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格式

  前,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行為不服既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那麼你知道是怎樣的嗎?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範文,歡迎參閱。

  篇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後,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應當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聯絡方式;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行政複議請求;

  四申請行政複議的事實和理由;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行政複議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手印。

  口頭申請的,公安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經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確認無誤後,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手印。

  簽名:xuexila

  日期:年 月 日

  篇二

  申請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縣___鎮___村。

  被申請人:_________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_______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_________縣公安局對肇事人_________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_______屬於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並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_________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_________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於_________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後,_________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_________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___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係,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____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______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係。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___駕駛,此

  簽名:xuexila

  日期:年 月 日

  篇三

  申請人賈某某,男,某歲,住址:湖南省某某縣景港某鎮某某街某號,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徐某某,男,某歲,住址:重慶市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組,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複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14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於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14B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訊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更沒有交通訊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誌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著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2014年3月某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某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某某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14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複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請人:賈某某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