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投資功能及我國保險產品創新發展論文

  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金融工具的多樣化,以及保險業競爭的加劇,保險投資面臨的風險性、收益性也同時提高,投資方式的選擇範圍更加廣闊。1948年英國精算師佩格勒***J.B.Pegler***修正貝利的觀點,提出壽險投資的五大原則:獲得最高預期收益;投資應儘量分散;投資結構多樣化;投資應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重。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保險投資功能及我國保險產品創新發展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保險投資功能及我國保險產品創新發展全文如下:

  摘 要:本文對保險的投資功能展開探討,對相關概念的進行定性研究,總結出我國保險產品創新發展的阻礙因素。本文對我國保險體系具有一定的完善作用,進一步促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

  關鍵詞:我國;保險投資;投資功能;產品創新;因素分析

  一、保險的投資功能

  保險除具有儲蓄功能外,還具有保障功能。保險的保值增值包括兩種收益方式,即純承保保費收益和間接投資收益。純承保保費是投保人按照保單約定的保費而繳納給保險公司的那部分資金。從國際經驗來看,由於利率風險或購買力風險的利損差等系統性風險的出現,而且由於保險的承諾特點,當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以保單為紐帶建立起承諾關係,此時的保單是以當前簽訂時的通膨率為依據的,很大程度上會和未來的通膨率有所不同,這種通脹率的時間差異,使得純承保保費會遭受貨幣貶值的威脅,即資產貶值風險。與之相對的保費和準備金也存在著資產清算風險,具體表現為:如果股市大熊市時,會出現保險公司大量出售股票,但是部分股票可能無法完成轉讓交易的尷尬局面。因而此收益的獲得一般很少,並且大多數情況為負。所以,保險公司最主要的資本收益方式是間接投資收益。

  保險的間接投資方式可概括為銀行的儲蓄性投資和投資於公司證?、政府債券、房地產、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保單貸款和其他形式的、以保值增值為主的間接性投資。從銀行的儲蓄性投資角度來看,它具有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儲蓄功能,而儲蓄並不屬於投資的範疇,它更為側重貨幣的保值功用。當儲蓄兌現時,儲蓄者所得到的資金只有本金和利息之和。可見,儲蓄的投資收益在利息的增值情況,如果利息的增值為正,並且足以抵消由於通貨膨脹等市場因素所導致的貨幣貶值的程度,則我們可以說投資於銀行的儲蓄性投資為正投資,否則為負投資。

  二、我國保險產品創新發展

  我國自1980年恢復人保的保險業務和1981年恢復國債以來,保險產品的創新和發展受到嚴重的阻礙,具體阻礙因素如下:

  其一,我國保險市場的發育不成熟阻礙了保險產品的創新和發展。我國保險市場的發育不成熟體現在“資金規律較小,投機性過強”。只有在保險市場的發育成熟和體系健全的前提上,才能夠談保險產品的創新和發展。保險業的發展離不開人才的挖掘和培養。1980年以前,我國保險業的經歷了20多年的發展斷層導致了推銷、營銷等保險的專業人才的培養也出現了斷層。“雖國家有意,但後勁不足”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使我國錯過了保險的絕好發展時機。

  其二,產品的開發規律限制了保險產品的創新和發展。研究者認為,保險產品的創新和發展取決於對其派生產品的開發。任何產品都是在發展成熟的條件下,才有時間和餘力進行派生產品的開發,以充分挖掘保險產品的潛在市場價值,並以貨幣化的手段轉化為經濟價值和使用價值。顯然,相對於發達國家而言,我國保險市場的發育不夠成熟,保險產品的開發體系還不夠完善,開發力度還不夠,這些因素嚴重影響了我國特有的保險產品規律的形成,或者說,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保險產品規律的發展還不夠明顯。因此,由於產品開發的規律限制了保險產品的創新和發展。

  其三,我國金融市場的金融工具不完善導致金融淺化,並阻礙保險產品的創新和發展。金融保險機構對保險基金的再投資存在信用責任關係,保險的任務就是在更高經濟競爭的市場環境中找到同等利率時最低風險的最優資本產品組合。我們要充分尊重這種保險準備金的信用責任,並適當建立和發展能提高我國相應風險管理水平的政策性措施,以促進我國金融資本市場的協調有序發展。

  三、結束語

  目前我國保險業主要有三種形式,即商業保險、社會保險和政策性保險,根據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我國保險業應該處於安全需求的較低階層次。保險的主要功能包括儲蓄功能和保障功能,儲蓄功能是以銀行儲蓄的手段實現,保障功能的實質是保險的保費和準備金保值增值的過程。研究者提出了保險的純承保保費收益和間接投資收益方式,即純承保保費是投保人按照保單約定的保費而繳納給保險公司的那部分資金,保險的間接投資方式可概括為銀行的儲蓄性投資和投資於公司證?、政府債券、房地產、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保單貸款和其他形式的、以保值增值為主的間接性投資。

  研究者在提出這些概念的基礎上,又詳細闡述了我國保險產品的創新發展的阻礙因素。綜上所述,相比發達國家的保險業,我國保險業仍存在很大的不足,要實現我國保險產品的創新發展必須克服我國保險市場的發育不成熟、產品的開發規律限制和我國金融市場的金融工具不完善導致金融淺化這些阻礙因素。只有這樣才能縮小我國與發達國家的行業差距,建立和維護我國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