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論文的分類

  保險行業涵蓋廣泛,那麼大家知道保險的種類有哪些嗎?為此小編給大家收集了一些相關材料,歡迎大家閱讀。

  保險種類:大的方面來說自然分成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商業保險,我國的分類方法是分成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其中 財產保險又分為財產損失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三大類險種。

  篇一:養老保險

  關於我國貧富差距懸殊的解決路徑

  一、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一建立公平的分配環境

  黨的十六大報告曾經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則,對經濟發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起到一定作用,但是當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十七大報告中關於公平與效率的重新表述是“初次分配與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係,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強調“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我們所講的再分配政策是指對高收入群體的一部分收入通過稅收的形式徵收過來,調節過高收入;

  另一層方面由政府建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根據法律法規以各種形式向社會貧困階層施以各種救濟或者生活最低補助,使這部分人群享受到國家社會提供的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公平是持續提供效率的最基本前提與基礎,公平競爭和公平交易有利於市場經濟的規範和有序運作,有利於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二擴大中等收入階層比例

  我國堅持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格局,堅持各種生產要素按貢獻分配,應該努力提高擴大中等階層的比例,合理的調節過高收入,切實提高過低收入,取締非法收入,把收入差距縮小,努力擴大中等收入階層的比例。

  在發達國家的發展歷程中,一個國家中等收入階層所佔的比重決定著這個國家社會是否穩定動盪以及國家經濟是否繁榮昌盛,龐大的中等收入階層意味著這個國家富裕的開始。

  在我國的收入階層中呈現出一種“金字塔”形狀,即越是富裕人數往往非常少,位於頂端,而貧窮人口位於最低端,佔絕大部分.國家立志於要把我國中等收入比重擴大化,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努力把我國收入階層打造成“橄欖型”的社會階層結構,使我國社會趨於穩定繁榮.從實質上說,擴大中等收入階層比重是我國縮小貧富差距的重要社會基礎。

  三鼓勵發展慈善事業,形成三次分配格局

  當前,有的學者把“慈善事業機制”稱之為“三次分配”機制.首先初次分配要講究效率,要一些有知識、有技能、善於創新並且努力工作的人先富裕起來,從而獲得更多的勞動報酬;

  其次分配要講究公平,國家政府應當利用稅收等手段來幫助弱勢群體,建立起全面、系統、公平、適度的有效社會保障體系;

  三次分配要講社會責任,富人們應當在資源的前提下拿出自己的部分財產來幫助需要幫助的窮人們改善生活條件、教育和醫療條件.與此同時,對於那些熱衷於慈善事業的企業或機構團隊政府應該在稅收和投資專案的立項審批等方面給予優惠和照顧,從而鼓勵支援更多的企業家和捐贈團體參與到我國的慈善事業中來,回報於社會.

  四打破壟斷行業,限制不合理收入

  我國現存在的行業貧富差距主要是壟斷行業和非壟斷行業中.政府頒佈實施的《反壟斷法》制約了壟斷經營行為的發生,有效遏制了壟斷經濟的加劇.同時提高某些壟斷行業的市場準入程度,通過縮小壟斷行業的範圍來維護平等競爭的經濟環境。

  與此同時,加強對壟斷行業中國有企業分配活動的管理,制定工資指導線,調節工資增長過快、過高的行業收入.並且還要加大對收費過高過亂、服務質量差、生產效率低下的壟斷行業收費監管力度,改革其價格形成機制,建立成本約束機制,將差距控制維持在合理、適度的範圍之內.進一步打破行政性壟斷和地區封鎖,健全全國統一開放的市場,推行現代流通方式。

  同時,還可以對某些壟斷行業制定壟斷稅來將過高的壟斷收入一部分歸國庫所有.對某些弱勢行業應該給以傾斜和優惠補助政策,使小型企業貸款容易,並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政策,從而縮小行業差距,保障從業人員的基本公平的收入和生活.進一步整頓規範市場秩序,堅決打擊製假售假、商業欺詐、偷逃騙稅和侵犯智慧財產權等行為.以完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健全失信懲戒制度等,以便於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良性執行發展,縮小行業間差距,維護社會公平。

  五完善個人所得稅

  稅收槓桿一直都是市場經濟國家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據我國政府釋出的《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狀況及財稅調節政策》研究報告指明,我國目前的基尼係數已超過了國家公認的警戒數值0.4,貧富差距懸殊.。針對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我國提高了一部分,目前已達到3000元起徵點標準,同時提高了高收入階層個稅的所徵收比例,這樣做目的在於縮小收入分配差距,惠及到中低收入階層的利益.對個稅的調整要提高費用扣除額,即個稅起徵點,其中主要是提高工薪階層的課稅起徵點,逐步降低稅率,減並級次,尤其是對月收入在3000-5000元的中等收入階層,更是需要降低稅率標準,保護他們的消費能力,用低稅率帶動經濟持續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儘量減少和規避個稅擠出效應。

  二、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體系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給予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對於一個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社會穩定和諧以及民族團結繁榮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商業保險和慈善事業等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在對於縮小貧富差距,化解社會矛盾,創造和維護社會公平,實現共享發展成果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方面起到了很大的突破.然而,又存在著一定的不足之處。

  篇二:財產保險賠償問題探討

  一、我國財產保險發展

  改革開放30多年程序,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逐步邁向正軌,從上世紀80年代逐步恢復保險業務,至今已經歷了30餘個春秋。2012年我國保險行業總體資產量達到了七萬億,保險費也從起初的四億元飆升至當前的四千億元,規模擴充早已趕超GDP增長水平。這足以說明我國財產保險行業正在被更多人群認可與接受,其擴充套件步伐還將伴隨我國經濟的騰飛而繼續加速。伴隨我國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保險行業競爭更加激烈,不僅受到國內市場影響,還需要應對外部市場競爭主體的挑戰。通常,我國財產保險能夠獲取較高利潤,而在提供服務方面卻有所欠缺。而伴隨保險收益的持續增長,其會吸引更多的資本量,同時,更多優秀保險單位的發展壯大,對優化保險行業經營建設模式,提升服務管理質量,確保廣大消費者應有權益極為有利。當然,競爭發展對不同保險企業來說則意味著優勝劣汰,因此規模小、經營不善的企業勢必面臨倒閉的風險。也就是說,為確保更加穩定健康的發展,保險企業應積極應對賠償問題,往往該問題是行業的難點與熱點,只有真正保護被保險物件的核心利益,獲取他們的真正認可,積極誠信的應對處理賠償事項,方能解決保險所需,進而實現健康持續的發展與成長。為有效規範賠償,降低引發糾紛的機率,我們應進一步細化制定保險合同條款,針對各方行使的責任應儘量做細化分配,並記錄至合同之中,秉承協商一致的工作原則,提前明確各方享有的權利與義務,進而降低引發事故的糾紛問題。

  二、財產保險賠償內涵與賠償原則

  一財產保險賠償內涵

  財產保險賠償主要是保險方對被保險物件由於事故導致損失進行經濟補償。保險賠償涉及到被保險物件經濟補償以及經濟利益。進行賠償過程中,當事方通常會由於賠償金額的劃分而產生糾紛,原因在於其對財產保險具體的價值、賠償原則、劃定金額方式等環節理解認識角度不同,因此我們需要針對保險賠償環節之中的相關問題做進一步明確。

  二財產保險賠償原則

  財產保險合同主要是投保方與保險公司以相關利益以及財產作為標的進行約定的內容,保險公司對標的由於災害風險或意外事故導致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財產保險合同更像是一類填補損失的做法,該險種更能凸顯保險自身的補償屬性,因而,補償原則成為財產保險一項重要的原則。

  補償原則主要是保險規定期之中,引發事故令投保方或保險物件受到損害,則保險公司在權責範疇中需要對其進行補償,此原則顯現出保險具備的經濟補償職能。實踐階段中,保險公司對保險物件損害進行補償的額度通常需要做進一步限定,即金額限定、實際損失、保險利益限定。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引發保險事故後,保險物件為預防或降低標的損失需要支付的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其總量在標的損失額度之外的要另行計算,最多不應高於保險金額總量。

  同時還規定,保險物件由於對第三方形成損失而進行支付的費用以及保險公司與保險物件由於查詢事故成因以及損失狀況形成的費用,需要保險公司承擔。也就是說,實施上有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實際負擔的費用高出保險金額的狀況。保險賠償形成的基礎條件在於造成了實際損失,因此需要遵循實際損失原則,具體金額則要針對保險物件受到的實際損失作為判定依據。保險法中規定,投保方對標的享受相應的保險利益,這不僅是保險法重要的原則之一,同時也是構成保險關係的核心前提。其不但決定投保方在合同之中享有的主體地位,還影響保險關係的形成、變更以及終止。保險法規定,投保方對標的如果不具備保險利益,則合同不具備效力。

  針對合同來講,保險利益始終是基礎前提,是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投保方要獲取建立保險關係的權力便需要符合保險法規定,也就是說對保險標的需要在法律層面上承認。一旦引發保險事故,標的形成損害,則勢必有損經濟利益,這表明其對保險標的具備保險利益,相反,標的如果受損,而對經濟利益並無影響,則表明其對保險標的並不具備保險利益。

  保險物件僅有具備保險利益,方能獲取相應賠償,也就是說最終補償金額不應高於保險物件保險利益額度。財產保險具體合同內容,應確保保險利益合法性,同時可以通過金錢進行衡量、體現具體的經濟價值利益。依照保險立法通用準則,財產保險形成的保險利益需要從屬經濟層面明確的合法利益。

  一般來說,依照保險利益明確具體保險金額。當引發保險事故問題後,賠償以及支付的保險費用均需要受限於保險利益。也就是僅能夠對體現保險利益的各項損失進行賠償,給予必要的費用。之所以將保險利益看做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基礎條件以及當事人進行賠償申請的前提,由根本層面來講,恰恰是為了預防一些另有目的之人通過保險合同損害他人利益,並從事非法的投機活動。在明確保險金額數量的過程中應全面考量損失補償的基本原則,針對上述三個層面限制進行具體操作。

  一般來說,賠償額度不應高出實際造成的損失,也不應高出保險金額以及保險利益。

  三、科學劃定財產保險價值以及保險金額

  一科學明確財產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通常是財產投保或是進行出險過程中的現實價值,財產保險之中保險價值具體體現為當前財產實際具備的價值。

  責任保險合同並不包含保險價值,這是由於被保險方在引發保險事故後對於應負擔的責任並不明確,因此保險合同各方當事人需要提前約定金額。財產保險之中,標的保險價值是核定保險具體費用的重要前提,事實上也是保險公司履行賠償職責的法律界限。依照我國保險法具體制度,認定保險價值通常包含兩類形式:

  第一類即為投保方以及保險公司在財產保險合同之中進行預先約定。雙方當事人可在簽署合同過程中對保險價值進行提前約定並記錄在合同之中。當前,我國頒佈的保險法並沒有針對定值保險的相關要求,但凡為定值保險,屬於保險責任許可權範疇之中的損失,不論被保財產當下的具體價值為什麼,保險公司均要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價值進行計賠處理。當然,該類定值保險形式通常僅適合於一些特殊保險標的,例如寶貴的文物、古玩、具有收藏價值的字畫等較難界定其自身價值的財產,為預防爭訴,通常當事人雙方需要提前確定一個具體固定的價值,將其作為保險價值計入合同之中,針對該類合同具體應用實踐的範疇應進行明確的要求與限定。

  還有一類認定保險價值的方式為,依照引發事故當時標的具體的價值進行處理操作,一旦引發保險事故需要明確劃定保險金額之時才進行確認的保險價值適用於該範疇,因此為不定值保險。在該合同事項之中並不會實現約定保險價值,眾多保險合同之中,大部分均屬於該類不定值保險範疇。基於財產保險賠償需要遵循賠償具體損失這一原則,因此在引發保險事故過程中,確定保險價值一般要依照標的當下實際市場價格也就是實際價值進行明確。

  二合理劃定保險金額

  財產保險合同之中具體的保險金額,也就是投保方在制定保險合同過程中就當前保險標的,依照實際保險價值而投保的經費額度,其是保險公司行使賠償責任或支付保險金的最高限定額度。如果保險財產引發了屬於保險權責範圍之中的損失事故,則支付保險賠償金不僅要受保險費的限定,同時還要以實際損失以及保險利益等眾多因素為準。具體操作過程需要依據保險金以及標的現有價值之間的對比關係進行確認,而簽署的保險合同則包含三類形式,合同種類不同採取的賠償方式也不一樣:

  第一種合同為足額保險合同,也就是保險金同財產具體的保險價值一樣,該類合同內容之中,如果引發保險事故,標的遭受嚴重損失,毫無價值,則保險公司需要依照保險金額進行全部賠償,此過程保險金與財產全部價值相同,也與賠償金相同。倘若保險金非全部損失,則保險公司在保險金範疇之中依照具體損失量支付賠償,此時,保險金會低於財產全部價值,與具體損失量相同。

  第二種合同為非足額合同,也叫作低額合同,即保險金低於財產保險具體價值。此類合同之中,一旦引發保險事故,則保險公司依照保險金同保險價值關係比例行使賠償職責。

  第三種合同為超額合同,也就是保險金高於財產保險價值的合同。依照我國保險法要求,保險金不應高出財產保險價值,如果確實超出價值,則此超出部分無效。此法律規定全面印證了保險法遵循的補償原則。因而在超額財產保險合同制中,一旦引發保險事故,則保險公司僅僅承擔實際的損失部分,將保險價值作為劃分界限。具體來說,對超額保險事項,可依照投保方在投保過程中的心理傾向劃分成善意以及惡意投保兩類。

  倘若投保方從善意的角度出發最終形成了超額保險問題,則保險方在標的現實價值範疇中負擔賠償責任,超額範圍則認定為無效。倘若投保方從惡意的角度出發最終形成了超額保險的問題,則保險公司應依法對財產保險合同做解除處理。

  四、結語

  總之,為有效預防財產保險認定不清、賠償不合理、執行標準不規範的問題,我們只有真正明確財產保險賠償內涵與賠償原則,依照我國財產保險發展特徵、現實狀況,制定科學對策。真正明確財產保險價值以及保險金額,方能確保合同當事人雙方享有合法權益,實現適用法律層面的人人平等,開創良好、公正、合法的行業環境,贏得更多人群的認可與支援,進而真正推動我國財產保險行業向著更高、更強的方向發展與提升。

  篇三:淺談高職院校與汽車保險

  一、職業道德教育的現狀與問題

  目前,在高職院校主要是通過思想政治課和就業指導課來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內容相對廣泛而且理論性比較強,對於喜歡動手實踐、參與性強的高職院校學生來說,吸引力不高。另外,思想政治課多由政治專業而非專業教師授課,缺乏職業道德教育的專業性和職業性,導致教師難教學生難學,授課效果大打折扣。

  二、加強高職院校職業道德教育的對策與方法

  在《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中,國家已經從頂層設計上要求高職院校加強職業道德教育。而未來從事汽車保險行業的高職學生,若沒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未來的工作中很容易產生銷售誤導或者理賠詐騙等行為,影響其職業生涯的發展。所以加強高職院校職業道德教育,不但是國家教育政策的外在要求,也是學生職業長遠發展的內在要求。

  一轉變觀念,從主體意識上加強高校職業道德教育

  首先,轉變教師的職業道德觀念。高職院校確實應該培養學生的技術技能,一技之長是可以使學生獲取工作機會,但是想要長遠發展還是需要綜合能力,特別是良好的職業道德。

  職業道德教育可以在職業實踐中實施,但在學校時提前介入還是有很好的效果。目前,很多企業的招聘要求應屆畢業生,看中的就是剛踏出社會學生還是“一張白紙”,容易接受職業道德教育,具有很強的可塑性。而在高職院校對剛剛接觸行業或者專業的學生進行職業道德教育,用先入為主的方式對其進行職業警示,其效果還是不錯的。因而,高職院校教師要認識到在高職院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其次,讓高職院校學生改變其求學觀念。到高職院校學習一技之長的想法沒錯,但這不是學習的全部,還要認識到要提升綜合素質,將職業道德、人文素養貫穿學習全過程。因為“小贏靠專、大贏靠德”,必須德才兼備才能使基業長青。比如在汽車保險行業,若是沒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三頭兩天銷售誤導、與客戶串通騙保,即使其專業技能高超,也總會有被行業淘汰的一天。

  二改革手段,從教學方法方式上創新高校職業道德教育

  1.改革傳統教學方法,使高職院校職業道德教育更加具有職業性改變高職院校將職業道德教育放在“兩課”進行的做法,將職業道德教育穿插於專業課的學習過程,這樣更具有職業性。

  如在汽車保險專業講授《汽車保險與理賠》課程時,可以滲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使學生明白合同的重要性,出現爭議怎麼處理等等,在教學中對學生滲透依法辦事的意識,同時也鞏固了學生的法律知識,明白哪些是違法的,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在進行查勘定損實訓時,強調團隊合作和禮貌用語,從細節處養成良好的職業素養。可以嘗試專業教師擔任兼職班主任,讓其與輔導員一起參與學生的日常管理,從生活、學習的點滴灌輸培養良好職業道德的觀念。

  2.創新教育方式,使高職院校的職業道德教育更加接近行業要求高職院校可以推行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教育方式。

  校企合作可以將企業的職業道德要求直接引入高職院校,做到學校和企業的無縫對接;工學結合可以讓學生對專業、職業的道德要求有更為直接感受,可以感受到職業道德的職業性和實踐性。在高職院校推進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也不是一種職業道德教育的新方法。如高職院校汽車保險專業學生要考取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或者是公估人資格證,其必須要在考試之前學習一定時間的職業道德知識。

  三、結語

  良好的職業道德是職業長遠發展的基礎,職業道德教育不是一朝半夕的事情,不但參加工作後要做,在接觸職業學習的高職院校也要做。只要轉變觀念,改革創新教學手段,在高職院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是可行的。對於職業道德風險高發的汽車保險行業,在高職院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是必要而且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