  三、保險理財產品的獨特優勢

  1政策優勢。我國的有關機構和部門為了保障和推動保險理財的發展,頒佈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其中《保險法》就是我國有關機構開展保險理財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據,也是對保險以及其職能的一種限定。2產品優勢。一是保險理財產品有保險保障功能。保險作為一種經濟商品,對於投保人具有一定意義的經濟保障功能,也就是說購買保險產品的本身就是一種安全感的購買。通過對保險合同的簽訂,使得投保人能夠對自己的經濟理財活動具有一定的資訊,同時也是一種預防意外發生導致的經濟損失和壓力的有效措施。二是保險理財產品收益計算方式對投資者有利。單單從保險理財的產品的計算形式上看,投保人所獲取的利益要遠遠的超出其支付的保險費用,當然這是建立在保單發揮作用的前提上的。也就是說其他的理財產品無法根據合同的要求來達到和滿足對客戶那麼高的收益承諾,但是保險理財恰恰的彌補了這一不足。這也是其區別於其他的金融理財產品的重要因素,即計算的方式傾斜於投保人。三是保險理財產品具有規避司法特權。使用者的理財產品在特殊的司法權利執行的過程中,有可能被限制,但是保險卻可以規避該問題,所以在使用者的其他財產和理財產品被依法凍結的時候,保險的保單就可以免於該項規定。這也是其具有保障功能的又一個重要的體現。四是保險理財產品具有融資功能。人壽保險的保單可以作為貸款的一種依據,從而實現更加靈活的資金信用使用。目前,我國對人壽保險的貸款的現金額度的規定為保單的70%~80%左右。五是保險及其理財產品具有避稅功能。企業可以合理合法地為員工投保進而達到避稅的目的。根據有關規定,企業拿出職工工資總額的4%為員工投保商業保險是完全免稅的,如若補繳金額較大的還可獲得“不低於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費用的許可權;同時由於員工將來從保險公司獲得的保險金按稅法規定也同樣是免稅的,因此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可獲得資產保全。保險在未來還是規避遺產稅的有效工具。

  綜上所述,筆者結合自己的工作經驗,對金融理財與保險理財進行了對比,通過分析我們看到保險理財產品除了流動性差之外,有著獨有的優勢,不論在稅收、債權債務方面,還是在抵禦風險、收益穩健等方面,都呈現出自身獨有的特點。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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