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紀實攝影的定義

  在多媒體時代的今天,紀實攝影並沒得到重視,沒有很好的被攝影愛好者理解。本文從紀實攝影的形成、紀實攝影提供可靠文獻、推動現實變革、揭示世界真諦、有利於社會研究四個方面來解讀紀實攝影的社會作用,從而倡導在我國紀實攝影可以得以進一步推廣,併為其留下足夠的發展空間。小編給大家整理了有關介紹,分享給你們!

  人類真實記錄現實的夢想,是催生攝影術的並促使其不斷髮展的動力,也是紀實攝影誕生的基礎。攝影術誕生後,它用自己與生俱來的記錄性為我們的生活服務著,並給了我們一個又一個的驚訝和驚喜!攝影用它直指事物真實面貌的特徵使很多人把攝影看作是眼睛的延伸和記憶的銀行。當一個家庭團圓之時,乖巧的孩子拿出相簿,湊到大人跟前細數著那會兒的種種,這是件何等溫馨又極附有意義的事情!

  社會中一個單位需要攝影,這個大的組織就需要攝影的存在,更需要攝影的貢獻!而攝影也絕不離不開哺育它的社會環境。社會在不斷髮展進步,攝影也隨之而變。從記錄到紀實,這個過程當中不僅有著一位位前輩們做出的突出貢獻,而且最為重要的是人們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斷髮展,所造成的必然結果。

  

  不管是在國內還是放眼世界,對於何為紀實攝影人們持多種看法,在某些細節之處存在分歧。在此筆者想先冒昧的闡述自己對紀實攝影的理解,再列舉各位攝影家,最後引用我國著名攝影家孫驚濤先生的文字作為歸納。

  ***1***紀實攝影題材源於生活,關注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

  ***2***紀實攝影照片以真為本,忠於客觀現實,是客觀現實***人物、事物、環境、事件***的歷史再現。

  ***3***紀實攝影基於發現,貴在顯人之所“不見”“不願見”和不能見。

  1974年,美國出版的《當代攝影辭典》寫道:紀實攝影是之作非虛構性電影或照片的專門手段,強調現實性,通常為正式的教育目的服務。1980年時代生活叢書編輯部出版的《紀實攝影》一書寫道:“紀實攝影是由一個攝影家對現實世界所座的形象描述,旨在傳達某些能被觀眾所理解的重要事情,以作評價。認為“紀實攝影… …中的上乘之作,將引導我們從一個全新的角度看待世界。”1985年,美國南卡羅蘭那大學碩士研究生斯蒂芬尼·安·克萊因在她的碩士學位論文《紀實攝影的新定義》中全面描述了紀實攝影的各個層次的特徵:

  ***1***紀實攝影是由一個技藝高超、富有獻身精神的攝影家以任何畫幅的照相機拍攝的系列照片,他能夠抓取人類狀況之現實的本質,展現生活的條件,而無論其好還是壞。

  ***2***紀實攝影是對被研究社會狀況的視覺描寫,其中流露出拍攝者的關心,並表明可能需要作哪些變革。

  ***3***紀實攝影是解釋人與環境、與其重要活動之間的相互關係的解說性照片。

  從以上的引述中我們不難發現,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人對紀實攝影以界定都是有差異的。而也就在大家試圖定義紀實攝影的六、七十年代,一些有才華的紀實攝影家卻在通過他們的實踐不斷賦予紀實攝影新的內涵。比如在1967年,紐約現代藝術博物館攝影部主任薩迪厄斯·約翰·薩考夫斯基在黛安娜·阿勃斯等人的照片後,強烈意識到他應該重新界定紀實攝影。而南·戈爾丁、瓊·斯彭斯這樣的攝影家的探索,則為紀實攝影拓展了新的空間。紀實攝影發展的動態性和開放性讓我們認識到,為紀實攝影下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所謂科學定義是不可能的,也是沒有必要的。正如米歇爾·溫伯格在《定義“紀實電影”》一文中寫道的:“沒有,也不可能有對紀實電影定義的一致看法。如果你拒絕我的定義,並因此而拒絕我的結論,那也只能這樣。然而,當紀實與戲劇之間的那條線越來越模糊而且被有意模糊的時候,獲得一個結論性的定義的努力看來是一個值得挑戰的問題。

  雖然紀實攝影在西方的實踐已經非常充分、徹底,但關於紀實攝影的說法並不完全統一。廣義上的紀實性攝影與嚴格意義上的,即狹義的紀實攝影是有區別的。狹義的紀實攝影可以記錄一樁事件,但是這個事件必須具有某種普遍意義,可以記錄性格與情緒,但必須具有普遍的社會意義。到上個世紀70年代之後,即使那些以個人生活和生存為紀實物件的“私人紀實攝影”,由於攝影者加入了深刻的懺悔和貶抑傾向,仍然具備了由個人而社會,最後直探人類本質的深刻素質。總之,“它必須傳達一種使之區別與一張普通風景照片、一張肖像照片,或一張街景照片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