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技術管理規定

  為規範和加強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婁底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規劃科學性,規範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項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及與城市規劃、設計和管理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臨時建設、城鄉世居個人住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裝修工程不適用本規定,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割槽的基本原則,依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分類。

  第四條 在用地可以相容的情況下,用地性質編號排在首位的為主要用地性質,其後的為次要用地性質。

  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建設地塊中各類建築的建築面積比例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未經批准,非居住用地不得用於住宅建設;

  ***二***居住為主要功能與其他性質混合佈局的用地,居住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地上總建築面積的70%;

  ***三***商業服務業設施為主要功能與居住混合佈局的用地,居住建築面積不得大於地上總建築面積的40%。

  第五條 建設專案的選址和建設用地的使用,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居住用地的土地徵收、儲備、出讓、建設等應成片實施,土地應以規劃道路、自然界限所圍合的區域單元出讓。

  第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所確定的城市綠地廣場、教育、醫療衛生、市政公用服務設施用地不得隨意侵佔。

  城市公園周邊臨街用地不得侵佔,應有臨街開敞空間。

  第七條 除公益性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外,新建專案未達到4000㎡的零星建設用地,不得單獨建設,舊城區中的零星建設用地宜與周邊用地進行整合,統一規劃建設,未達到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實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准可以建設:

  ***一***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實施且對四周無影響的;

  ***二***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成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三***受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第八條 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專案,其建築容量指標按照下表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未明確規劃控制指標的中小學用地***A33***、體育用地***A4***、醫療衛生用地***A5***、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等公益性設施用地,在符合相關專業設計規範的前提下,其規劃條件可以根據專案實際需要,在設計方案中審查確定。

  第十條 位於城市規劃道路臨街兩側的建設用地應代徵臨道路面長度相應側的規劃道路50%的用地***城市道路按規劃要求己建成的除外***。

  第十一條 新建專案臨道路交叉口時,必須在基地範圍內的道路交叉口處集中設定綠地廣場,面積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基地面積在4000-5000㎡的不小於基地面積的10%且不小於400㎡。

  ***二***基地面積在5001-10000㎡的不小於基地面積8%且最低不小於600㎡。

  ***三***基地面積大於10000㎡的不小於基地面積的5%且最低不小於1000㎡。

  注:①廣場延伸至高層建築裙房內時,其面積計入廣場面積時應相應折減,折減係數為70%,且不超過廣場面積的30%,淨空高度不小於5m。②基地面積是指扣除城市道路後的淨用地面積。

  第十二條 商住用地內臨路幅寬度40m以上城市道路設定的商業門面總長度不應超過其用地臨城市道路邊線總長度的35%;臨路幅寬度40m***含40m***以下城市道路設定的商業門面總長度不應超過用地臨城市道路邊線總長度的50%,門面長度與臨路建築主體相同時不受此限;當臨街商業退讓城市道路邊線≥20m且設定了綠化隔離帶時,該部分臨街商業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第三章 建築間距

  第十三條 建築間距除必須符合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建築保護和空間環境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規定,但與待改造地段的低、多層個人住宅間距不在本章規定控制範圍內。

  第十四條 建築前後的間距,以南向建築高度及建築方位角作為計算的基本依據。

  居住建築或一般辦公建築計算間距時,其南向建築計算高度***H***可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一般的按附件一建築高度計算規定確定高度。

  ***二***南北建築底層均有層高相等的架空層的,可扣除底層高度。

  ***三***兩建築室外地坪有高差,其南向建築計算高度可增加***或減去***室外地坪相對高差。

  第十五條 多、低層居住建築在滿足日照、消防要求的前提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除外***,其間距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建築平行佈置時,間距按下表控制:

  第十六條 多層居住建築底部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間距計算是否扣除底層高度,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核定。

  第十七條 一類居住用地的低層獨立式住宅與其用地紅線內南側建築之間的間距,不得小於其南側建築高度的1.3倍。

  第十八條 在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的低層居住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為6m,低層居住建築與其北側多層居住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為9m。

  第十九條 高層建築在規定日照分析區域範圍內應保證受遮擋的居住建築的住戶大寒日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2小時,日照分析區範圍按下圖控制。在此範圍內沒有達到相關日照規定的可採取建設方與受影響住戶協議補償的方式處理。

  第二十條 高層居住建築在滿足日照、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其間距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二十一條 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南側或東西側的,其間距按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築***第二十二條所列的非居住建築除外***位於居住建築北側的,其建築間距按同型佈置方式的居住建築間距要求控制,其間距最小值低層不小於6m,多層不小於9m,同時須滿足消防和各專業規範要求。

  ***三***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第二十二條 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以及幼兒園、託兒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學教學樓與相鄰建築的間距,須在同型佈置方式居住建築的間距要求上提高20%,同時須滿足專業規範要求。

  第二十三條 非居住建築之間***第二十二條所列的非居住建築除外***間距在滿足各專業規範要求的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非居住建築與高層非居住建築平行佈置時的間距按下表控制:

  ***二***高層非居住建築與多層非居住建築平行佈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5m。

  ***三***多層非居住建築與多層非居住建築平行佈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0m。

  ***四***低層非居住建築與高、多、低層非居住建築平行佈置時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五***非居住建築之間的山牆間距和以其他形式佈置的非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必須滿足消防間距的規定。

  第四章 建築離界及退讓

  第二十四條 沿建築基地邊界***用地紅線***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兩側以及電力線路和文物保護區等規定範圍內的建築物,其離界距離除必須符合消防、防汛、環保、安全、市政設施和空間環境等方面及相關專業規範規定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沿建築基地邊界***用地紅線***的建築物,其離界***用地紅線,下同***距離在滿足日照、消防要求的前提下,按下列規定控制。

  ***一***各類建築的離界距離,按前款第三章規定間距的一半控制,且不得小於下表的最小距離。

  ***二***界外緊鄰公園、綠地、廣場、水面等開敞空間時,按有關規劃確定離界距離,但各類建築的最小離界距離不得小於第***一***項最小離界距離的1.5倍,並須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定。

  ***三***地下建築物的離界距離在充分保證相鄰建築安全的情況下一般不得小於3m。

  ***四***在本規定釋出前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含總平面佈置圖***的毗鄰用地建築離界距離按批准的規劃執行。

  ***五***毗鄰用地建設,如界線***用地紅線***為非規則線型或與建築長軸線不平行,應根據第三章規定設定建築位置,定位後分攤合理的離界用地***或調整用地***,但其最近離界距離不得小於前表中的最小距離。毗鄰用地建設,如相鄰方有永久建築物,新建建築物在滿足間距要求的情況下,自身離界距離不足的,應徵得相鄰方同意,並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定。毗鄰用地建設,如相鄰方已有永久建築物,且其離界距離不足,新建建築物離界距離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要求和建設情況予以核定。

  ***六***教學樓、醫院病房等建築離界應增加的距離須留在其用地紅線內。

  ***七***危險品庫、油庫、液化氣瓶庫及其他危及四鄰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其安全防護距離應留在其用地範圍內。

  第二十六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築退讓城市道路紅線按下表控制,並應符合第三章和第五章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對城市道路開設門面***商店***的多層建築***含高層建築裙房部分***,如沒有集中的地面配套停車場地,須在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基礎上,首層應加退4m。

  第二十八條 城市主次道路沒有設定交叉口展寬車道時,臨交叉口建築物退讓城市道路紅線,應在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3m以上距離***自城市主次道路紅線直接段與曲線段的連線點算起***。

  第二十九條 立體交叉口四周建築物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按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執行或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核定。

  第三十條 建築物的基礎、臺階、管線和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紅線。地下建築物退讓城市道路紅線的距離按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沿公路的建築物,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路段兩側,按後退城市道路紅線要求執行;在其餘路段兩側,其後退高速公路隔離柵外緣、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外緣,距離按以下標準劃定:

  ***一***高速公路,不少於30m。

  ***二***非高速公路的國道、省道,不少於20m。

  ***三***縣道,不少於10m。

  ***四***其他道路,不少於5m。

  第三十二條 沿鐵路兩側新建與鐵路運營無關的建築工程除應符合其專業規範要求外,退讓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高速鐵路兩側建築工程與相鄰側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應小於50m。

  ***二***鐵路幹線兩側的建築工程與相鄰側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30m;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的建築工程與相鄰側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5m。

  ***三***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的,須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的貨運裝卸泊位應退讓道路紅線設定,或設於建築物底層。

  第三十四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築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用地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其控制線應符合有關保護規定,並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詳細規劃的,應先編制詳細規劃,經批准後實施。

  第五章 建築設計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建築物的高度除必須符合日照、建築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

  ***一***飛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邊區域或通廊的控高要求。

  ***二***城市規劃已確定的城市視線走廊和景觀區域的控高要求。

  ***三***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築保護單位周邊的控高要求。

  第三十六條 成片、成組的多、低層居住建築一般應採用全坡屋頂,不得為減少間距而採用北向退臺方式,屋頂上禁止設定戶外廣告及招牌。

  第三十七條 住宅建築一般應儘量以南北向為主要朝向。

  第三十八條 多層住宅不得采用大進深“工”字形單元拼接組合方式,高層住宅臨南向地界不宜採用該型別的拼聯組合方式。

  第三十九條 房間地平面低於室外相鄰場地最低點的高度超過該房間淨高的1/2為地下建築,除地下建築以外的建築均為地上建築。 建設專案規劃設計應結合地形,與城市道路標高合理銜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築,不視為地下建築。

  第四十條 容積率計算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地上建築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樓層,應當納入容積率計算。

  ***二***地上建築區域性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樓層,有自然採光的部分,除用作車庫和裝置用房並有實牆與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斷的外,應當納入容積率計算。

  ***三***地下建築均不納入容積率計算。

  計容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按照本規定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附件二***執行。

  第四十一條 建築基底總面積為以下兩部分的基底面積之和***疊加部分不重複計算***: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築物基底總面積。

  ***二***區域性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築,只要有一面採光面,除用作車庫和裝置用房並有實牆與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斷的外,應計入建築基底總面積。

  第四十二條 對建築層高要求:

  ***一***除複式***躍層式***住宅外,公寓和住宅標準層層高不應超過3.3m,當建築頂部造型需要時可適當放寬。

  ***二***商業建築層高不應超過5.8m,單層面積超過2000m2的集中式商業建築層高根據需要可適當增加。

  ***三***辦公建築標準層層高不應超過4.5m。

  ***四***在建築樓層部分架空作為共享空中花園的,且與公共通道相連,當架空高度不小於兩個標準層層高時,不計入總建築面積及容積率指標。

  第四十三條 住宅建築外牆突出的陽臺,其累計長度在該向主體外牆長度60%以內時,按主體外牆計算間距,否則按外凸部分計算間距。陽臺***空中花園***的投影面積不應超過該戶套內面積的20%,濱河等重要景觀區域可適當放寬。

  第四十四條 建築外牆突出的飄窗,窗臺距樓地面高度不應小於0.45m,外窗凸出主體外牆不應超過0.9m,累計飄窗總長度不應超過該向主體外牆總長度的60%。

  第四十五條 50m及以下高層建築面寬原則不得超過70m,50m以上高層建築面寬原則不得超過65m。特殊情況需超出以上控制要求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結合方案審查後報市政府審定。

  第四十六條 建築色彩應以銀灰色系為主,學校、幼托、低層、多層建築等建築色彩可採用明度較高的暖色系。

  第六章 建築環境與配套設施

  第四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市級公園綠地或者廣場、重要河流水體、風景林地、山體等公共空間周邊的建築佈局、建築風貌、建築高度、天際輪廓線等內容,應當專題論證。

  第四十八條 各類建築基地內的綠地面積佔基地總面積的比例***以下稱綠地率***,應符合《婁底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規定的指標,商業商務設施用地、交通樞紐、市政公用設施綠地率大於或等於20% ,普通工業、倉儲用地綠地率不宜高於20%。

  第四十九條 居住用地中除滿足上述綠地率的控制指標外,還應有集中公共綠地,包括居住區公共綠地、小區公共綠地、組團公共綠地和其他塊狀、帶狀公共綠地,其規模應符合下表規定:

  第五十條 地下建築上為綠地的,其覆土厚度不應小於1.5m。

  第五十一條 在城市主要幹道、商業街道兩側的建設專案,均需作夜景燈光設計,夜景燈光設計方案與建築工程方案設計一併審定,一併驗收。

  第五十二條 建築基地臨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實體圍牆,可以花臺、綠地綠籬等作為用地邊界的隔離帶。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確需修建圍牆的,需按程式報批,並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圍牆退讓道路邊線1.5m以上,且圍牆邊至道路邊線需設定綠化帶。

  ***二***圍牆為通透式,有特殊要求的,經批准可建封閉式圍牆的,並應對其飾面及外觀進行美化處理。

  第五十三條 建設專案應當按照規定配建停車位,其停車位數量應當按照建設專案各使用功能分別計算後進行累加。具體配建標準按照本規定建設專案停車位配建標準***附件三***執行。

  第五十四條 公共設施按市級、區級、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五級配置,且應集中佈置,按照國家規範要求確定合理的規模。

  ***一***市級公共設施的佈局、設定內容和規模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並應結合城市不同發展階段的目標確定合理的建設時序。

  ***二***區級公共設施服務人口5~10萬人。滿足本區域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金融、社群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需求。區級公共設施宜結合公共交通樞紐站點,在交通便捷的區域中心地帶集中佈置。

  ***三***居住區級公共設施以社群服務中心為主體,提倡結合設定教育、社群公園、公交站場、社會公共停車場等設施,為居民提供綜合性日常生活服務。社群服務中心服務半徑500~800m,服務人口3~5萬,包含公益類服務設施和商業類服務設施。社群服務中心應設定超市、銀行、通訊、餐飲、洗衣、美容美髮、藥店、文化用品店、維修店、社群文體中心、社群生鮮***菜場***、衛生所等12項基本功能。

  居住及商住用地內商業建築宜相對集中獨立設定,商業建築宜與住宅建築分離佈局,住宅建築底層不得規劃設計餐飲及影響居住環境的用房。

  第五十五條 公廁、垃圾站、物業管理用房、社群用房等設施應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S203;B&S203;5&S203;0&S203;1&S203;8&S203;0&S203;-&S203;9&S203;3,2002版&S203;***及相關規定配建,地上總建築面積在30000㎡以上的居住區應配置建築面積不少於200㎡的社群生鮮超市。

  第五十六條 新建民用建築***除工業生產廠房外***應按《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統一規劃建設防空地下室。

  第七章 市政與管線

  第五十七條 本章所指的市政工程包括:

  ***一***鐵路和城市軌道,包括其站、線、橋涵等。

  ***二***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及其橋涵、隧道、立交橋、高架路、人行天橋、人行地道、道口、公共停車場等附屬設施。

  ***三***供水工程、排水工程、電力工程、電信工程、燃氣工程、供熱工程、管道運輸系統。包括線網、站、廠、場和附屬設施。

  ***四***河道、碼頭及附屬設施。

  ***五***防洪排漬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六***人防等地下空間工程。

  ***七***無線電臺塔。

  第五十八條 市政工程的規劃管理應遵循相應專項規劃和相關專業標準規範。

  第五十九條 道路系統的規劃和設計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次幹路以上等級道路組成的交叉口應進行交叉口展寬,單向展寬3.5m。其中展寬段由交叉口外側圓弧端點起算60m,緩和段40m,路幅寬度大於等於60m的規劃道路可不再展寬。相鄰緩和段相交時,該路段全線展寬。

  ***二***道路網節點上相交道路的條數宜為4條,並不得超過5條。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夾角不得小於45°。

  ***三***城市道路機動車道的通行淨高不得小於4.5m,主幹路以上級***含主幹路級***道路機動車道淨高不得小於5.0m;人行、自行車道的通行淨高不得小於2.5m。

  ***四***現有城市道路用地處於規劃城市道路紅線之外時,在規劃道路未實施前,相關建設專案不得影響現有城市道路交通功能。

  ***五***新建城市道路必須符合設定無障礙設施的有關規定。

  ***六***新建城市道路必須按規範設定室外消防栓,舊區城市道路逐步完善補充室外消防栓。

  第六十條 對規劃道路開設出***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個建設用地專案臨同條道路原則上允許開設1個機動車出***,特殊情況,符合規範要求經批准可在同條道路設主次兩個出***。機動車出***不允許直接開向城市主幹路的主車道。

  ***二***出***的緣石轉彎曲線切點距鐵路道口的最外側鋼軌外緣應大於或等於30m;距離人行過街天橋、地道和橋樑、隧道引道須大於50m;距離交叉路口須大於70m。位於交叉口的用地,因地塊限制道口距交叉口距離達不到上述要求的,經批准可臨交叉口較遠一側的用地紅線設定,且不得直接接入主車道。

  ***三***對城市道路開設道口其變坡點應設定在城市道路紅線以外。

  ***四***機動車出***寬度不應大於8m,道口的緣石轉彎曲線半徑不應大於6m。對出***寬度、數量有特殊要求的工業專案,可根據情況另行申請,但必須進行交通影響分析,並應滿足相應的規範要求。

  第六十一條 規劃城市主次幹路,應佈置供公共交通車輛使用的停車港。同側停車港的間距宜為500至800m。港灣式停車港其線段長度不宜小於兩個車位長度,首末站寬度不宜小於9m;劃線式停車港直線長度不宜小於15m,停靠站寬度不宜小於3.5m。

  第六十二條 各類市政工程管線應與道路綠化、盲道等統籌協調,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新建城市道路,應建設多種管道***線***共用的綜合管溝。

  ***二***市政管線應儘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當人行道寬度不夠時,可將排水管敷設在機動車道中央,電信電纜、給水輸水、燃氣輸氣等管線敷設在非機動車道下。

  ***三***道路寬度40m以上***含40m***時,各種城市公用管道***電力、給水、汙水、燃氣、雨水、路燈、通訊***應在城市道路雙側佈置。

  ***四***在城市主、次幹路上埋設管道,需按照城市規劃要求的規模埋設。

  ***五***市政管線的埋設深度應根據外部荷載、管材強度及與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確定。管線最小覆土深度應滿足相關技術規範要求,並不得低於0.7m。沿城市道路路緣石埋設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統的低壓電源線路,其覆土厚度不小於0.4m。

  ***六***因客觀因素限制無法滿足國家規範要求的管道淨距要求,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管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安全措施後,可適當減少其最小淨距。

  ***七***單位自用管線及附屬設施只能設定在本單位淨用地內不得佔用市政管線的公共通道。

  ***八***城市新建地區嚴格控制各類架空杆,對於下列範圍內不符合本條要求的現有架空線路應逐步改建入地:

  1、城市主幹路、商業步行街、城市廣場、公共綠地範圍內及周邊區域。

  2、歷史文化保護街區和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內;

  3、其他有特殊規劃要求的地區。

  第六十三條 經批准可以架設架空線路的電力工程的規劃管理除遵循相應專項規劃和相關專業標準規範外還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在導線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1~330KV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建築物之間垂直距離不應小於下表的規定:

  ***二***城市架空電力線路邊導線與建築物之間,在最大計算風偏情況下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下表的規定值。

  第六十四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範圍內不得興建建築物。

  ***一***各電壓等級架空電力線路的保護區範圍如下:

  ***二***地下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指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向外兩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其每邊向外側延伸的距離應不小於0.75m。

  第六十五條 新設定的各種電力變壓器、通訊交接箱、燃氣調壓器***箱***等設施,不得佔用現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第六十六條 在河道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儘量維持河道現狀,不得侵佔行洪斷面。城市的主要河流及其支流和蓄水水面均應嚴格保護。

  ***一***除修建道路、橋樑可以橫跨外,一般不應封蓋。

  ***二***在河道兩側和水面四周,應按規定留出汙水截留管道和綠化帶的位置,以及供人行或車行的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

  ***三***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的建築邊線與防洪設施的距離以及防洪設施應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相應防洪要求執行。

  ***四***各種管道不得在主行洪河道內順向佈置,橫向穿越河道的,不得阻礙河道行洪。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