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務畢業論文格式是怎麼樣

  每個人都是有寫過畢業論文的經歷,都知道論文的一個格式是很重要的,這是有規定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法律事務畢業論文格式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法律事務畢業論文格式

  1、 符合規定字數要求,本科畢業論文一般5000字左右。

  2、 切忌抄襲。

  3、 題名、摘要與關鍵詞:題名、摘要與關鍵詞。摘要應反映文章的主要觀點。關鍵詞一般不超過5個。

  4、 章、條:章、條標題一般不超過15個字。章、條的劃分編號和排列均採用阿拉伯數字分級編號,即一級標題的編號1,2 …… 二級標題的編號為1.1,1.2 ……;2.1, 2.2 ……; 三級標題的編號為1.1.1, 1.1.2 ……;如此類推。

  5、 正文:可以是計算機列印稿,仿宋體,正文為四號字型,用A4紙列印,檔案採用WORD格式。

  文章中有表格的,應使表格科學、簡潔、自明。表頭不允許有斜線,必須做成三線表。正文中引用參考文獻的,序號應按先後順序連續編碼,並置於方括號中作為右上角注出。

  6、 參考文獻:按正文順序依次列出。

  文獻型別程式碼:專著[M]、期刊[J]、報紙[N]、論文集[G]、會議錄[C]、學位論文[D]、報告[R]、標準[S]、專利[P]。

  參考文獻標註格式示例:

  [1]周曉虹.大學教育與管理心理學[M] .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1998.23—56.

  [2]李長安.運用直覺破案一例[J].中國刑事警察.1992***6***:13-20.

  [3]教育部就義務教育和教育經費投入等答記者問[N] .人民日報,2003-11-03.

  法律事務畢業論文範文

  論二十世紀中國管理學原理論文變革與法律移植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07級法律事務 高鯤皓

  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現代化建設是否需要法律移植,在法學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從中國法律制度近一百年的歷史來看,法律移植一直在中國進行著。清朝末年曾進行過中國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法律移植活動,中國法律的近代化程序論文資料網貫穿著法律移植。回顧法律移植的歷史,正確評價其得失,人們有理由認為,中國法制現代化建設同樣離不開法律移植。

  [關鍵詞] 法制變革 法律移植 法律發展 法制現代化法律文化

  [正文]

  一、清末修律與法律移植

  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不同於中國歷史上的任何一次,其顯著特點便是在中西法律文化的大沖突背景之下,國外法系對傳統的中華法系產生了空前的影響。從根本大法畢業論文到具體的部門法,法律移植的痕跡幾乎隨處可見。1908年頒佈的中國歷史上的第一部憲法性文獻《欽定憲法大綱》便移植了國外法系中的君主立憲制的有關內容。近代第一部專門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打破了傳統“諸法合體、刑民不分”的體例,移植了資產階級刑法典的結構、罪刑法定主義、刑罰體系、緩刑、假釋、時效等原則和制度。《民事訴訟律草案》與《刑事訴訟律草案》雖未正式頒行,但在司法制度方面,先期頒佈的《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與《法院編制法》己勾畫出引進西方司法審判原則和制度的輪廓。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清末修律一反中國重農抑商的傳統法律常態,破天荒地制定頒佈了《公司律》,《破產律》等一系列商事法。清末修律通過法律移植對傳統法律進行改革,從而開啟了中國法制的近代化。

  二十世紀初期伴隨法律移植的法制變革,由於缺乏內在動力,決定了這一改革難以達到預期目的。當時的中國,軍閥混戰,經濟發展落後,現代司法論文資料網還處在萌芽當中。辛亥革命的炮聲宣告了清末中國優秀博碩士論文庫活動的終結。但清末修律打破了原有的中華法系,初步確立了近代法律體系,揭開了中國法制近代化的序幕,改變了二千多年的事務論文傳統法制的基本走向,加速了中國法制的發展,使中國法制與世界進步法制初步接軌,因此,清末法制改革的方向是符合時代潮流的。

  有法律界法律論文認為,清末修律時移植的某些國外法不符合中國微觀經濟學論文網導致修律失敗,從而證明了法律移植是行不通的、如前所述,請求修律難以達到修律者預期的目的,是由於當時的經濟基礎所決定的。清末英語論文翻譯有些脫離國情,這正是當時禮教派指責法理派的最有力的口實。我認為,某些脫離國情的內容,並非因為對國外法研究得不夠,對傳統瞭解不深,草率移植的結果,而是修律者們觸動傳統法律文化,賦予清末修律法律事務內容之所需。且不說清廷聖諭中一再強調“凡我舊律義關論常諸條,不可eviews在經濟計量學變革”。“折衷各國大同之良規、兼採近世最新之學說,而仍不戾乎我國曆代相沿之禮教民情”。就修律工作具體操作者而言,長期擔任地方和中央官員,有著豐富社會經驗且深諳傳統法律文化的修律大臣沈家本先生不可謂不瞭解中國國情,在廣泛深入考察、比較的基礎上通過日本移植以德國法為代表的大陸法不可謂不慎重。勞乃宣的法律生於政體,政體生於禮教,禮教生於風俗.風俗生於生計,農業立國的中國不能完全採用以工商立國的西方法律的觀點,似乎更符合中國國情。從《法經》到《大清律例》的中華法系最適合農業立國的中國。按禮教派的設計清末修律無異於“新瓶裝老酒”。果如此,清末修律不僅會敗在當時,更法律畢業影響中國法制的歷史程序。

  二、民國時代的法制建設與法律移植

  辛亥革命的炮聲宣告了清廷的覆滅,以《中華民國臨時事務畢業》為代表的具有資產階級性質的法律應運而生。帝制的推翻並不意味著清末所修之律的完結,相反,由於法的繼承性和當時特定的環境事務論文,孫中山先生就職前夕,採用司法總長伍廷芳建議,向參議院提出了有條件援用清末法律的諮文,使得清末法律得以直接施行。即便是在南京臨時政府存在的短短三個月時間內,法制建設中的法律移植色彩依然濃重。《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引進了西方的總統共和政體,規定了三權分立原則。著名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依照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原則,規定了中華民國的政治制度;根據資產階級民主自由原則,規定了法律畢業的權利;根據資產階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規定了人民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根據資產階級主權在民原則,規定了中華民國之主權屬下國民全體。還確定了以司法獨立、辯論、公開審判等為主要內容的資產階級司法體制。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制建設,通過移植資產階級的法律文化在中國法制近代化的大道上又向前大大地邁了一步。

  北洋政府時期的法制建設,一方面沿用清末重要法典、軍事理論 國防 論文,並繼續通過法律移植進行了新的立法,反映出英語論文摘要建設的開放性。如制定了《公司條例》、《商人條例》、《證券交易法》等。一次次制憲論文資料網,雖然軍閥統治者迷信武力,按自己的事務畢業制定憲法,但他們都無法擺脫憲法的道義力量,不能不以法律論文作為自己統治合法性的根據。另一方面,恢復部分封建刑罰,進一步維護封建婚姻關係和家庭制度,使法律事務政府的法律呈復古性,其畢業論文的進步意義較辛亥革命的法制建設大為遜色。值得玩味的是,北洋軍閥時期法制的區域性倒退與復古,按禮教派的觀點,這樣更符合中國國情。然而,這種倒退既不能改變法制進步的主流,也無法為封建帝制的復辟提供法律保障,倒是從反面證明了社會和法制文明的強大生命力。由於北洋政府繼承了清末法律,從總趨勢上看,保障了中國法制近代化的連續性,其法律體系也較南京臨時政府時期更為完備。

  國民黨政府的法律本質是反動的,但其法律部門齊全,法律經濟類論文豐富,立法技術也較以前大有改進和提高,使中國近代型的法律體系得以確立。六法的制定,除了承襲清末以來的已有立法成果及繼承固有傳統法律文化外,便是通過移植日本的六法內容,廣泛吸收了世界各國立法最新成果,特別是大陸法系的法律文化。資產階級法制的移植與封建法制的繼承性交織,是國民黨政府立法的顯著特色之一。

  三、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與法律移植

  作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前奏的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不論是指導思想還是具體法律制度都煥然一新。在馬克思主義普遍真理與中國具體實踐相結合的總方針指導下,一方面不斷總結革命鬥爭中的實踐經驗,並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另一方面也儘可能吸收蘇聯的法制建設經驗,後者亦屬法律移植範疇。比如,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性的文獻《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不論是法律的名稱還是具體的內容都引進、吸收了蘇聯的法律文化的成果。革命根據地法律制度中可見到蘇聯法影響之處甚多。

  新中國成立後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歷程亦未離開法律移植。五十年代不僅從蘇聯移植了基本的法律體系、大量的法律制度,而且照搬了一些法學術語,甚至政法院校的課程設定和教材體系亦仿照蘇聯有關模式。新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以移植蘇聯模式為起始,繼而長期受其影響以至於今天還未完全脫離其模式制約。

  中國法制近代化的每個歷史時期的立法都沒有離開過法律移植。儘管過去我們不曾使用這一術語,事實上,法律移植一直在中國近代法制史上進行著。雖然有些移植過來的法律一時未能很好地發揮作用,但從整體上看,法律移植在客觀上促進了人類文化的交流與溝通,進而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法律發展的國際化趨勢。法律移植推動了中國法制近代化的程序。過去一百年中國法制發展演進過程中的法律移植活動有其歷史的必然性。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認為,社會的迫切需要必須而且一定會得到滿足,社會必然住所要求的變化一定會給自己開闢道路,並且遲早總會使立法適應這些變化。從清末商品經濟成份的增加到新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二十世紀中國社會的迫切需要,使得傳統的中華法系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中國社會也由傳統的農業型逐步向工業化社會過渡。伴隨中國近代化的法律移植適應了這一時代潮流,是有生命力的。

  法律移植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所決定的。不同社會制度下市場經濟有著自身的特點,但市場經濟有其客觀的共同規律,清末修律的目標之一便是“務期中外通行”。市場經濟共同的客觀規律決定了後發展市場經濟的國家在構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時必須而且有可能引進、吸收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成功的立法經驗。如果把自己封閉起來,對發達國家的法制文明視而不見,一切從頭做起,只能延遲本國法制現代化的程序,拉大與發達國家的差距。

  法律移植與改革、開放的精神是一致的。為促進經濟發展,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引進、吸收外資,移植髮達國家的管理模式,已使中國經濟領域充滿活力。隨著改革的深化和開放領域的擴大,僅僅引進、吸收外資和管理模式是不夠的。讓中國走向世界,讓世界瞭解中國,不能只強調經濟體制的接軌,還應包括我國法律體制的國際化問題。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已成共識,沒有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法律制度,市場經濟的健康執行是不可能的。

  法律移植是豐富法律文化的重要途徑。一項法律制度首創於一個特定的國家或民族,但這種首創性的革新是極少的,有學者認為其比例不過千分之一。一個民族法律文化的積累不能只靠首創,只有不斷引進、吸收國外法文化的精華,才能使本民族的法律文化豐富多彩。否則,只能走向衰亡。一些人類學家認為,“文化發展主要依賴不同文化接觸而產生的交流”。羅斯科·龐德指出:“一種法律制度的歷史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向他國法律制度借用材料以及將法律之外的材料加以同化的歷史。”中國傳統文化素有兼收幷蓄的特性,引進、吸收國外法律文化的精華,也是繼承改造傳統法律文化的需要。

  近年來的立法實踐已表明,法律移植是可行的,是加快立法步伐,推動法律發展的有效措施。為適應科技進步、文化繁榮、國際貿易的需要,我國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經過認真的比較研究,大膽地移植了國外法中關於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迅速完善了我國的智慧財產權立法。1988年開始在深圳移植香港法,為深圳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我國擔保法吸收了美國《動產擔保交易法》的一些作法,如擴大實行不轉移佔有的動產抵押制度。1997年開始施行的修改後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經過深入地分析論證,引進、吸收了國外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人權保護等法律規定,增強了刑訴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大大推進了刑事訴訟現代化的程序,被公認為中國刑訴法發展史上的里程碑。八屆人大五次會議修訂的我國刑法典又使我國刑事法律制度朝現代化方向邁進了一大步。只要我們稍加留意便會發現法律移植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法制建設產生了很大影響。

  四、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缺少現代化成分,為實現現代化、必須進行法律移植。根據學者的論證,與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體現出“公法文化”的特徵。受“公法文化”的影響,我國是個具有悠久人治傳統的國家,歷史上沒有多少現成的符合現代法治的資源可供繼承,本土資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傳統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現在,一方面中國古代歷代統治者奉行“重農抑商”的政策,中國國內從未形成統一的市場,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反映市場經濟執行一般規律的法律文化從未產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極權統治下,人們恪守嚴格的等級觀念,法律僅僅成為統治者手中推行禮教和馭民的工具,難以形成和提供市場經濟及法治建設所要求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私權神聖、權力制衡等現代法治觀念。在大力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治建設的今天,在傳統法律文化不能提供有效本土資源的情況下,適時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大規模地制定法律更能提高效益,減少不必要的成本開支,美國比較法學家埃爾曼認為,“法律制度自一種文化向另一種文化移植是常有的情況,當改革是由物質或觀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對新的形勢不能提供有效對策或僅能提供不充分之手段的時候,這種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

  2.從社會的發展的角度來考察,一個社會要取得發展,必須對外開放以及吸納不同的文化,誠如學者所言:“人類的歷史證明,一個社會集團,其文化的進步往往取決它是否有機會吸取鄰近社會集團的經驗。一個社會集團所有的種種發現可以傳給其他社會集團;彼此之間的交流愈多樣化,相互學習的機會也就愈多。對中國來說,近現代歷史上吃夠了“閉關鎖國”盲目排外的虧,因此,在發展的問題上,必須持開放的心態,將中國的發展放到國際大環境的背景中,充分吸收先進國家的一切有益的經驗。

  3.當代法治發展的國際化趨勢,決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在當代,全球日益被聯合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隨著資本、商品、勞務等經濟要素的跨國轉移,各國在經濟交往中的矛盾日益增多。因為當今世界市場機制是統合世界的最重要機制,儘管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市場經濟會有一些不同的特點,但它執行的基本規律和資源配置的原則都是相同的,這就決定了有產生共同解決這些糾紛法律的可能。此外,全球性的生態、政治問題也日益突出,這些矛盾同樣也需要共同的法律來解決。因此,締結或加入國際公約、條約、尊重和遵守國際慣例成為處理國與國之間各種糾紛的重要方式,國際公約、條約、慣例已逐漸成為處理國與國之間各種糾紛的重要手段,國際公約、條約、慣例已逐漸成為各國主要法律淵源之一,法律文化無國界將成為一股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這種法律國際化的潮流是“世界各國在基於本國現實社會條件發展要求的基礎上為適應國際交往合作需要而作出的自主理性的選擇。”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大國,改革開放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為更好地融入世界政治、經濟體系中,不能抗拒法治發展國際化的趨勢。

  4.法律移植自身具有的優勢決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首先,與來自實踐中的立法相比,法律移植的試驗成本低、週期短、見效快,具有明顯的優勢。其次,適時地移植相關的法律,有助於及時調整改革發展帶來的新的社會關係,防止改革中法制的滯後。再次,法律移植能最大程度地參考國際慣例和各國普遍做法,避免了國際間不必要的個性差異而人為地增加交易成本。因為法律移植自身所具有的上述優勢,決定了我們在我國法制現代化程序中必須大力移植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尤其是這些發達國家制度中反映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共同規律和時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則。那種把自己封閉起來,棄西方發達國家幾百年乃至上千年積累的法制文明於不顧,一切從頭做起,或故意另起爐灶以追求所謂的“中國特色”的做法,只能使我們在發達國家後面爬行,拉大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延緩我國法制現代化的程序,以至喪失法制現代化的機會。

  五、法律移植的可能性

  1.法律的相對獨立性決定了它的可移植性。法律作為社會意識和上層建設的主要組成部分,它的產生取決於社會的經濟基礎,在承認經濟基礎決定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的前提下,必須承認法律的相對獨立性。法律的這種相對獨立性,是社會意識相對獨立性的體現,這就使得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家、不同形式的法律制度之間存在借鑑、對比、吸收可能。

  2.從法制史的角度考察,存在大量法律移植成功的範例。在法制史上,法律移植並非什麼非鮮的事物,據學者研究,法律移植遠在公元前17世紀前後,《漢謨拉比法典》以及《出埃及記》這些人類古老的典籍中似乎就已經出現。此後,法律移植活動從未停止過,文藝復興時期,歐洲出現了大規模移植羅馬法的運動。《法國民法典》頒佈後,十九世紀的歐洲大陸紛紛效仿《法國民法典》掀起了民法典化的潮流。直到現代,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仍在相互比較、借鑑中取長補短。對中國來說,近代中國迫於外來壓力,在作為晚清“新政”措施之一的“修訂新律”中,亦對大陸法系制度進行了移植,結果就是《大清民律草案》的誕生。《大清民律草案》雖未及實施清王朝即被推翻,但《大清民律草案》作為中西法律文化相結合的產物,打破了幾千年的中華法系舊傳統,使民事法律取得了獨立的地位併成為主要的法律淵源。

  六、結束語

  當代中國法制正處於轉型時期,要求我們“必須大膽吸收和借鑑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鑑當今世界各國包括資本主義發達國家的一切反映現代化生產規律的先進經營方式和管理方式。”在吸收外來文化方面要破除姓“社”、姓“資”的觀念,須知道“沒有資本主義文化遺產,我們就建不成社會主義。”因此,在我國法制現代化程序中,我們必須破除舊有的陳腐觀念,大膽地吸納西方發達國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共同規律和時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則,經過同化、整合成為我國法律制度有機的組成部分,推動我國法制現代化程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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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文顯:《繼承、移植、改革:法律發展的必由之路》、《社會科學戰線***長春***》1995年第2期。

  《大清法規大全·法律部》卷首第1頁。

  《大清光緒新法令》第20冊,第1頁。

  公丕祥:《國際化與本土化:法制現代化的時代挑戰》,《法學研究》1997年第1期。

  參見1994年1月15日《人民日報》。

  參見r·h路威:《初民社會》,***紐約,1920,第441頁***。

  轉引自阿蘭·沃森:《法律移植論》,《比較法研究》,***第1輯。

  江平:《制訂民法典的幾點巨集觀思考》,《政法論壇》199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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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78-117頁。

  埃爾曼:《比較法律文化》,賀衛方等譯,三聯1990年,第14頁。

  斯塔夫裡阿諾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後的世界》,吳象嬰、樑赤民譯,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6-7頁。

  穗積陳重:《法律進化論》,黃尊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269頁

  轉引自秦國榮:《論中國法制現代化過程中的幾個重大關係》,《山東社會科學》2000年5月,第65頁。

  參見:公丕祥:《國際化與本土化:法制現代化的時代挑戰》,載《法學研究》1997年第1期,第87頁-100頁。

  參見:董茂雲:《比較法律文化:法典法與判例法》,中國人民公安大學2000年。

  參見,餘能斌:《中國民法法典化之索源與前瞻》,載《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

  寫好畢業論文的辦法

  1、周密思考,慎重落筆

  畢業論文是一項“系統工程”,在正式動筆之前,要對文章進行通盤思考,檢查一下各項準備工作是否已完全就緒。首先,要明確主題。主題是文章的統帥,動筆之前必須想得到十分清楚。清人劉熙載說:“凡作一篇文,其用意俱可以一言蔽之。擴之則為千萬言,約之則為一言,所謂主腦者是也。”***《藝概》***作者要想一想,自己文章的主題能否用一句話來概括。主題不明,是絕對不能動手寫文的。其次,是理清思路。思路是人訂思想前進的脈絡、軌道,是結構的內在依據。動筆之前,對怎樣提出問題,怎樣分析問題,怎樣解決問題,以及使用哪些材料等,都要想清楚。第三,立定格局。所謂“格局”,就是全文的間架、大綱、輪廓。在動筆之前先把它想好“立定”,如全文分幾部分,各有哪些層次,先說什麼,後說什麼,哪裡該詳,哪裡該略,從頭至尾都應有個大致的設想。第四,把需要的材料準備好,將各種事實、資料、引文等找來放在手頭,以免到用時再去尋找,打斷思路。第五,安排好寫作時間、地點。寫作要有相對集中的時間,比較安靜的環境,才能集中精力專心致志地完成畢業論文寫作任務。 古人說:“袖手於前,方能疾書於後。”魯迅也曾說,靜觀默察,爛熟於心;凝神結想,一揮而就。做好了充分的準備,寫起來就會很快。有的人不重視寫作前的準備,對所寫的物件只有一點粗淺的認識就急於動筆,在寫作過程中“邊施工邊設計”,弄得次序顛倒,手忙腳亂,或做或掇,時斷時續,結果反而進展緩慢。所以,在起草之前要周密思考,慎重落筆。

  2 一氣呵成,不重“小節”

  在動筆之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一旦下筆之後,則要堅持不懈地一口氣寫下去,務必在最短時間內拿出初稿。這是許多文章家的寫作訣竅。有的人寫文章喜歡咬文嚼字,邊寫邊琢磨詞句,遇到想不起的字也要停下來查半天字典。這樣寫法,很容易把思路打斷。其實,初稿不妨粗一些,材料或文字方面存在某些缺陷,只要無關大局。暫時不必去改動它,等到全部初稿寫成後,再來加工不遲。魯迅就是這樣做的,他在《致葉紫》的信中說: 先前那樣十步九回頭的作文法,是很不對的,這就是在不斷的不相信自己——結果一定做不成。以後應該立定格局之後,一直寫下去,不管修辭,也不要回頭看。等到成後,擱它幾天,然後再來複看,刪去若干,改換幾字。在創作的途中,一面煉字,真要把感興打斷的。我翻譯時,倘想不到適當的字,就把這些字空起來,仍舊譯下去,這字待稍暇時再想。

  否則,能因為一個字,停到大半天。這是魯迅的經驗之談,對我們寫畢業論文也極有啟發。

  3、行於所當行,止於所當止

  北宋大文學家蘇拭在談到他的散文寫作時說:“吾文如萬斜泉湧,不擇地而出。在乎地,滔滔汩汩,雖一日干裡無難;及其與山石曲折,隨地賦形而不可知也。所可知者,常行於所當行,常止於不可不止,如是而已矣。”***《文說》***蘇拭是唐宋八大散文家之一,作文如行雲流水,有神出鬼沒之妙,旁人不可企及。但他總結的“行於所當行,止於所不可不止”,則帶有一定的普遍性。 “行於所當行”,要求作者在寫作時,該說的一定要說清楚,不惜筆墨。如一篇文章的有關背景,一段事情的來龍去脈,一種事物的性質特徵等,如果是讀者所不熟悉的,就應該在文章中講清楚,交代明白,不能任意苟簡,而使文意受到損害,以致出現不周密、不翔實的陷。“止於所不能不止”,就是說,不該寫的,一字也不可多寫,要“惜墨如金”。如果情之所至,任意揮灑,不加節制,也不肯割愛,勢必造成枝蔓橫生,冗長拖杏,甚至出現“下筆千言,離題萬里”的毛病。

  4、寫不出的時候不硬寫

  魯迅在《答北斗雜誌社問》一文中,提出了八條寫文章的規則,其中第二條是:“寫不出的時候不硬寫”。這是很有道理的。“寫不出”,有種種原因:或者對所談的問題認識不充分,僅停留在表面上,未能透過現象深入其本質;或則對所論的問題分析不透徹,沒有從不同層面、不同角度進行剖析,只見一點,不及其餘;或者所掌握的材料還不夠充分,或則對文章的主題、結構、語言表達還沒有想好,等等,都可使文章寫不下去。 “寫不出”,正好暴露出自己寫作中存在的問題,並不一定是壞事。它說明準備工作還沒有做好,寫作時機還不成熟。這時候,應該明智地停下來,細心地分析寫不出的原因,回顧寫作的各個環節,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如果是材料問題,就要進一步蒐集材料;如果是認識問題,就要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對寫作物件進行再認識。

  “不硬寫”,不等於不能再寫。只要查明原因,對症下藥,克服了寫作中的障礙,就會出現“山重水複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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