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分公司登出流程

  重慶的分公司怎麼做登出啊?登出的流程怎麼走的?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吧,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重慶分公司登出

  第一:公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登出: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二:登出程式:

  一、形成登出公司的決議

  二、稅務審計***清算審計***

  三、稅務登出

  四、工商登出

  第三:具體操作

  一、清算的步驟:

  ***一***成立清算組。

  ***二***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餘財產;

  5、登出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三***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清算費用;

  2、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3、應繳納的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餘財產。

  六、終結清算工作。

  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後,應制作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後,申請登出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二、辦理稅務、工商登出

  ***一***具體步驟如下:

  ***1***先到國稅拿表格:按國稅的要求填寫、簽字,、蓋章、繳銷發票、補稅後,它會收回國稅稅務登記證,給你一張國稅登出稅務登記通知書。

  ***2***拿著國稅的登出稅務登記通知書,到地稅拿表格,補稅後,它會收回地稅稅務登記證,給你一張地稅登出稅務登記通知書。

  ***3***拿著兩張通知書,銷銀行賬戶。

  ***4***拿通知書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後交回工商局,然後吊銷營業執照。

  ***二***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

  ***3***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檔案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4***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5***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6***銀行出具的帳戶登出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公司登出能逃避法律責任嗎?

  小案例:李某是一家個人獨資公司老闆,而王某原系該公司員工。半年前,王某因在上班期間受到意外傷害,先後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工傷且屬三級傷殘。由於公司沒有為王某辦理工傷保險,王某一直無法從社會保險部門獲取工傷保險待遇。而李某為逃避責任,以清算組負責人的身份,假稱所有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向工商部門出具了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並辦理了公司登出登記。請問,公司登出能逃避法律責任嗎?

  案例分析:股東將公司登出,並不意味著就可以逃避向勞動者承擔包括工傷賠償在內的勞動保護責任。

  一方面,李某登出公司的行為違法。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王某在公司存續期間已被認定為因工負傷,公司理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賠償損失,王某當屬債權人。而公司並沒有對王某作出任何賠償,也沒有就公司登出的有關事宜向王某作過任何通知,甚至未曾向社會發出過登出公告,明顯違法。

  另一方面,李某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93條第3款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李某作為獨資公司老闆,也是清算小組負責人,違反了法律相關規定,王某有權直接向李某索要賠償。

  公司登出,股東對勞動者工傷待遇承擔連帶賠償嗎?

  小案例:鄒某系電器公司職工,後鄒某在公司工作過程中不慎受傷並認定為工傷,公司支付了鄒某醫療費及護理營養費。然後公司經股東

  會決議解散並申請登出。之後,鄒某的傷殘等級鑑定為十級。請問,公司應該負擔鄒某的工傷保險待遇並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嗎?

  案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勞動者因工傷殘,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鄒某工作期間受傷並,被認定為工傷,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和第六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如果公司未參加社會工傷保險統籌,因此應由公司按照國家的有關標準負擔鄒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對於公司解散清算時,鄒某的工傷等級鑑定結果未出,雖然無法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內容和數額,但並不影響鄒某工傷保險待遇的發生。

  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鄒某受傷一事且已經認定工傷,正在進行工傷等級鑑定的情況下,亦應當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將鄒某的工傷保險待遇計算在內。因未將之計算在內,而給鄒某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此行為明顯構成重大過失,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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