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校園測評細則

  建立省級文明校園是高校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校園,落實全國和全省高校黨建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內容。下文是,歡迎閱讀!

  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學習教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進一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切實做好中小學校德育工作,深入推進學校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教育部、中央文明辦關於深入開展文明校園建立活動的實施意見》和省文明辦、教育廳關於中小學校文明校園建立工作的部署要求,結合我市精神文明建立活動和教育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文明校園建立活動,要堅持價值引領,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於建立活動全過程;堅持貼近師生,使每一名師生都成為建立活動的實踐者和受益者;堅持注重實效,引導建立活動穩步推進、普遍開展,力戒形式主義;堅持廣泛參與,把建立活動延伸到班級、宿舍和每個師生員工,夯實校園文明根基。

  第三條 文明校園建立活動是群眾性精神文明建立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文明辦要將文明校園建立活動納入文明城市測評工作,納入文明單位評選工作序列;各級教育部門要將文明校園建立活動納入教育系統年度工作任務,納入各級學校目標考核,納入教育督導工作體系,推動文明校園建立工作落地落實;各中小學校是建立活動的主體,要形成學校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全校師生共同參與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二章 標 準

  第四條 開展文明校園建立活動,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學生為中心,加強師德建設,重點圍繞領導班子建設、思想道德教育、活動陣地建設、教師隊伍建設、校園文化建設、整潔優美環境建立等方面開展工作,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中小學校園落細、落小、落實。

  第五條 中學文明校園建立工作的基本標準應符合《教育部 中央文明辦關於深入開展文明校園建立活動的實施意見》***基教一〔2015〕7號***中規定的《中學文明校園標準》。

  第六條 小學文明校園建立工作的基本標準應符合《教育部中央文明辦關於深入開展文明校園建立活動的實施意見》***基教一〔2015〕7號***中規定的《小學文明校園標準》。

  第三章 考 評

  第七條 符合文明校園建立標準的各級各類中小學校均應參加文明單位評選。評選活動每三年開展一次,基本程式包括:自願申報、逐級推薦、組織考核、徵求意見、媒體公示、命名錶彰。

  參加縣***區***文明單位評選的,由申報學校根據建立標準,在自查自評基礎上,通過所在地教育局向縣***區***文明委提出申報,經所在縣***區***文明委核定後,報請縣***區***黨委政府予以命名錶彰。

  參加市文明單位評選的,從獲得縣***區***文明單位稱號的學校中產生,由縣***區***文明委擇優推薦,經市文明委核定後,報請市委市政府予以命名錶彰,並擇優推薦參加省級文明單位評選。

  第八條 對已經獲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學校,每三年複評一次。經複評未達到中小學校文明校園建立標準的,取消其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第九條 相關評選和複評工作,根據市、縣***區***文明單位評選表彰工作的總體安排實施,由市、縣***區***文明辦會同教育局,分級組織落實。從2016年起,對參加市文明單位評選和複評的學校,統一使用《湖州市中小學校文明校園建立工作測評細則》進行量化考評;縣***區***可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條 對獲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學校,按照同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由市、縣***區***文明辦和教育局實施動態管理,建立相關學校年報制度和重大情況報告制度,加強日常指導、服務和監督。

  第十一條 獲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學校,如發生建立工作嚴重滑坡、學校德育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或其他違反本辦法,嚴重損害學校聲譽的情況,文明委視情況嚴重程度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及撤銷稱號等處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在建立期間的,取消文明單位評選資格;已獲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由文明委撤銷其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領導班子成員有嚴重違紀、違法事件;

  有重大勞資糾紛、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故、重大不誠信事件;

  有重大校園安全責任事故、重大消防責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員工違法犯罪案件;

  有嚴重違規辦學***辦班***、違規招生和違規收費問題等。

  第十二條 文明委對涉事學校的處分採取一事一處分的辦法。對存在問題並已經上級文明委處分的學校,下級文明委不再因同一問題對其進行處分;情況特別嚴重的,經上級文明委同意後,可作進一步處分。

  第十三條 獲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學校如出現更名、撤銷、分設、合併,應及時向各級文明委報告備案。原學校撤銷的,其文明單位榮譽稱號自然取消;分設學校,原學校若已獲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其稱號經文明委稽核確認後繼續保留,但是其分設學校不享有文明單位榮譽稱號;合併學校,原學校如均已獲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其稱號經文明委稽核確認後可予繼承。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文明辦、市教育局負責組織實施和修訂,各縣***區***文明辦、教育局可根據本辦法和各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亦適用於中等專業學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等各級各類中職學校。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文明辦、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二

  1、領導班子建設好。積極建設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黨組織,加強教師黨員隊伍建設,發揮戰鬥堡壘作用和先鋒模範作用。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和“三會一課”等制度。完善普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校長負責制,實行校務會議等管理制度,不斷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貫徹民主集中制,團結協作,執政為民意識強,思想作風好,主動服務師生,建立並落實聯絡點、談心及接待日等制度。義務教育學校認真貫徹落實《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

  2、思想道德教育好。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積極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充分利用重要時間節點開展“我的中國夢”主題教育實踐活動,引導學生從小立志向、有夢想,愛學習、愛勞動、愛祖國。加強學校德育體系建設,科學設定並落實德育課程,深化學科德育研究,改革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改善教學手段,把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學校教學各個環節,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個方面。落實《中小學生守則》,加強學生行為規範養成教育、文明禮儀教育。加強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落實《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2年修訂***》,培養學生陽光心態、健康人格。中等職業學校認真落實《中等職業學校德育大綱***2014年修訂***》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約》,把提高職業技能和培養職業精神高度融合。

  3、活動陣地好。組織設計不同主題的校園板報、班級板報、宣傳櫥窗等,定期評比展示。充分利用教室走廊、牆壁、校園文化牆等載體,陶冶學生情操、美化學生心靈、啟迪學生智慧。發揮校園廣播站、電視臺、校報校刊和團隊教室、校史陳列室、榮譽室的作用,拓展育人渠道和空間。加強校園網路建設,打造學校對內對外宣傳交流互動的網路平臺。加強團支部、學生會活動設施與場所的建設與管理,營造特色鮮明的社團活動環境。

  4、教師隊伍好。認真落實師德建設要求,紮實開展師德教育,嚴格師德管理,提升教師思想道德素質。定期組織師資培訓,制定教師專業成長規劃,不斷更新教師教育觀念和知識結構,提高教師教學水平。重視班主任、骨幹教師的成長,注重年輕教師的培養,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形成結構合理、梯次發展的教師隊伍。

  5、校園文化好。建設優良校風、教風、學風,運用校訓、校史、校歌、校徽、校標等校園文化符號,激勵學生愛學校、愛學習、共建校園文明。體現德育、智育、體育、美育要求,精心設計和組織開展勞動技能、志願服務、文娛體育、中職“文明風采”競賽等校園文化活動。積極拓展校園文化建設新載體,充分發揮網路作用,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校園網路文化活動。

  6、校園環境好。做好教學設施規劃管理使用,校園教學、文藝、體育、科技等活動場所佈局合理、整潔有序。做好校園淨化綠化美化工作,自然景觀、人文景觀錯落有致,使用功能、審美功能和教育功能和諧統一,建設美麗校園。加強安全教育,強化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確保校園安全、穩定。整治校園周邊環境,維護校園周邊良好秩序。深入開展環保教育和節約教育,引導師生樹立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意識,培育節約資源的良好風尚。

  三

  一、江蘇省文明校園是指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精神文明建設成效突出,在全省具有一定示範意義的學校。

  二、本測評細則依據教育部、中央文明辦釋出的《中學文明校園標準》制定,適用於普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九年一貫制學校等參照此測評細則。

  三、測評細則共設領導班子建設、思想道德教育、活動陣地建設、教師隊伍建設、校園文化建設、校園環境建設6個專案,28項內容,總分100分。

  四、測評主要採取實地考察、材料稽核、問卷調查三種方法。材料稽核主要從網上線上平臺或學校現有檔案中***紙質、電子文件均可***調取;調查問卷隨機發放不少於50份,物件為學校師生。

  五、申報前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江蘇省文明校園:

  1、領導班子成員有嚴重違紀、違法事件;

  2、有重大勞資糾紛、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故、重大不誠信事件;

  3、有重大校園安全責任事故、重大消防責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4、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員工違法犯罪案件;

  5、有嚴重違規辦學***辦班***、違規招生和違規收費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