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與保險論文範文發表

  保險風險主要有五大類:償付能力風險、資金管理風險、經營不規範風險、經營道德風險和公司治理結構風險。防範和化解保險風險,是保險法律體系建設的主要目標之一。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論體育運動的風險與保險

  摘 要 體育保險是體育產業健康發展的必備條件之一,是體育產業鏈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對此本文闡述了體育運動的風險的特點和通過體育保險控制體育風險。

  關鍵詞 體育運動 風險 體育保險

  體育運動不可避免地伴隨著風險。在我國競技體育屢攀高峰、全民健身日漸升溫的形勢下,轉移運動風險的最佳方式――體育保險應運而生。“體育保險在世界上已有百餘年曆史,在我國卻只能算是新鮮名詞。法國、日本等國家的體育保險已惠及全民,地位幾乎與社保同等重要,而我國體育保險意識嚴重缺失,由此產生的問題和糾紛不斷。”作為中國第一家專業體育保險經紀公司,中體保險行政總監羅陽頗為擔憂地表示,“不僅普通百姓意識薄弱,體育管理者中也僅有少數人真正意識到體育保險的重要性。由於我國很多普通險種都將高風險運動排除在外,使得體育保險具有極強的專業性[1]。“我國應該轉變觀念,樹立‘健康運動、安全運動’的理念來發展和普及專案,所以要藉助體育保險來對專案進行科學管理。這樣可以讓從事這項運動的人享有一份安全保障,當然,也希望藉此推動體育保險在其他專案上的發展。”

  一、體育運動的風險的特點

  體育運動的研究者對體育運動的風險進行研究,發現體育運動有以下特點。

  一體育運動風險具有危害性

  由於某種原因體育運動的特點決定,其本身就存在著較高的危險性。體育教學最重要的場所是在室外運動場上進行的,是以肢體活動為主要形式的一門特殊課程。如足球、籃球、跨欄、跳高、跳遠等大多數體育活動專案對抗性激烈,速度很高,強度也較大,有的專案甚至還需要藉助體育器械等進行練習,這就使體育教學本身就存在了很高的風險性、危險性,很容易引發學生傷害事件的發生

  二體育運動風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體育運動風險是客觀存在的,雖然我們在開展體育運動的過程中採用了一系列的防範措施和設定多種預案,這只是降低了體育運動風險發生的概率,但是並不能杜絕。比如我國運動員桑蘭在進行體育鍛煉時,場館的各自裝置都有各種防範措施也都有,但是還是沒能避免悲劇的發生[2]。由此可見體育運動的風險是可以防範但是涉及到的偶然因素太多,導致體育運動風險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也即是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三體育運動風險在群體具有可測性

  雖然體育運動在具體某一次體育運動風險發生具有偶然性,但是在群體中通過統計學的調查分析發現其就有一定的概率。這種對群體的概率統計可以用來預測某次體育運動發生體育事故風險的可能性。這就要求體育管理工作中加強風險管理意識,強調體育風險管理是體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通過風險管理明確管理者、經營者、參與者在風險面前的職責和任務,運用科學的風險管理手段有效規避各類風險減少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這樣通過風險管理控制和降低事故率。

  二、通過體育保險控制體育風險

  體育風險管理主要包括針對運動員的風險管理、針對體育場館的風險管理、針對體育賽事、群眾體育活動等的風險管理。通過多年的發展我國體育風險管理和體育保險的發展已步入正軌,且呈現以下特點:完善的法律體系;競爭性的運作機制;多樣化的業務經營;周到細緻的保險內容;健全嚴格的監管體制,但是由於起步晚也存在我國運動員互助保險有待完善,商業保險亟待加強,社會保險還待探索的問題,因此要進一步提高體育保險作用和在保險體系中的地位[3]。

  一借鑑外國經驗建設我國體育保險

  針對我國運動員保險中現存的主要問題,通過借鑑國際先進經驗,完善我國運動員風險管理和保險制度,具體建議如下:借後奧運之際,深入研究奧運保險規則,積極同國際慣例接軌;加強體育保險監管,規範運動員保險市場;加大體育保險宣傳力度,提高運動員保險意識;加速保險經紀公司發展,帶動運動員保險發展;加大保險創新力度,開發適銷對路的險種;借鑑國外體育保險經驗,全面與國際體育保險市場合作。

  二發展中國體育保險事業首先要建立完備的市場體系。

  體育保險市場作為一個新興的市場,其本身具有體育市場和保險市場的雙重身份,它的健康執行應該受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和國家體育總局的雙重監管。體育保險涉及到保險物件較多可以是自然因素,也可以是人為因素導致的體育風險,既可以是本人蔘保也可以他人蔘保。同時保險品種涉及壽險、非壽險以及再保險,由此可見要利用體育風險管理和體育保險有效的解決在體育事業發展中出現的一些矛盾和問題,我們需要加強同國內外保險公司、中外保險經紀人之間和與國際再保險市場合作,準確把握體育保險發展的下列趨勢: 體育保險需求全面化、多元化;體育保險設計科學化、集約化;體育保險經營國際化、綜合化;體育保險創新自主化、深度化;體育保險監管系統化、專業化[4]。

  三、結語

  體育保險是保險業的重要組成部門,通過體育保險通過降低事故率能分散政府所承擔的風險,減少國家財政負擔,改變長期依賴國家財政承擔體育風險的狀況,因此開展我國的體育保險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 丁英俊,穆瑞玲,李海.體育保險在我國的緣起與發展策略[J].體育學刊.200201.

  [2] 劉媚琪.透視發達國家體育保險業[J].體育博覽.200405.

  [3] 黃樹青,呂媛媛.北京奧運與中國體育保險的發展[J].北京社會科學.200303.

  [4] 周兆欣.我國體育保險經紀的現狀與發展對策[J].體育與科學.200302.

  篇2

  試談保險風險證券化與再保險

  摘要:傳統的再保險已無法為原保險人提供完全的保障,因此ART產品這一新興風險分散和融資方式應運而生。其用量的增長一方面有助於保護原保險人的償付能力和公司的風險管理,但也給監管帶來了諸多困難。本文主要針對保險風險證券化展開討論,分析其所面臨的問題,對傳統再保險的影響、交易結構以及監管問題。

  關鍵詞:保險風險 再保險 證券化

  近年來,隨著全球貿易壁壘的逐漸消除,保險業在市場自由化過程中,產生了一系列劇烈的變化,世界競爭日趨激烈,各大保險機構紛紛創新產品。許多保險人選擇利用再保險方式分散風險,同時擴大自身承保能力,增強業務經營的穩定性,提高財務融資的能力。但是由於風險不斷增加,傳統再保險已無法為原保險人提供完全的保障,滿足原保險人日趨多樣的需求,從而促使一些新興風險分散和融資方式的產生,一般統稱為ART產品。ART新產品迅速發展,其使用量有了顯著的增長,同時也引起了監管者、會計人員、投資者以及保險人的大量關注。ART產品主要包括財務再保險、保險風險證券化、保險衍生產品、流動資金和應急資本便利四種。其中,財務再保險和保險風險證券化以再保險合同為基礎,屬於再保險的創新型業務。本文主要探討保險風險證券化的相關問題。

  一、保險風險證券化面臨的問題

  一交易成本問題

  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利用為其量身定做的方法對巨災或其他風險進行證券化,以強化其財務結構,擴大其業務能力。但是,較高的交易成本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證券化風險的主要障礙。目前,保險風險證券化和傳統再保險相比,在成本上沒有任何優勢。這些費用包括保險連線型證券的所有條件的界定,發行內容說明書的起草、定稿和釋出,以及最後債券的銷售。保險風險證券化的準備工作和各項手續複雜而冗長,所需專業知識涉及法律、會計、投資、信託、票據等方方面面,均需各方專業人士有效合作才能成功,費用高昂。相比之下,傳統再保險隨時可以辦理。因此,與傳統再保險相比,交易成本是保險風險證券化的缺點之一,如果不能得到實質性的解決,保險風險證券化就不是一種成熟的創新,將無法實現普遍的運用。

  二流動性問題

  保險風險證券化的流動性問題不是一個可以靠單一群體就能解決的問題,需要多方面的合作。保險人、交易所、投資銀行、評級機構等應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通力合作,共同培育市場。對監管機構來講,應該為保險風險證券化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儘快制定出有利其發展的法律法規,允許開辦聚在風險債券交易的二級市場等。

  三風險問題

  在風險證券化交易中經常使用的參量觸發機制,雖然能顯著地減少來自原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但是可能造成這樣一種風險,即保險人的實際損失與保險連線證券提供的保障之間的不匹配所引起的風險,一旦出現這種問題,保險的意義及價值便值得商榷。

  四法律問題

  保險風險證券化是新生事物,跨越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兩大市場,因此法律方面的問題比較複雜。就美國而言,現行的償付能力監管規定、會計準則、稅收法規等在很大程度上對發展保險風險證券化不利。

  二、風險證券化對傳統再保險的影響

  目前保險風險證券化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短期內不會對再保險形成實質性的衝擊,但保險風險證券化對再保險的潛在影響是巨大的。

  一保險風險證券化發展前景良好

  保險風險證券化不僅具備很多再保險所欠缺的優點,更重要的是順應了時代發展的潮流。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標誌之一就是資本市場的不斷髮展和完善,資本市場在一國經濟中的地位越來越突出,任何一國如果缺乏一個發達的資本市場,要躋身於現代經濟社會是難以想象的。保險風險證券化提供了一種機制,使得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有機的貫通起來,使得保險業的發展和資本市場的發展進一步聯絡起來,適應了時代發展的潮流,從而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二保險風險證券化不會取代再保險

  首先,傳統再保險對保險人提供的巨災風險保障的有效性很高。就單一保險人而言,只要根據自身情況確定了合適的自留額,通過再保險安排,就可以有效地將所承擔的剩餘部分風險化解掉。再保險對保險公司提供的風險保障是充分而確定的,而保險風險證券化難以達到再保險對風險的防範效果。從理論上講,保險風險證券化提供的巨災風險保障是充分的,但由於存在基差問題,這種保障又是不確定的,即難以事先確定保障效果。因此,保險風險證券化要想完全取代再保險的地位是不現實的。

  三兩者互為補充

  保險風險證券化和再保險各自有其優越性,相互補充,共同發展,共同構成保險風險防範的體系。從保險風險證券化的作用機制來看,無法脫離再保險。以巨災風險證券化為例,在形式上屬於特殊的再保險,因為特殊目的再保險人為保險公司提供了再保險服務,再保險本身就是巨災風險證券化非常重要的環節。可見,再保險對保險風險證券化的發展有積極意義,從辯證法來看,保險風險證券化是對再保險的揚棄。保險風險證券化對再保險的發展也有著積極的意義,其作用在於促使保守的再保險業把注意力轉向蓬勃發展的資本市場,使再保險和資本市場融合起來,實現再保險的創新。而且再保險業也可以利用保險風險證券化來分散其風險,使整個再保險業更為穩定。從實踐的角度看,保險公司可以把保險風險證券化和再保險結合起來運用。對於特別巨大風險,保險公司可以把自留、再保險、風險證券化三者有機的結合起來,各自的比例和具體運作方式則根據風險程度、各種工具的成本來確定,以達到最優組合,實現最佳的投入產出效果。

  總之,保險風險證券化的發展餘地無疑是很大的,但傳統再保險業也不會隨著保險風險證券化的崛起而淡出市場。最可能出現的情況是保險風險證券化和傳統再保險互相補充、相得益彰,供同行形成防範巨災風險的完善體系。在一段時期,一方的重要性可能突出一些。一般來說,在非巨災方面,傳統再保險的適用性更強,但在巨災方面,保險風險證券化的適用性要強一些。
  三、保險風險證券化的交易結構

  一特殊目的再保險人

  在典型的保險證券化交易中,首先要成立一個特殊目的再保險人即SPR。SPR負責此次交易的中介工作,同時還要承擔再保險公司和證券發行公司的雙重角色。一方面,要與原保險人訂立再保險合同,通過再保險合同承擔原保險人所分給的風險;另一方面,為了該再保險合同項下的風險暴露提供資金支援,SPR還要作為發行人在資本市場發行保險連線型證券,募集所需資金作為將來再保險賠款之用。因此,SPR作為合法的特殊機構,是兩大複雜協議的簽約一方,主要面臨兩方面的基本合同關係,首先是與原保險人之間的再保險合同關係,其次是與債券持有人之間、基於保險連線型證券的發行關係。雖然原保險人可以直接發行保險連線型證券,可以更有效地將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但是限於法律環境和監管的原因,成立一個SPR很有必要。SPR通常設立於百慕大和開曼群島,那裡對法定盈餘和資本的要求較低,而且監管報告、會計、審計的要求均較低。

  二原保險人

  利用保險風險證券化方式避險的策劃者一般是保險公司,向再保險人進行再保險,故稱為原保險人,SPR稱為再保險人,兩者之間就簽訂了再保險合同。原保險人要依據再保險合同的規定向SPR支付再保險費,作為對價,SPR要向原保險人提供再保險服務。一旦發生保險約定損失,SPR要按照再保險合同約定向原保險人支付再保險賠款。因此,原保險人面對的主要合同關係是與SPR簽訂的再保險合同,另外還有一些次要的協議。

  三投資者

  投資者購買保險連線性證券。在購買SPR發行的證券時,要先行支付全部證券價款,此筆價款就成為SPR發行證券的收益,一旦將來約定事故發生,要充作再保險賠款支付給原保險人。SPR發行證券,要承諾支付利息給投資者。如果沒有約定事故發生,則SPR需要支付本金加利息給投資者;如果發生事故,則按照事先約定減少甚至沒收利息和本金的償還。保險風險證券化是保險與資本市場融合的創興產品,投資者對其不甚瞭解,因此保險連線型證券的發行人應充分考慮資本市場投資者保險知識有限這一事實,放棄全面補償原則而採取易於被後者所理解的觸發機制形式。

  四信託基金

  SPR發行保險連線型證券所募得的證券價款,以及原保險人支付的再保險費,要存放於一個信託基金內。該信託基金實際控制著SPR的所有資產。SPR與信託基金訂有信託合同,信託基金要依照合同支付利息給SPR。信託基金只能用這筆錢購買國庫券或政府公債等約定的無風險投資,信託項下的投資收益被用來支付SPR的開支,對原保險人的再保險賠款,以及證券的回報。設立信託基金的目的在於降低保險風險證券化中的交易風險,以充分考慮交易各方的權益。

  四、保險風險證券化監管

  一保險連線型證券的發行

  在很多國家保險連線型證券的發行非常受監管者的關注,並且能否將其視為再保險合同對待,也頗具爭議,因為這些證券中不具有保險利益。

  二特殊目的再保險人的營業範圍和公司結構

  很多國家限制SPR的成立和執行,這也是SPR多設立在開曼群島等特殊的法律環境下的原因。例如在開曼群島,SPR可以獲取營業執照,成為受限制的保險人。在美國,隨著監管者和業界對保險連線型證券的認可度提高,美國也做出了許多努力來為保險證券化交易提供便利,如引入“受保護單元”。除了監管方面,SPR的公司結構問題也非常值得關注,如保險連線證券的投資收益,以及其活動必須在本國以外進行等問題。

  三特殊目的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問題

  原保險人通過再保險合同將風險轉移給SPR,其動機主要是通過SPR提供的再保險合同獲取保障並減少責任準備金的提取。因此,許多國家監管當局規定,要求SPR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以滿足償付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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