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主要說什麼

  導語:《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日前頒佈並實施。這是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釋出《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後,我國對女職工保護的進一步細化和深化。正如全總新聞發言人李守鎮所說,“《特別規定》的頒佈,是我國1.37億女職工的福音和維權保障。”

  明確“四大權益”

  《特別規定》中,明確了女性職工的“四大權益”。

  一是劃定了女性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包括普遍性的禁忌,如不能從事礦井以下作業、高強度勞動。以及女性特殊生理時期***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不能從事的勞動範圍。《特別規定》之外有一個《附錄》,詳細列出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二是對懷孕期女職工規定了較為詳細的保護措施: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對於產假期限,《特別規定》除明確98天產假外,還規定: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對於懷孕期間女職工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特別規定》明確了“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是對哺乳期女職工作出了詳盡的規定: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四是明確提出不得對女性職工進行性騷擾。《規定》明確,“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體現四大亮點

  “《特別規定》的頒佈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關心愛護女職工的一貫政策,對於保護女職工的勞動能力,促進其平等就業,進一步調動女職工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進勞動關係和諧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書記處書記張世平9日在全總舉行的宣傳貫徹《特別規定》新聞釋出會上表示。

  《特別規定》正文共計16條,附錄4條,涵蓋了女職工“四期”保護、生育待遇、禁忌勞動等內容。張世平介紹,相對於1988年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特別規定》主要有四大亮點。

  一是擴大了適用範圍。相較於老《規定》,《特別規定》增加了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女職工,這其中,包括了女農民工;

  二是調整了禁忌勞動的範圍。把原勞動部1990年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由部頒規章提高到了行政法規的層次;

  三是規範了產假待遇,產假從90天延長到了98天,實現了產假與國際相關公約的接軌,明確了女職工流產產假和產假期間的待遇、生育或流產醫療費用的支付標準、支付單位等。特別是對是否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產假期間待遇和相關費用支出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

  四是完善了監督管理體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特別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保障有效實施

  目前,我國共有1.37億女職工,佔職工總數的42.7%。如何保障《特別規定》能有效實施,張世平指出,《特別規定》第12-15條特別強調了對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約束和罰則,就是要解決“有規定不實施”的問題。有關部門,包括勞動保障、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以及工會、婦聯等都要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據介紹,近年來我國逐步提高了工會女職工維權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截至2011年9月底,全國已簽訂女職工專項合同89.3萬份,覆蓋企業172.8萬家,覆蓋女職工超過6519萬人,25個省份覆蓋率達到了90%以上,其中3個省份實現了全覆蓋。

  “通過簽訂女職工專項合同,促進了國家保護女職工權益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加大了對女職工特殊利益的保護力度,實現了主動維權、依法維權、科學維權,有效防止和遏制了侵害女職工權益現象的發生。”張世平說。

  2011年,全總提出了“用3年時間,基本實現在已建工會企業女職工組織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全覆蓋”。2012年,已建工會企業中女職工組織組建率將達到95%,2013年底基本實現全覆蓋。同時,在已建工會女職工組織並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中,女職工專項合同的覆蓋率2013年也要基本實現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