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出分公司的程式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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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麼登出分公司?

  一、如何登出分公司?

  ***一***分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1、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分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三***分公司申請登出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分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檔案;

  3、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登出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登出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登出登記證明。

  ***四***經分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二、分公司登出後公司的債權如何處理

  1、分公司辦理登出登記後,股東發現公司在清算中遺漏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股東能否對相關債務人或義務人主張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解散後,股東應當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完畢並辦理登出登記後,公司歸於消滅。由於經合法清算後的公司剩餘財產,由股東依法進行分配後歸股東所有,因此,股東在公司登出後,發現公司對外尚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的,可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股東對外主張原公司的債權或財產權益時,是否應由全體股東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

  鑑於股東主張原公司對外享有的債權或財產權益,與股東之間就公司剩餘財產進行分配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因此,除非原公司全體股東願意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外,法院一般無需追加全體股東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如多個股東就不同一筆債權或財產權益分別提起訴訟,法院可合併審理。

  3、股東在公司登出後,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或財產權益,其他股東提起訴訟,要求對該財產權益進行分配,法院應如何處理?

  股東在公司登出後,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或財產權益,該債權或財產權益原屬於公司財產,應當歸屬於全體股東,由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規定進行分配。因此,股東在公司登出後,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或財產權益,其他股東有權提起訴訟,要求獲得財產利益的股東對該財產進行分配。

  4、公司在未向債權人足額清償債務的情形下注銷後,股東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或財產權益,公司債權人能否要求獲得利益的股東在所獲財產利益的範圍內清償債務?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應當進行清算。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因此,股東自行對公司清算完畢應當以公司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條件。股東自行對公司進行的清算不具有債務免除的效果。因此,公司在未足額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注銷,股東又在公司登出後獲得公司債權或財產權益,債權人有權要求獲益股東在所獲財產利益的範圍內清償公司債務。

  5、股東未經合法清算登出分公司後,又以自己名義主張公司對外債權或財產權益,應如何處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自行對公司進行的清算不具有免除公司債務的功能。如果股東未經合法清算而登出公司,導致公司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失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在公司登出後,公司的財產權益應歸股東所享有,股東可對外主張原公司的債權或財產權益。

  6、分公司在破產程式終結後辦理登出登記,又發現公司破產清算程式中遺漏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應當如何處理?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並經破產清算與分配,公司對外不能清償的債務不再清償。因此,破產清算具有免除破產企業債務的效果。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如發現公司還享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該權益應當首先用於向全體債權人清償,在清償完畢前,被宣告破產的公司的股東或上級主管部門不享有該財產權益。

  屆時,經法院許可保留的破產清算組尚未被撤銷的,則可由清算組對外主張債權或相關財產權益。所獲財產經法院決定,可進行追加分配或指定相關單位或人員予以保管。

  如破產清算組已被撤銷的,原公司股東或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依法向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申請恢復成立清算組或重新成立清算組,以清算組名義對外主張原公司的債權或財產權益。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公司簡易登出流程

  企業申請辦理簡易登出登記,登記機關不再要求企業辦理清算組成員備案,不再提交清算報告,不再辦理企業登出報紙公告。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個人獨資企業由投資人、合夥企業由合夥人、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由董事會全體成員和全體股東組織清算並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承擔相關責任。

  公司簡易登出需具備的條件

  未開業企業或無債權債務的企業,可按照本辦法自願申請辦理簡易登出登記,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公司股東或企業投資人中有法人單位的;

  2、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企業登出前應當報經批准***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

  3、企業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或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尚未移出的;

  4、企業登記管理資訊系統提示企業存在股權質押、股權凍結、股權糾紛、動產抵押、被相關部門處罰未履行法定義務或者登記機關收到其它不宜辦理登出登記的相關協助執行通知、警示、投訴、舉報、信訪等資訊的;

  5、企業已經在登記機關辦理清算組備案,或者備案分支機構未登出完畢的;

  6、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限制辦理登出或者依法由司法機關等相關部門組織清算的企業;

  7、企業進入訴訟、複議或者仲裁程式等情形的;

  8、登記機關認為不適用簡易登出登記程式的其他情形。

  全市範圍內未開業、不經營以及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聯絡的個體工商戶注***撤***銷登記可適用簡易注***撤***銷登記。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及非公司企業法人辦理登出登記不適用企業簡易登出登記,仍按現行有關企業登出規定辦理。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的原因

  1、讓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有什麼危害?

  吊銷營業執照會給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帶來一定的限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三年之內不得使用。

  《公司法》第57條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2、導致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的六大原因

  我國企業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可歸納為以下六種:

  ***1***虛假註冊。即以各類虛假檔案***含虛假註冊資本證明等***騙取註冊的情形。

  ***2***無故不開業或者停業。《公司法》第225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2條皆規定: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除《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將此納入外,《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皆將此明文規定為吊銷營業執照的事由。

  ***3***不申請登出。即已經破產或者解散清算結束後卻不辦理登出登記的,對此名存實亡的企業,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就此規定外,其它企業登記規定皆允許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之由。

  ***4***逃避年檢。企業年檢制度,意在年度審視企業經營狀況並就此備案公示,這是國家管理企業並維持企業經營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數國家的企業法律皆有類似的制度。

  ***5***濫用執照。執照頒發的物件是特定的,執照上面的內容亦是經過特定審視而特別加以記載的,且執照本身原則上不得作為謀利的手段,任何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行為,皆實質破壞執照頒發的秩序,皆有可能引發營業執照之吊銷。這一點,幾乎所有的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皆作了規定。

  ***6***非法經營。具體又可分為兩類情形:一為超越經營範圍的越權經營,這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均有規定;二為違反各類法律法規的經營。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9—53條以及第56條便規定了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6種非法經營情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1條也明確規定了9種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

  3、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後果

  吊銷營業執照只是取消了公司的營業資格,其法人資格還繼續存在,只有經過登出之後,公司的法律人格才消滅。但由於公司營業執照表面上將公司的營業資格與法人資格集於一體。

  公司因違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後,往往被登記機關直接依職權登出。立法上的模糊界定,致使了實踐中這些錯誤的做法。新公司法明確了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和撤銷是公司解散的一種原因。在程式上,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和撤銷後,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並依法組織清算,清算結束後,辦理登出登記。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必須終止一切經營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活動,否則就是非法經營。營業執照被吊銷後最明顯的法律後果就是喪失或暫時喪失了法律上的人格。依民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後,究竟喪失了哪些具體權利和資格呢?

  首先,公司喪失了生產經營權。

  我國各類企業准入市場和多數國家一樣,實行確認許可制度,未經確認許可的組織嚴禁進入市場,違者以非法論處。輕者沒收財產和***並依法取締,重者除沒收財產和***及依法取締並處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喪失了法律保護的請求權。

  法律只保護和調整適格主體的合法行為和與合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行為,而不保護非法行為,公司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一切經營行為均為非法行為。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為或不作為。

  再次,喪失了最後救濟權。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不等於法人資格立即消滅,僅是除清算範圍外的一切活動停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0條、第46條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第33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程式結束至工商部門登出前,仍可以自己名義或清算組名義***已成立清算組***從事清算範圍內的活動,包括起訴、應訴等,它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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