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介紹

  食品安全事件所暴露的體制問題和道德缺失,也向全社會發出了預警訊號。所以新的食品安全法應運而生,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下新食品安全法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用。

  新食品安全法內容

  ***一***鞏固改革成果,完善監管體制。

  新法以法律形式固定監管體制改革成果,由過去分段監管改為食藥監管部門統一監管,健全了從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層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體制,進一步明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增強了食品安全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農業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以及畜禽屠宰和生鮮乳收購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食藥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環節以及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環節後的質量安全監管。

  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會同食藥監管部門制定公佈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和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廣告法》的要求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法廣告作出處理。食藥監部門負責保健食品廣告審查,對違法廣告進行通報並提出處理建議。公安部門負責刑事司法工作。

  ***二***確立治理原則,加強制度構建。

  新法第三條規定,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這是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總原則和大方向。

  一是確立並強化風險治理理念。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制度,規定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風險自查和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要求生產經營者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向監管部門報告。要求監管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資訊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資訊組織進行交流溝通。

  二是確立並強化全程治理理念。加強食品安全產地源頭把關,完善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控制相關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採用資訊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產經營資訊,保證食品可追溯。三是確立並完善社會治理理念。新法充分發揮消費者、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方面的監督作用,引導各方有序參與食品安全治理,有利於形成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良好格局。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 對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規定食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公正、真實。

  ***三***強化企業責任,規範市場行為。

  一是明確了企業主體責任。即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二是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使用者、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網路食品交易者、轉基因食品生產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等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管理義務與責任。其中,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並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轉基因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三是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上崗、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問題食品召回等制度。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就原料、生產關鍵環節、檢驗、運輸和交付等事項制定並實施控制,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等。

  四是強化特殊食品監管。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新法對保健食品實行註冊與備案管理,建立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功能目錄,要求保健食品的說明書內容真實,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並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品”,保健食品的廣告必須經省級食藥監管部門審查批准。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藥監管部門註冊。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企業應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證安全,不得以分裝形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四***強化屬地管理,落實政府職責。

  新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建立全程監管機制、健全責任落實機制、評估食品安全狀況、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制定年度監管計劃、推進監管資源整合、開展年度績效考核、嚴禁地方保護主義、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報告食品安全事故、健全有獎舉報機制、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等。

  一是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二是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完善食品安全評議考核。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三是實施食品安全責任約談。新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未及時發現食品安全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五***強化法律責任,嚴懲違法犯罪。

  一是堅持先刑事後行政原則。對違法行為的查處,首先要求行政執法部門判斷違法行為是不是構成刑事犯罪,如果構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

  二是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處罰。對非法新增非食用物質、經營病死畜禽、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對編造、散佈虛假食品安全資訊,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是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提高財產罰數額,增加資格罰。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增加了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有違法行為,由監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內容。

  四是強化民事責任追究。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總之,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為強化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我們希望食品生產經營者一定要認真學習貫徹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忠實履行法律賦予的各項義務和責任,誠信守法,確保食品安全。希望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做到依法管理、科學監督,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我們也希望各位媒體朋友加強對新法的宣傳,強化輿論監督,促進我們更好地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我相信,在各級黨委政府、各職能部門、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新法規定的各項制度會得到全面落實,我省食品安全水平也會再上一個新的臺階。

  新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亮點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條,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第十二次會議兩次審議,三易其稿,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都有哪些主要修改呢?

  亮點一:禁止劇毒高毒農藥用於果蔬茶葉

  在農藥管理上,新版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運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增加了: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的規定。體現了我國對劇毒、高毒農藥嚴厲監管的決心。

  亮點二:保健食品標籤不得涉防病治療功能

  針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宣傳中存在的問題,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確要求: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宣告“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亮點三: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全程質量控制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後,嬰幼兒食品安全問題成為食品安全領域的焦點。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明確,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證食品安全。法律特別強調: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註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亮點四:網購食品納入監管範圍

  如今網購已成為我國居民日常消費的主要方式之一。統計資料顯示,2013年我國網路零售交易額達到1.85萬億元,其中網路食品交易324億元,保健食品約40億元。但網購回來的食品有問題該怎麼辦? 新版食品安全法將網購食品納入監管範圍,並明確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消費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

  亮點五: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按規定標示

  對於同樣廣受關注的轉基因食品,新版食品安全法增加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示。同時規定,未按規定進行標示的,沒收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裝置、原料等,最高可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網路食品安全新規全文規定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規範網路食品交易行為,保證網路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畢井泉局長簽署第27號令《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於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包括:

  ***一***強化平臺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義務。

  《辦法》明確了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保障網路食品交易資料和資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記錄儲存交易資訊等義務。規定了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登記審查等制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檢查經營行為、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嚴重違法行為時停止提供 平臺服務等義務。

  ***二***細化嚴重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

  《辦法》明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因食品 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交易平臺 服務。

  ***三***明確違法行為的管轄。

  《辦法》規定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因網路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 也可以由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消費者因網路食品安全違法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由網路食 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四***強化調查處理職責。

  《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進入當事人網路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製當事人的交易資料、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調取網路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五***細化抽樣程式。

  《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網路購買樣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 戶、註冊賬號、收貨地址、***,並留存相關票據。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產經 營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六***明確了責任約談的情形。

  《辦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發生 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 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等情形。

  ***七***強化了法律責任。

  《辦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責令平臺停業,並將相關情況移交通 信主管部門處理。《辦法》還細化了“嚴重後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 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等。《辦法》還明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 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