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開盤價開盤價的確定原則

  開盤價是指某種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每個交易日開市後的第一筆每股買賣成交價格。那麼你對開盤價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開盤價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開盤價的確定原則

  在股票交易中股票是根據時間優先和價格優先的原則成交的,那麼,每天早晨交易所剛上班時,誰是那個“價格優先者”呢?其實,早晨交易所的計算機主機撮合的方法和平時不同,平時叫連續競價,而早晨叫集合競價。 每天早晨從9:15-9:25是集合競價時間。

  所謂集合競價就是在當天還沒有成交價的時候,你可根據前一天的收盤價和對當日股市的預測來輸入股票價格,而在這段時間裡輸入計算機主機的所有價格都是平等的,不需要按照時間優先和價格優先的原則交易,而是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則來定出股票的價位,這個價位就被稱為集合競價的價位,而這個過程被稱為集合競價。直到9:25分以後,你就可以看到證券公司的大盤上各種股票集合競價的成交價格和數量。 有時某種股票因買入人給出的價格低於賣出人給出的價格而不能成交,那麼,9:25分後大盤上該股票的成交價一欄就是空的。當然,有時有的公司因為要釋出訊息或召開股東大會而停止交易一段時間,那麼集合競價時該公司股票的成交價一欄也是空的。因為集合競價是按最大成交量來成交的,所以對於普通股民來說,在集合競價時間,只要打入的股票價格高於實際的成交價格就可以成交了。所以,通常可以把價格打得高一些,也並沒有什麼危險。因為普通股民買入股票的數量不會很大,不會影響到該股票集合競價的價格,只不過此時你的資金卡上必須要有足夠的資金。

  從9:30分開始,就是連續競價了。一切便又按照常規開始了。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所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我們知道,每天開盤價在技術分析上具有重要的意義。世界各國股市市場均採用集合競價的方式來確定開盤價,因為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人為操縱現象。在諮詢檔案的創業板交易規則中,對集合競價的規定有兩點與主機板不同:第一,集合競價時間拉長。由原來的每交易日上午9:15-9:25為集合競價時間,改為每交易日上午的9:00-9:25,延長了15分鐘,這使得參與集合競價的申報更多,競價更充分,加大了人為控制的難度,也使得開盤價更為合理,更能反映市場行為,體現了公平的原則;第二,檔案規定,每交易日上午開盤集合競價期間,自確定開盤價前十分鐘起,每分鐘揭示一次可能開盤價。可能的開盤價是指對截至揭示時所有申報撮合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價格,這條規則在主機板中是沒有的,主機板只公佈最後集合競價的結果。這條規則的意義就在於加強了對投資者的資訊披露,使投資者能夠更多、 更細地掌握市場資訊,特別是對於新股上市首日的集合競價,意義更加重大,它使投資者能夠提前在集合競價期間就掌握較為充分的市場資訊,從而作出決策。這體現了市場的公開原則。

  陽線——收盤價>開盤價。

  陰線——收盤價<開盤價。

  大陽線——收盤價/開盤價>107%

  中陽線——107%>收盤價/開盤價>103%

  小陽線——103%>收盤價/開盤價>101%

  小陽星——101%>收盤價/開盤價

  開盤價的產生原則

  期貨市場開盤價是通過集合競價產生,而集合競價的產生原則又與正常交易中的價格成交原則有區別,所以在個別情況下就會產生申報買價高於開盤價或申報賣價低於開盤價而不能成交的現象。

  開盤價即集合競價,它的產生原則是:某一個股票在9:00——9:25之間由買賣雙方向深滬股市發出的委託單中買賣雙方委託價一致股價,但值得說明的是一這個“一致股價”是指能夠單筆撮合量最大量的那個“一致股價”,它不一定是買賣雙方委託價一致的最高價。在9:00——9:25之間產生的“集合競價”不執行在9:30以後“連續競價”中當委託價一致時所執行的“時間優先”原則。

  下面舉例:在在9:00——9:25之間,買方1的委託價5.04元,委託量為100手,委託時間為9:02;買方2的委託價4.99元,委託量為500手,委託時間為9:10;買方3的委託價4.99元,委託量為800手,委託時間為9:24;賣方1的委託價4.96元,委託量為500手,委託時間為9:05;賣方2的委託價4.99元,委託量為200手,委託時間為9:13;賣方3的委託價4.99元,委託量為900手,委託時間為9:22;在上述情況下,當9:25開盤價即集合競價一定是4.99元,成交量為1400手,在這1400手成交量中,買方1.2.3的委託全部成交,賣方1和2委託的500手和200手也全部成交,而賣方3委託的900手只成交了700手。

  開盤價的產生方法

  集合競價產生價格的方法是:

  一、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原則,對所有有效的買單按申報價由高到低排列,對所有有 效的賣單按申報價由低到高排列。

  二、交易系統依次將排在佇列前面的買單和賣單配對成交,直到不能成交為止。

  三、如果最後一筆成交是完全成交,即買單數量與賣單數量相等,則取最後一筆成交的買入申報價和賣出申報價的算術平均價為開盤價;如果最後一筆成交是部分成交,則取部分成交的定單申報價為開盤價。該價格按期貨合約的最小變動價位取整。

  四、如果沒有成交,則以集合競價後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期貨市場的開盤價產生於9:00。

開盤價的確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