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行政管理論文

  行政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下面是由小編整理的,謝謝你的閱讀。

  篇一

  對村級組織負責人開展審計的基本思路

  摘要:

  近年來,全國各地逐漸對村級組織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展開了審計。我局也依據黑審聯責發[2008]1號和中共綏化市委辦字[2008]14號檔案精神以及綏化市局的工作計劃安排。陸續對十幾個村級組織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了審計。目前我國村級組織財務形式屬集體經濟,《憲法》和《審計法》沒有賦予國家審計機關對農村集體經濟進行審計的職權。而村級組織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勢必要涉及村級經濟,所以審計的法律依據必須主要依靠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的法規、規定、辦法、制度等,這就要求在審計思路上一方面更加慎重健全,做到師出有名,有理有據。同時也呼喚著相關法律法規的跟進,積極賦予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主體具有執法權,並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以及農村集體經濟有關管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依法做出處理、處罰。切實為村級組織審計提供有力的保障,使之達到預期的審計效果。

  一、審計內容和方法

  對村級組織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我們在借鑑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基礎上,結合村級組織的實際,實施審計涵蓋以下主要內容:

  1 村級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2 集體資產、負債的真實和完整性情況;3 國家撥入專項資金和投入資產的管理、使用情況,4 內控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5 土地、林木等資源使用權的出售。出讓和建設專案的發包管理情況以及由此而來的財務收支情況;6 國家發放給農民的糧食、低保、醫療保險等補貼資金實際到位情況;7 “村官”本人勤政廉政情況等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但在實際操作中,村級組織的經濟結構、規模、形式不盡相同,審計內容應該根據審前調查所瞭解的詳細情況有所偏重,抓住實質內容,比如對經濟規模較小的村級組織可以偏重於財務管理和本人廉政情況等方面的審計。對經濟發展規模較大的村就要兼顧重大經濟決策等方面的審計,而對於國家投入專項資金***資產***較多的村則應注重對專項資金***資產***的管理和使用以及產生效益情況的審計,這樣有利於節約審計資源,保證審計效果。

  另外鑑於上述的村級組織財務管理的客觀實際,在審計方法上應當突出採取賬內和賬外相結合,內查和外調相結合,審計組織和村民理財小組相結合的具體審計方法。在實施審計中要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方針,在摸清村級集體經濟家底的同時,突出對農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特別是對涉及集體資產出租及處置、債權債務管理、土地發包承包、徵地款處置、專項資金管理、村幹部收入分配,鄉規民約的制訂與執行、財務公開、重大投資及投資效益等方面開展重點審計。同時注意把握原則性和靈活性。由於農村實行的是“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管理制度。部分村規民約與國家有關規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所以審計人員必須在堅持國家大政方針的前提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審計定性和處理上要慎重和靈活。

  二、審計報告和評價

  村級組織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除了要在財務收支方面作出是否真實、合法、效益的結論外。還要對村級的各項經濟指標進行對比。作為全面客觀公正反映與評價村級領導幹部任期內經濟責任的重要內容。根據村級組織經濟活動的特點以及經濟責任審計目的要求,村級組織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 審計依據:2 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3 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4 審計結果;5

  存在問題及處理意見:6  審計評價,如果是“捆綁式”審計專案,在審計評價中應明確村黨支部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各自對存在問題應承擔的責任;7 審計建議。在這裡重點說一下審計依據。筆者認為,在過渡階段,在法律沒有明確賦予審計機關對村級 組織負責人的 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的許可權時,審計依據應多依賴於各地黨委、政府,根據中央檔案精神制定的有關規定。各級審計機關是各級政府的組成部門,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權 利也有義務執行各級政府授權安排的各項職能 工作,也就是充分利用“受託”這一手段。

  對於審計評價在實際操作中,應把握住對事實不清的事項不評: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評;政策法規界限不清的事項不評。從而增強審計評價的客觀性和準確性以及安全性。同時,要準確把握經濟責任性質,要用歷史的和辯證的觀點看問題。一方面,要考慮到當時國家政策性因素和整個 社會大氣候的影響,不能以現階段的標準來衡量過去特定客觀 環境下所發生的事情;另一方面,在評價時要注意分清經濟責任產生的因果關係。是否與村幹部任期範圍內所能單獨體現的經濟責任相關聯,不要將一些超越村幹部職責範圍之外的經濟事項同其任期經濟責任相 聯絡。也要嚴格執行三個界限即劃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界限:劃清村幹部任期內與非任期內經濟責任的界限:劃清集體決策與個人決策的界限,準確劃分責任,有利於增加審計 報告的說服力。在評價內容上要突出財務收支、債權債務的真實、合法性,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涉農政策的執行情況,重大經濟決策的形成情況以及領導幹部本人遵守廉政規定的情況,切實保證審計效果。從而做到客觀公正確定“村官”任期經濟責任,有效規避審計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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