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管理規定

  借用東西也是有管理規定的,那你知道有哪些規定嗎?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辦公室

  為規範借用管理,減少辦公用品的丟失及合理利用,保護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細則:

  一、凡屬辦公室管理之物品,如需借用,必須向公司相關責任人申請借用,填寫公司統一格式的物品借用單,不符合規定的,辦公室有權拒借。

  二、借用人領物品時需當場驗收該物品是否合格,如驗收合格簽字領用後,在後期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則由借用人承擔。

  三、借用時間以10日為限,到期後,借用人需按時歸還。如果超過預定期限的,及時向相關負責人電話或者書面溝通;如後續無借用申請人,可根據情況適當延期;如後續有借用人,則需及時歸還,如無法及時歸還導致後續借用人無法及時使用者,則需承擔後續人員租賃同樣裝置費用。

  四、借用人歸還物品時,需經借用本人親自歸還,如若不能親自過來歸還,須向物品負責人說明並告知代歸還者姓名,這中間出現任何問題,由借用人承擔。

  五、歸還物品時,需經物品相關負責人檢驗合格並確認後方可接收。歸還後,物品保管責任人及借用人雙方在借用單聯上簽字以示結清,辦公室保管責任人保留單據留存備查。

  六、借用過程中,如果物品丟失或者損壞,由借用人按照物品的實際價值賠償或者購買一個同樣的物品歸還公司。如果是保管責任人丟失,則有責任人承擔。

  七、借用過程中如出現丟失、損壞或者其他問題,應按照物品實際價值處罰適當的***和分值。

  八、其它未盡事宜,參照公司管理辦法執行,本制度解釋權最終由辦公室。

  工具領

  為了加強工廠生產資料領用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和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因生產和辦公需要,需領用工具時必須依照本規定執行。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一、臨時借用程式 指生產、辦公、裝置維修時需臨時借用某些工具,但使用時間不超過8小時時為臨時借用。特殊情況延長不得超過一個星期。

  1.借用人在庫房借用登記本上填寫詳細的借用內容

  2.倉庫按要求發放要求借用的工具

  3.規定時間內歸還借用的工具

  4.庫房銷帳

  二、長期領用程式 指在某些崗位上從事生產加工和辦公時需長期使用時工具領用為長期領用。

  1.要求領用人出具工具清單,交車間主管。

  2.車間主管稽核其領用的必要性後在稽核無誤後簽字批准。

  3.倉庫根據計劃及整體發放的數量,確定是否批准其領用或借用。

  4.庫房根據清單發放至個人,並建立工具領用卡

  三、離職交接程式 指員工離職和崗位調動時對長期領用和臨時借用的工具交接手續。

  四、具體管理規定

  1.臨時借用必須在庫房辦理借用登記,詳細登記工具名稱、型號、損壞狀況、借用時間並留有借用人簽字。

  2.臨時借用的工具,在歸還時倉庫管理人員必須詳細核對物品型號、損壞情況。如因人為損壞按採購金額賠償。

  3.庫房未仔細核對造成工具缺失由保管員自行負責。

  4.所有員工均享有臨時借用權,但除了借用人簽字以外,同時還必須有部門***車間***負責簽字。對及時歸還的工具庫房管理人員必須當面銷帳。

  5.在規定時間內未歸還借用工具,庫房即時通知其歸還,如在通知時間內還未歸還視同丟失。庫房及時開單交財務在其工資中扣除。

  6.對長期領用的工具,領用人員必須在庫房辦理長期領用登記卡。登記卡上詳細記錄:工具名稱、型號、品牌、損傷、領用日期並要求領用人簽字。

  7.一線生產員工在工具長期領用時需出具領用清單,再交由車間主管稽核領用必要性。經車間主管稽核簽字後可憑清單去庫房領取。

  8.所有領用工具責任到人,誰領用誰負責。個人工具有個人保管,公用工具由部門***車間***負責人負責妥善保管。

  9. 所有工具二次領用必須以舊換新。所領工具因人為造成損壞,庫房不得予以更換。

  10.員工在離職或崗位調動後必須到庫房辦理領借用工具的交接手續,對不能退還的按採購金額扣款。

  11. 所有外協單位不得自行借用工具。必須借用時,由庫房開具清單,財務稽核開單,外協單位負責人簽字交押金或財務扣款。庫房按財務所開單借用工具。

  物品

  為加強學院物品的可持續使用和借用規範化,更好地對物品進行管理,特定立一下制度。

  一、本制度是為了規範學院物品的借用管理,適用於學院各工作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

  二、物品屬於學院,任何個人不得私自借用,必須按程式向學院辦理報批手續。

  三、借用程式

  1、借用人填制“物資借用審批單”,內容包括:借物部門、借用人、品名、數量、用途及歸還時間。

  2、借用部門負責人按實際需要審批簽字。

  3、借用人憑“物資借用審批單”到後勤處審批,獲批准後到資產管理科辦理相關手續,大額或大批量物品借用需經院領導審批。

  四、借用制度

  1、學院物品僅限各工作部門工作人員借用。

  2、物品的借用必須由部門負責人審批簽字後,才可借用。

  3、少量物品的借用時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超過需重新辦理借用手續;批量物品借用時限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超過需重新辦理借用手續***特殊原因需書面說明***。

  4、借用人應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和維護借用物品,歸還時不得損壞和短缺零部件,做到乾淨整潔原樣歸還。

  5、易耗品、易燃品、劇毒品及貴重金屬等不能借用。

  五、賠償辦法

  1、借用的物品在借用期間應妥善保管如損壞、丟失,查明原因後,按價賠償***由借用人或物品損壞人承擔全部費用***。

  2、因借用人辭職或其他原因造成資產管理科無法追回借用物品時,借用部門負責人負責追回,若在規定內無法追回則由責任部門承擔借用物品賠償費用。

  3、借用物品丟失、損壞,由後勤處做出賠償或處理決定,資產管理科辦理物品登出手續。

  六、資產管理科每月25日負責統計逾期未還、損壞、丟失情況,並彙總報送院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