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去世後養老金的繼承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勞動立法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準則,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其他一些關係的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養老金可繼承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人員去世之後錢會“充公”?

  如果參保人員死亡的,無論是在職時去世還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去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餘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可以依法繼承的。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主要是用於參保人員養老,原則上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一部分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是從統籌基金列支,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是從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中列支。如果個人的壽命比較長,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以支付時,個人賬戶的養老金轉由統籌基金列支,保證個人賬戶養老金能夠繼續發放。

  如果參保人員死亡的,無論是在職時去世還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去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餘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可以依法繼承的。就是說,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既遵循了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體現統籌互濟,由國家承擔長壽風險,又對個人賬戶的餘額作了繼承的規定,所以並不存在所謂去世後養老金充公的問題。

  今後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後,如何計算養老金待遇標準呢?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比如60歲退休時,計發月數為139,這些都與企業養老保險辦法相同。

  就拿一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為例,每年都是按照上一年度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進行繳費,他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就是1.從現在開始繳費到退休,繳費年限為35年,即基礎養老金的計算比例為35%,假設退休前一年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8000元,那麼他的基礎養老金為8000元×35%=2800元。假如到他60歲退休時,個人賬戶裡面有69500元,用來除以139,即可得出個人賬戶養老金,即500元。基礎養老金加上個人賬戶養老金,2800元+500元=3300元,便是他退休後拿到的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