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現狀

  個人消費貸款持續發展,貸款餘額不斷上升,當前我國的個人信貸業務已進入市場高速成長期。與此同時由於個人信貸業務在我國商業銀行屬於新興業務。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一、我國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現狀

  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從2世紀8年代中期開始發展至今,業務範圍已經得到了明顯的擴大,主要包括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個人存單質押貸款、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個人助學貸款、個人旅遊貸款等業務。有的金融機構還開展了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個人綜合授信額度貸款等業務。截止到26年底,我國的個人消費信貸餘額為24127億元,是1997年的14.3倍。但在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市場,普遍存在著消費信貸總體規模仍然偏低、消費信貸增長速度明顯下降、消費信貸中個人住房貸款佔絕對比例的現象。

  在我國,隨著消費信貸的逐年發展,制約該項業務發展的風險也逐步暴露和突出,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目前,消費信貸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借款人風險。由於我國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貨幣化,收入來源多樣化,透明度低,使得實際收入與名義收入差距很大。 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資料只能表明當期情況,社會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現實又使得未來預期支出變得不可測,很難用科學的評估方法來確認未來的狀況,因而貸款期越長,發生變故的機率越大。再加上現在社會部門間資訊溝通共享渠道不暢,沒有個人信用劣跡的記錄,則無從判斷借款人的資信程度,也沒有個人破產的制度,這給許多信用意識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機,因而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無法徹底解決。借款人的多頭貸款、故意不還款或是惡意透支在目前個人信用體制不健全的狀況下使得銀行資訊不對稱,防範風險的能力大大降低。

  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是由消費者和銀行之間存在的資訊不對稱造成的。由於缺乏個人信用制度,銀行在監管客戶的風險防範方面產生難度,信用風險出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備的個人信用制度,銀行缺乏徵詢和調查借款人資信的有效手段。據世界銀行的研究結果,利用徵信系統即個人信用制度,大銀行客戶的違約率可減少41%,小銀行可減少78%,因此我國有必要先在制度上彌補這一空缺。

  3.法律風險。國家鼓勵消費信貸開展的政策是明確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規、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適用法規不完善。目前,商業銀行主要是依據《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票據法》、《貸款通則》、《經濟合同法》等對消費信貸進行管理,而這些法規調整的物件主要是商業銀行與企業的信貸關係,以生產性貸款為約束物件。商業銀行將以生產性貸款為約束物件的政策法規移植到消費信貸的發放與管理上,不可避免產生消費信貸風險防範和抵押物處置上的矛盾。

  4.抵押物風險。一般情況下,銀行為確保自身的安全,在對個人發放消費貸款時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當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銀行就應該取得對抵押物的處置權,但抵押物可能會因各種自然、人為災害或周圍經濟、交通環境的變化而造成價格下降或價值滅失。此外,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還不足以保障銀行順利實現對抵押物的處置權,法院往往會從社會安定、和諧的角度考慮,在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法院即使做出了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這些因素都導致了信貸風險大大增加。

  5.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的消費貸款尤其是個人住房貸款債權的流動性較差而產生的風險。目前在配套市場條件不健全的情況下,尚缺乏盤活這塊資產的措施。由於目前消費信貸在各銀行所佔比例還較低,且經濟較為疲軟,整個社會資金需求不旺盛,因而銀行資金充裕,流動性風險尚未暴露。但隨著消費信貸的迅猛發展,其比重在銀行資產中的增大,資金“短進長出”的矛盾會日益突出。當經濟高漲,整個社會資金需求旺盛時,若這塊資產還不能盤活,銀行很有可能會出現流動性危機,給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

  二、我國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產生的原因

  由於消費信貸的物件涉及不同的個體消費者,且在我國出現不久,各種規章及配套措施尚不健全。從內外因角度來看,導致信貸風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銀行自身管理薄弱。從銀行內部來看,其經營管理的制度是存在缺陷的。近年來,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由於市場競爭的激烈,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準和擔保條件,這種現象的蔓延將造成新一輪的風險積聚,不利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帶來極大的隱患。並且,還存在著信貸人員貸前調查不深入、貸中審查不嚴、貸後管理不力的鬆懈行為,放鬆了消費信貸資金使用的有效監控,這是導致借款人多頭貸款和道德風險形成的原因之一。

  2.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國尚未建立起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個人及家庭的收入狀況很不透明,居民收入中包含著許多非貨幣的收入和“灰色收入”,相當一部分借款人出具的收入證明的真實性無從查證,導致銀行無法確切計算和查證貸款申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根據我國現行的政府管理體制,符合國際慣例的、完整的個人信用風險評估的資訊和資料主要來自於公安、稅務、工商、法院、銀行、保險、公共事業收費等部門,但目前除銀行以外,分佈於這些部門的大部分個人資訊仍處於封鎖狀態,銀行無法通過正規的渠道取得相關資訊,這就使得商業銀行難以對個人的信用做出客觀、真實、公正的評估,從而難以對消費信貸業務的信用風險做出準確判斷。

  3.風險防範法規體系不完善。一方面,我國尚未出臺一部完整的《消費信貸法》,目前商業銀行主要是依據《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經濟合同法》以及一些人民銀行出臺的辦法如《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對消費信貸進行管理,其針對性當然不強,並且對現有法規也有不統一的理解,也未出臺什麼解釋進行規範。另一方面,在國內,個人信用制度、個人破產製度、社會保障制度等與消費信貸配套的制度政策尚未建立或有待完善。由於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不健全,特別是在個人貸款的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範,風險控制難以落實。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缺乏配套措施,使消費信貸缺乏完備的操作依據,無疑給貸款的安全性帶來影響。

  4.利率尚未市場化。利率尚未完全市場化,消費信貸缺乏相應的風險補償機制。消費貸款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客戶分散且數量大、客戶風險狀況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對不同客戶群應採取不同的利率定價,以實現貸款風險收益的最大化。但由於目前我國利率尚未完全市場化,商業銀行無法通過差別定價的貸款策略,增加對高風險客戶貸款的風險貼水,從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費貸款的平均損失率。 轉貼於 看準網   5.信用評分技術落後。主要體現在:第一,由於缺乏個人信用基礎資料,普遍採用專家法評分模型以應對個人信貸業務的快速增長。第二,評分模型的種類較少。隨著消費信貸品種日益增多,其顯現的風險特徵各不相同,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也存在較大的差異,而目前除了信用卡業務的評分模型針對性較強外,對於其他消費信貸產品未根據信貸品種、擔保方式、區域經濟特點的不同開發相應的評分模型,而是一個評分模型“一統天下”。第三,對評分模型的使用還限於貸款申請、審批環節,在貸後風險管理、風險預警、風險計量方面的運用基本是空白。

  三、我國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防範對策

  1.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制度和信用體系。首先,加快個人信用徵信機構建設的步伐,使其以商業化運作方式收集和使用有關個人信用檔案的資訊,同時兼顧公益性,逐步形成擁有全國基礎信用資訊資源的大型、綜合性徵信機構和眾多提供信用資訊評估等信用增值服務的各具特色的區域性、專業性徵信機構,形成一個既能充分利用各項資源,發揮規模效益,又能適應不同徵信需求,多層次、多方位的徵信機構體系。其次,應加快全國統一的個人基礎信用資訊資料庫的建設。目前,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在構建我國個人信用制度的戰略佈局中,可以實行讓一部分條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區先上的政策,先在一些信用消費發展較快的大城市推行個人信用制度,建立類似上海的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然後逐步向其他中小城市推廣,最後形成覆蓋全國的個人徵信網路。第三,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整合協調和掌握各部門的個人信用資料、運用人民銀行的網路形成全國個人徵信的資料庫,由一個專門性的全國個人信用管理局對資料進行加工、整理、定價,產生一個個人信用檔案的管理、查閱、購買資訊的服務,從而實現市場化的運作。

  2.建立健全消費信貸相關法律體系。一是要將消費信貸列入國家整個法律體系特別是經濟、金融法律體系中,從總體上加以規範和完善,要儘快對《擔保法》、《合同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等相關經濟、金融法規中的有關消費信貸條款進行相應修改、完善和補充,儘量簡化手續、降低費用、放寬條件,使之有利於促進和規範消費信貸的發展。二是要根據消費行為和消費信貸行為的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制度和具體的實施細則,讓居民有參加消費信貸的積極性和還貸的約束性,讓銀行有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的動力和責任感,形成“居民對銀行有信心,銀行對居民能放心”的良好格局及“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的信用秩序。三是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貸款擔保制度、醫療制度等相關制度,從而分散和共擔個人信用風險。

  3.建立有效的內控體系,實行浮動貸款利率。首先,銀行內部要建立專門機構,具體辦理消費信貸業務,同時建立消費信貸審批委員會,作為發放消費信貸的最終決策機構,做到審貸分離,形成平衡制約機制,以便明確職權和責任,防範信貸風險。其次,要進一步完善消費貸款的風險管理制度,從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後檢查幾個環節明確職責,規範操作,強化稽核的再檢查和監督。第三,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消費信貸風險的預警機制。對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本息的情況,或者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應當列入“問題個人黑名單”加大追討力度,並拒絕再度借貸。第四,加強量化考核、質量監測,實行競爭上崗、獎罰分明,完善多勞多得的分配機制,最大限度地發揮工作人員的創造性和積極性,提高信貸管理水平,促進消費信貸規範發展。第五,實行浮動貸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場化程序,在利率浮動比率、貸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給商業銀行以更大的餘地,以便商業銀行更好地為客戶服務,更好地防範風險。

  4.採用科學的信用評分技術。首先,由於專家法評分模型的侷限性,就要求商業銀行高度重視個人信貸業務基礎資料的蒐集、整理與建庫工作,改進現行的業務系統,加強新受理業務資料錄入完整性、準確性的監控管理,特別是對未獲批准的申請人資訊的收集。其次,商業銀行應根據資料資源的不同採用不同的方法開發評分模型。建議對不同的產品設定不同的評分模型,由於目前各項基礎條件較薄弱,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分產品分步推進。最後,必須將信用評分技術用於個人信用風險管理的全過程。建議國內商業銀行儘快發掘銀行內部貸款賬戶資訊,開發欠款催收評分模型、風險預警評分模型等行為評分模型,進一步開發相應的自動化賬戶管理系統、催收管理系統,提高個人貸款貸後風險監測、不良貸款管理的效率。

  5.轉變消費觀念,提高信用意識。我國居民長期以來有著“勤儉持家”、“量入為出”的傳統消費觀念,對於“負債消費”還比較陌生。商業銀行應通過多種營銷方式,向消費者大力宣傳消費信貸,並創新服務品種、改進服務手段、提高服務效率,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培育消費者的信用消費觀念、創造信用消費需求,實現業務發展和觀念轉變的互動,使人們增加安全感,消除後顧之憂,提高即期消費慾望,從而積極使用消費信貸。同時,政府可以通過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各種媒介,形成強大、廣泛的宣傳和監督系統,提高社會群體的信用意識,以此來推動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對於我們來說,僅僅是再造信用的一種手段,而提高整個社會的信用程度才是我們最終的目的,我們要用信用的約束來促進社會公眾整體素質的提高,從而促進國內消費信貸業務的快速健康發展。

  個人信貸風險的對策意義

  面對消費信貸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風險,商業銀行急需建立一套防範消費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人手:

  逐步創造全社會範圍的個人信用環境

  建立科學有效的個人徵詢體系是銀行控制消費信貸風險的前提保證。從目前的實際出發,可以分兩步走:先在銀行內部建立全行性個人客戶信用資料庫,使每個存量客戶都有相對完整的信用記錄,個人與銀行的所有信用業務均有記錄登記。同時,加快建立國內各金融機構之間的資訊交換制度。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一個股份制個人徵信公司,擴大現有人行徵信系統的職能和範圍,聯合金融機構、政法部門、各公用收費部門等,蒐集整理個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記錄,評估個人信用等級,為發放消費信貸的金融機構提供消費者的資信情況。可以先易後難地組建徵信公司,起初只聯合金融機構,以後再逐步擴大。徵信公司應遵循“會員免費提供資訊,有償提供查詢服務”原則,把各家金融機構作為會員,金融機構免費向徵信公司提供個人信用記錄,參加組建的其他部門同樣要免費提供有關的個人資信情況。金融機構和個人查詢時要付費,以便保證徵信公司正常運轉。

  摺疊認真探索個人客戶差異化服務方法

  調整客戶結構,培育和拓展一批高階個人客戶群體

  所謂高階個人客戶就是指風險低、潛力大、信用好的客戶。就當前客戶群體而言,一是從事於優勢行業或壟斷行業的文化素質較高的人員,如電信、電力、金融等行業的從業人員。二是職業穩定、收入較高的國家公務員和財政發放工資的事業單位人員。三是全國性或區域性大公司的管理人員與專業技術人員等。這些群體不僅工薪水平和福利條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較好的專業技能,預期收入高,失業風險較低。並且由於文化素質相對較高,對自身的社會聲譽和個人信譽也更加註重,還款意願較強。銀行對重點客戶應加大營銷和調研力度,在促進業務發展的同時,有效降低貸款的預期損失比率。

  健全、完善銀行內部信貸管理機制

  一是嚴把信貸准入關。根據國家巨集觀經濟發展狀況,有規劃的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嚴格規範各環節操作流程,防止各種操作風險的產生。二是加強貸後管理。根據個人消費貸款的特性,分析相關風險點,有針對性地制定簡潔有效的管理辦法,辦法必須具有可操作性。配置好相應的客戶經理與風險經理,按規定進行貸後檢查。三是必須嚴肅信貸紀律,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必須到位。對存在的問題積極整改,“舉一反三”,採取必要措施,避免同類問題再次出現。四是實行分類管理、分類授權。針對各分支機構管理水平與風險控制能力,實行不同的授權管理和程式運作,並實行精細化管理,擇優發展。五是可以成立專門的個人消費貸款審查審批中心,對個人信貸業務進行流程再造,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化水平,實行集約化經營。

  進一步完善消費貸款的擔保制度

  擔保制度,是貸款第一還款來源出現風險時的必要保證,也是制約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一個有力武器。在我國消費信貸法出臺前,商業銀行一方面要認真研究分析現有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圈定法律爭議少、執行容易的標的作為抵押物。產權不清、變現較難以及現有法律上存在爭議的抵押物一般不要接收。選定的擔保抵押物必須合法、足值、有效。另一方面,商業銀行應合理界定保證人範圍。對借款人自身條件較好,收入穩定,可實行保證擔保方式的貸款,保證人應該選擇信用度高的高階客戶,且至少自身綜合條件不低於借款人。

  個人消費貸款與銀行保險代理業務結合起來

  代理保險業務是當前商業銀行分業經營環境下的一項新興業務。這項業務的發展可與銀行自有的傳統業務緊密結合起來。一是可以增加收益,銀行通過代理保險業務能夠獲得可觀的代理手續費收入和存款來源;二是可以降低部分不可預測的風險,將保險標的***可以是抵押物,也可是借款人的人身安全***的第一受益人指定為銀行,當標的遭受損害或損失時,保險賠償可及時補償銀行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同時,銀行代理保險將通過銀行的中介作用改變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資訊不對稱的局面。由於銀行代理業務相關險種的保費較低廉,可以使客戶在較低的成本上獲得保險產品和相關資訊,使得信貸客戶既可以得到銀行貸款,又可以得到自身的保險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