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地址和註冊地址不一致有什麼風險

  如果公司的經營地址與註冊的地址不一致,我們會有什麼風險嗎?公司的註冊地址有什麼要求?小編為你帶來了公司經營地址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公司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的法律風險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應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此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還明確要求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必須在其登記註冊的住所地址從事經營活動。但是,事實上很多公司出於經營成本或稅收政策的考慮,公司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往往不一致,公司註冊在開發區或者工業園區內,開發區管委會可以為其提供全套的公司註冊、年檢、稅務申報繳納等***,省去了很多日常開支,但是公司業務又不適合在園區內經營,於是又選擇在其他地方從事經營活動。這種安排雖然解決了企業經營與政府管理上的問題,但還是隱藏著很大的法律風險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0〕第203號***第一條: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增設經營場所是否要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0〕第103號***等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個,企業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根據其企業型別,辦理相關的登記註冊。第二條: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該場所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設立分公司登記。對未經核准登記註冊,擅自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號***第三十二條進行查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增設經營場所是否要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也明確,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無論是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還是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個。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設立或變更經營場所均應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經營場所沒有數量限制;《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未規定“經營場所”為登記事項,公司在住所之外設立的經營場所應按分公司進行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不一致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

  1、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出,可能被課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罰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2、接受警告、限期辦理登記、責令停業整頓、扣繳營業執照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處罰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3條第***二***項: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如果企業涉及訴訟事項,對企業法人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而法院的文書也將送達住所地址,如果因為企業經營地址變更而未收到法院文書失去出庭辯護機會,經由法庭缺席判決可能要承擔敗訴風險。***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

  4、在債務履行上,如果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債務,給付貨幣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為公司住所,即註冊登記地,如果註冊登記地和經營地不一致,可能導致債務履行困難。***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88條、《合同法》第62條***

  為了避免上述法律風險,建議企業選擇如下應對策略:

  1、變更工商登記,將公司註冊地址變更為經營所在地;

  2、設立分公司,即將經營所在地業務設立分公司;

  3、若涉及稅收優惠,流轉稅可以在經營地繳納,也可以由總公司彙算清繳,所得稅由總公司彙算清繳;

  4、註冊地址應有文書信函收發聯絡人,簽收的文書信函能及時轉發至公司經營所在地。

  公司註冊辦公場所的要求

  1、公司的住所***經營場所***欄應填寫詳細地址:如“××市××區××路***街***××號××房間”。

  2、產權人應在“產權人證明”欄內簽字、蓋章。產權人為單位的加蓋單位公章,產權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同時提交由產權單位蓋章或產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影印件。

  3、對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產權證明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除填寫本表外,還應提交經區縣政府批准或授權的鄉、鎮政府、其他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出具的《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以及由生產經營場所的使用人與場所提供人簽署的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的承諾書。

  ***1***屬於使用城鎮地區未取得規劃、建設等政府部門批准建設的建築物;

  ***2***已被區縣政府或有關部門列入拆遷範圍但並未實施拆遷的建築物;

  ***3***農村地區的建築物;

  ***4***房屋所有權證明檔案上用途一欄空項或商住用途位置無法識別且規劃未明確用途的建築物;

  ***5***臨時建設的商亭、攤點***不含郵政報刊亭、社群便民菜站***。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1***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影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2***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政府明確的部門出具產權證明。

  ***3***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產權證明。

  ***4***使用科技園區***開發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由所在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檔案。

  ***5***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專案的,即經營範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等專案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覆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6***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影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檔案的影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