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哲學思想大學生論文

  古希臘是西方法律思想的發端。古希臘法律思想的發源有其自身獨特的歷史自然條件,在經歷了三個階段數百年的演進後,沉澱出“自由”、“自然正義”和“民主法治”的精神實質。以下是小編整理分享的關於的相關文章,歡迎閱讀!

  篇一

  古希臘法律思想發展淺析

  摘 要:古希臘是西方法律思想的發端。古希臘法律思想的發源有其自身獨特的歷史自然條件,在經歷了三個階段數百年的演進後,沉澱出“自由”、“自然正義”和“民主法治”的精神實質。

  關鍵詞:古希臘 法律思想 自然歷史條件 發展歷程

  古希臘是歐洲歷史的起點,它對於人類的法制文明做出了巨大貢獻。雅斯貝斯將希臘、中國先秦、古印度稱為人類的軸心時代。軸心時代的希臘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頭,西方法治理論的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原創含義孕育於此。

  一、古希臘法律思想產生的自然歷史條件

  希臘文明是在邁錫尼文明徹底消亡之後向新的方向發展的,君主制王權在希臘覆滅,具有民主性質的新型政體形態城邦制度在小亞細亞殖民城市萌芽,開啟了西方法律文化的源頭。

  借於三面環海的地理環境優勢,希臘人從事海盜、海上貿易、販賣奴隸,吸收鄰國異質文化在積累財富過程中進行。東方殖民地小亞細亞沿海地區是古希臘哲學文化包括法律思想的發源地,當時作為希臘文化的重要來源的東方文化經過希臘人改造、消融,成為希臘人的“專有”。但同時希臘人走的是與古代東方截然不同的道路,這也是希臘文化的形成作為西方文明的起源重要原因。

  氏族制度與原始公社瓦解後,希臘人在貨幣與商品經濟的推動下極力追求並積累私人財富,血緣氏族被地域性聯盟取代,契約取代血族成為社會基礎,希臘城邦制度逐漸確立。城邦制度成為孕育希臘法律思想的溫床。

  二、古希臘法律思想的發展歷程

  1.城邦奴隸制形成時期

  自然哲學衍生了古希臘早期***前蘇格拉底時期***法的意識,米利都學派創始人泰勒斯是自然哲學第一個代表人物。“水是萬物的始基”是泰勒斯的名言,這個哲學命題包含著自然法思想的萌芽。

  畢達哥拉斯派是繼米利都學派之後由畢達哥拉斯創立的第一個唯心主義派別。畢達哥拉斯認為宇宙本源是數, 宇宙的最高原則是“和諧”,“和諧”即正義。畢達哥拉斯將數和正義聯絡,提出對立面思想,用推理的邏輯力量對抗自然哲學,表現了希臘人思維水平的進展。赫拉克利特主張成文法,反對過時的習慣法,認為正義就是由自然法則決定和支配一切,但是他主張成文法,反對過時的習慣法。

  智者派之自然法思想在前蘇格拉底時期具有重大意義。智者派奠基人普羅泰戈拉認為“人是萬物的尺度”。這一包含主體能動性的光輝思想的命題否定了傳統的人與自然、人和神的關係,突出了人的能動性,是古希臘法律思想的重大轉折點,標誌著希臘人本主義思潮的興起。

  在普羅泰戈拉之後智者們認為人的自然本性是平等的,因此,對人不應該有等級劃分,赫拉克利特在這種思潮的基礎上將人為法與自然法、正義與法律相結合。西方法律思想上之權利說、平等說就始於他的學說並對的斯多葛學派之自然法思想有著直接影響。

  2.城邦奴隸制繁榮時期

  蘇格拉底開創了西方科學理性主義主流傳統,他是智者學派的代表,他主張用正義的法律來統治城邦,同時他又主張賢人統治也就是哲學王,同時他又強調應當以正義為治國準繩和法律靈魂。他在智者學派部分法律思想基礎上強調人定法和自然法都是表現了正義,是城邦生存的基石。

  柏拉圖與亞里士多德是在智者學派與蘇格拉底之後古希臘出現的更為重要的法律思想研究者。古希臘法律思想的主體內容多源於他們的思想,西方法律思想也多淵源於其中。

  柏拉圖提出法律之治與賢人之治兩種治國方略。早期的柏拉圖師從蘇格拉底他贊同蘇格拉底的“賢人統治”觀點,他認為要以人的德性為考察物件,認為國家應有哲學家治理。柏拉圖晚年時期受哲學家治國方略失敗影響,改變了他法律治國的想法。他認為任何城邦不能受某一統治者支配而是應受法律的規制,因為任何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的絕對權力對權力的施加者和權力的服從者來說都是災難,法律是隔在人類就和“野蠻的動物”之間的屏障,因此法律是凌駕於國家公民與一切官吏之上的,國家一切社會活動與政治都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據此此來看,晚年的柏拉圖其法律思想中蘊含了最樸素的平等思想併為後世所繼承發揚光大。

  亞里士多德是柏拉圖之後古希臘最具影響的的思想家,他完善了法治學說,亞里士多德主張法治必須在以人為本基礎上建立,但是他認為法治是一人之治,法律要體現反映多數人願望的民主,涉及立法更應如此。政治家與立法家應當明析民主主義的措施中哪些是對民主主義有利的,哪些是對民主主義有弊的。亞里士多德認為,民主和法治是相依存的。法治的實施導致民主的出現。正義理論是貫穿於裡士多德法治論的核心思想,亞里士多德認為法體現正義,法是人類的理性原則,故法治只能選擇良法之治。

  3.城邦奴隸制衰落時期

  斯多葛派與伊壁鳩魯的法律思想產生於該時期,他們的思想是人們對統治階級調和階級矛盾要求和對城邦民主絕望情緒的反應,他們批判城邦奴隸制,主張正義和自然法。斯多葛派突破在繼承了智者派的思想的基礎上有打破了其傳統侷限,他們提出要同自然規律相統一或按照自然規律去生活。斯多葛派的觀點也承繼了蘇格拉底求助於神去尋求普遍真理的的觀念,他認為把“神”是自然的本質,“神”是原始的理性,宇宙的主動本原,,“按照自然而生活”,就是按照理性而生活。他的認為世界城邦的理想模式即人神共處,同時也反應了他思想中平等的世界主義和絕對自由的個人主義。

  綜觀希臘法律思想發展,希臘人對於當今法律思想發展與進步所作的貢獻不僅僅在於其研究成果所形成的推動力,更在於他們勇於作出嘗試的創新精神。

  西方法制思想就是踏在這樣一個“巨人”的肩膀上發展和生存的,西方歷史上的每一次法律思想的進步都是反應這一影響。東方法律文化在近代以來也曾得到古代希臘法律思想的滋養,反思中國法治建設,我們應需學習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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