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

  為保障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積極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在經濟、人身、法律責任等方面都給予了充分保障。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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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第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本省部隊,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選舉產生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江西省總隊、江西省消防總隊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選舉產生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四條 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各級選舉工作機構編造預算,分別列入各級財政開支。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日常工作;承辦常務委員會指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工作。

  縣鄉換屆選舉期間,在行政公署所在地區及縣以下設立選舉工作機構。

  地區設立選舉工作指導組,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縣、市的選舉工作。

  地區選舉工作指導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至2人,成員若干人,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聯絡處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和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2人,委員若干人,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選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理選舉工作的具體事務。

  街道辦事處設立選舉領導小組,作為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選舉委員會的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選舉領導小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至2人,成員若干人,由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選區設立選舉辦事組,負責辦理本轄區內的選舉事項。選區的選舉辦事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至2人,成員若干人,由鄉、民族鄉、鎮選舉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選舉領導小組批准。

  選區內可劃分若干選民小組,組織選民參加選舉活動。選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由選民推選。

  第六條 縣鄉級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選舉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貫徹執行,依法答覆有關選舉工作的詢問;

  ***二***制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計劃,訓練選舉工作人員,部署和檢查指導選舉工作;

  ***三***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四***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印發選民證,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

  ***五***確定和公佈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六***規定並公佈選舉日期和地點;

  ***七***制定投票辦法,主持投票選舉;

  ***八***確定選舉是否有效,公佈當選代表名單;

  ***九***對公民檢舉、控告選舉違法的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十***做好選舉過程中文書資料的整理、立卷和歸檔工作。

  第三章 代表名額和分配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並且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的原則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以140名為基數,再按總人口數計算,每5000人增加代表名額1名。總人口數20萬以上不滿50萬的,另增加代表名額40名;50萬以上不滿80萬的,另增加代表名額50名;80萬以上的,另增加代表名額70名。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上述規定的代表名額,應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核定。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以50名為基數,再按總人口數計算,每1500人增加代表名額1名。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上述規定的代表名額,應報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地區選舉工作指導組核定。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五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於市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在同一行政區域內,農村人口和城鎮人口應按實際人數分別計算。農村人口和城鎮人口按戶口確定。

  第十條 駐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內的不屬於所在地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單位和軍隊的代表名額,由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選舉委員會根據上述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在分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時,應掌握代表結構的合理比例。凡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該聚居地少數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本行政區域內歸僑、僑眷,港澳臺同胞的眷屬人口較多的,至少應有代表1名。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有一定數量的婦女代表。

  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一律分配到選舉單位。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一律分配到選區。

  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比例,由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下達到鄉、民族鄉、鎮選舉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選舉領導小組掌握,不再下達到選區。

  第四章 選區劃分

  第十三條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按選區進行選舉。

  劃分選區,應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便於選舉的組織工作和選民參加選舉活動,便於選民瞭解代表和代表聯絡選民。

  選區應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大體相等為原則。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1至3名代表劃分。超過3名代表名額的選區,選舉無效。

  第十四條 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按以下規定劃分:

  ***一***農村以一個村民委員會劃分一個選區,人口較少的村民委員會也可以聯合劃分選區;

  ***二***鄉、民族鄉、鎮的機關和所屬單位人口總數夠產生1至3名代表的,可以單獨劃分選區;

  ***三***城鎮以若干個居民委員會聯合劃分選區,較小的街道辦事處和夠產生1名代表的居民委員會也可以單獨劃分選區;

  ***四***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口總數夠產生1至3名代表的,可以單獨劃分選區,人口總數不夠產生1名代表的,也可以若干個單位或者和所在居民委員會聯合劃分選區。

  第十五條 選舉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按以下規定劃分:

  ***一***農村以村民小組劃分選區,較小的村民小組也可以聯合劃分一個選區。

  ***二***城鎮按照居民委員會管轄的範圍劃分選區。

  ***三***鄉、民族鄉、鎮的機關和所屬單位可以和鄰近的居民委員會聯合劃分選區,人口較多的單位也可以單獨劃分選區。

  第五章 選民登記

  第十六條 凡年滿18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必須進行選民登記。按公曆計算年滿18週歲的時間,以當地規定的選舉月為準。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只對上次選舉以後新滿18週歲的選民和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進行登記。對從其它選區遷入的選民列入選民名單;對遷出選區的、死亡的或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第十七條 每一個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進行登記。選民登記要做到不錯、不重、不漏,使有選舉權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選舉權利。具體規定如下:

  ***一***農村村民、城鎮居民,在戶口所在地的選區登記。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其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選區進行選民登記。

  ***三***臨時來本地或者臨時去外地的,在原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選區進行選民登記。

  ***四***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的,在所在學校的選區進行選民登記。

  學校進行選民登記時應儘量避開假期。

  ***五***工作調動,戶口未遷的,應在現在工作單位進行選民登記。從外地到本地長期居住,但是沒有本地正式戶口,又不能回原居住地參加選舉的,取得原居住地選民資格證明後,在現居住的選區登記。

  ***六***駐在鄉、民族鄉、鎮的不屬於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選民,只參加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在縣級選舉委員會劃分的選區登記。

  ***七***駐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不屬於該所在地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選民,應在其單位所在地的選區登記,並參加所在地的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選舉。

  第十八條 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和無法表達意志的痴呆人員,經監護人同意或者醫療部門證明,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間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列入選民名單,選舉時病發的,不行使選舉權利。

  患麻瘋病的選民,由選區委託專業醫務人員負責組織選民登記。

  第十九條 依照法律正在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

  第二十條 下列人員准予行使選舉權利,應當進行選民登記: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

  ***四***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五***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上述人員應分別由執行監禁、拘役、拘留或者勞動教養的機關負責登記造冊,報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選舉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港澳臺同胞,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參加選民登記。

  第二十二條 選民登記結束後,經選舉委員會審查,由選區或者選民小組於選舉日的30日以前公佈選民名單,發給選民證。同時,公佈選舉日期和地點。

  選民證不得塗改或轉借。

  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第二十三條 在選舉日前,對選民名單要進行復查,對新遷入、遷出、死亡的選民,應予登記或除名,如原定選舉日期推遲,對新增加的年滿18週歲的選民,應予補充登記並公佈。

  第六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二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舉單位提名產生。代表候選人不限於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可以由本級和下一級的政黨、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本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

  推薦代表候選人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二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或代表10人以上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沒有超過應選代表名額的二分之一時,都應列入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的二分之一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反覆醞釀、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第二十七條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進行差額選舉。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或選民10人以上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沒有超過應選代表名額的一倍時,都應列入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的一倍時,由選舉委員會將全部候選人名單交該選區的選民小組反覆醞釀、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代表候選人名單和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按姓名筆劃排列,由選舉委員會分別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和5日以前張榜公佈,選舉委員會不得任意增減或者調換。

  第二十八條 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者也可以在選民小組會上或者代表小組會上如實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必要時,代表候選人應同選民或者代表見面,回答選民或者代表提出的問題。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第七章 選舉程式

  第二十九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選舉大會或投票站,由各該級選舉委員會派人主持。

  縣級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

  第三十一條 選民直接選舉的投票時間一般為1日到3日。特殊情況經選舉委員會批准可適當延長。

  第三十二條 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認可,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在原選區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3人。

  縣級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因故沒有出席會議的代表,或者在選舉投票時缺席的代表,不得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第三十三條 選民因老、弱、病、殘或因公不能離開職守而無法參加選舉大會,可用流動票箱上門就選,上門就選應在選舉大會召開的1日至3日之前進行。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列准予行使選舉權的人員就地參加選舉,選舉方式由選舉委員會同執行監禁、拘役、拘留或者勞動教養的機關協商決定,可以設流動票箱投票,也可以由其本人委託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

  第三十五條 選舉人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有被選舉權的公民,也可以棄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選民或代表的投票,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干預。

  第三十六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選票作廢,等於或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選票有效。

  第三十七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或有被選舉權的公民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縣級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或有被選舉權的公民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得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得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仍以超過全體代表或選民過半數選票的得票多的當選。重新選舉或另行選舉均不得超過兩次。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或得票多於候選人得票的選民中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八條 選舉時,如本選區所有代表候選人均未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應徵求選民意見,再次組織選舉,也可以另行醞釀提出其他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 在本次選舉中,在一個選區落選的代表候選人,不得安排到另一選區再選。

  第四十條 選區投票選舉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做好投票選舉前的宣傳和組織工作。

  ***二***製作票箱,印製選票。

  ***三***佈置好投票站或選舉大會會場。

  第四十一條 選區選舉大會程式:

  ***一***選民憑選民證入場。

  ***二***清點到會人數。

  ***三***推選監票員、計票員、唱票員。代表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員、計票員、唱票員。

  ***四***宣佈本選區應選代表人數和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五***宣佈投票方式,宣講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和其他有關注意事項。

  ***六***分發選票。

  ***七***檢查票箱,進行投票選舉。

  ***八***投票結束後,由監票員、計票員、唱票員和主持選舉的人員,當場開箱計票,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監票員簽字。

  第四十二條 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確定是否有效,並予宣佈。

  第四十三條 選舉大會結束後,缺席的代表或選民不能再行投票。

  第四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審查報告,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認後,發給代表證書。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由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確認後,發給代表證書。

  第八章 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或者選民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選舉單位或者選民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對縣級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罷免的要求。

  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提請大會審議,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罷免。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罷免。

  對縣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或者十分之一以上選民聯名可以書面提出罷免的要求。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交原選區選民討論,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罷免。

  受理罷免代表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及時組織調查,並聽取被指控代表的申辯。被提出罷免的代表可以出席會議或者書面申訴意見。罷免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換屆選舉時未選滿的名額或本屆任期內增加的代表名額,應召開選民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進行差額選舉。

  第四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原選舉單位補選。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名額相等。

  補選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四十九條 補選縣、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分別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並派人到選區具體組織補選事宜。補選的代表候選人情況應向選民介紹,在徵得多數選民同意後,將代表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公佈。代表當選後,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公佈,並向當選的代表補發代表證書。

  補選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選舉代表的程式補選。

  第九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五十條 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罰。

  ***一***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偽造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三***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第五十一條 對於選舉中的違法行為,公民可以向本級或者上一級選舉委員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檢舉、控告,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控告。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1、言論免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各種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小組會議、代表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主席團會議、會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當然,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的言論,不在此範圍。“不受法律追究”意味著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規、規章來處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的發言和表決;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言行責任的規範性檔案都是違憲的。而且實際上,對此還應作寬泛的理解,即代表的發言和表決,不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黨紀和政紀的處分。

  2、 人身自由的特別保護。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代表如因是 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代表採取除逮捕和刑事審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3、給予代表履行職責所需的時間、經濟保障、交通、通訊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