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租車合同範本

  在中國,汽車租賃是一個年輕的行業,對於汽車租車合同你瞭解多少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汽車租車合同範文,感謝您的閱讀。

  汽車租車合同範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的有關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汽車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格守:

  第一條 車輛狀況

  承租方所租的車型為_________,車牌號為_________,必須使用97號汽油租賃車輛的車況以發車的雙方簽字確認的《租賃車輛交接單》為準。

  第二條 租賃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將 一輛提供給承租方駕駛,車牌號: ,從20 年 月 日 時起到20 年 月 日 時交付給乙方使用,租期 天/月,日/月租費用 元,共 元。此車輛只能由承租方司機駕駛。

  第三條 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不承擔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 內所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後果,包括有關部門的罰款等。

  2、不承擔租賃車輛於租賃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責任。

  3、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方應有的權利。

  4、向承租方提供效能良好,證件齊全有效的車輛。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額押金之後,將所租車輛交付承租方。

  6、如車輛屬於非承租方使用不當所產生的無法投入正常行駛時,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臨時替換車輛。

  第四條 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租賃期間擁有所租車輛的使用權。

  2、租賃期間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並承擔由於違章、肇事、違法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3、不得把所租車輛轉借給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賃車輛進行盈利性經營,以及參加競賽、測試、實驗、教練等活動。

  4、承擔車輛租賃期間的油料費用。在租賃期間應對水箱水位、制動液、冷卻液負有每日檢查的責任,在車輛正常使用中出現故障或異常,承租方應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將車輛開至出租方指定維修廠,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換願車裝置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責任及損失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

  5、按期如數交納租金、租金。

  6、應按時歸還車輛,歸還時的車況與《租車車輛交接單》中的車況登記相一致,並經出租方指定的專業人員驗收。驗收時發現車輛有所就的劃痕、刮傷、碰撞、損壞、裝置折損、證件丟失等現象承租方應按實際損失交納車損費及其他相應的費用。

  7、如許續租車輛,須提前24小時到出租方辦理續租手續

  8、必須承擔因承租方的行為而帶來的其他經濟損失。

  第五條 租期的計算

  租賃期間以車輛發車時為始,以車輛收車時為止,每日以24小時計算,超過6小時含6小時按全日計算,6小時以內按半日或小時計算。

  第六條 車輛行駛里程限制

  承租方多租車輛每日行駛里程為400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1元計算,租期在三日以上含三日免去里程限制。

  第七條 租車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簽定時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額押金以《汽車租賃登記表》上所示為準

  2、在本合同期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時,如承租方無違約行為,出租方將押金歸還給承租方。

  3、承租方還車時須交納交通違章保證金800元人民幣,在十五個工作日後,經確定在租賃期間無違章記錄即退還。

  第八條 車輛保險

  1、出租方為租賃車輛辦理了車輛交強險、第三責任險。承租方可自願購買其他險種,費用由承擔方自理。

  2、車輛在租賃期間內如發生保險事故,承租方應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門的出租方,出租方屆時應協助承租方向保險公司報案,承租方必須協助出租方辦理此事故的相關事宜,並支付因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如屬於保險賠付範圍的費用有保險公司承擔;屬於保險責任免賠或其他原因導致保險公司拒賠的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多約定的交車時間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車輛,需向承租方賠償該日租金的1.5倍做為違約賠償金。

  2、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逾期返還車輛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

  3、承租方在租賃期間發生操作不當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車輛損傷,如可辦理保險索賠的,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總維修費用以保證公司評估為準30%的加速折舊費和停駛損失;如屬於保險責任免除範圍的,由承租方承擔全部的維修費用和停駛損失。

  第十條 合同解除

  1、因車輛狀況原因導致車輛無法正常行駛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2、未經出租方許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過3日,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車輛並解除合同。

  3、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車輛,並不返還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承租方將所租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3承租方擅自將車輛開出海南省區域。

  4從事其他有損出租方車輛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汽車租賃登記表》,《租賃車輛交接單》是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有關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經協商解決未能達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車租車合同範文2

  出租方:

  承租方:

  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承租方所租用出租方汽車的基本情況

  號牌號碼:

  車輛型別:

  車輛保險情況:

  車輛年審情況:

  第二條、租賃價格及結算方式:

  承租方租賃出租方汽車的價格為元/月,每月日結算一次。結算時由出租方出據正式發票/收據。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車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承租方需提前30天通知出租方辦理停租手續,協議即終止。

  第四條、出租方的權利及義務

  1. 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3. 向承租方交付裝置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4. 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資訊,保證車輛按時年審。

  5.出租方必須購買車輛保險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必須達到20萬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內。

  6. 對所獲得的承租方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條、承租方的權利及義務

  1. 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 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效能資訊。

  3.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4. 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6.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7.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9.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並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並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10.承租方對租賃車輛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駕駛不善造成車輛損壞及各種證件的丟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險公司的賠償標準賠償出租方。

  11.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六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1. 如出租方未及時購買相關保險規費或年審,則可視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後果由出租方承擔。

  2. 出租方在本合同約定期限未滿時收回車輛時,需提前30天告知承租方,如已收取承租方預付租金,出租方需退還相應預付租金。

  第七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後應將餘款退還承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