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標準都有哪些規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也是必須發放工資的,而在法律上,對試用期工資的標準也有相關的規定。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試用期工資標準的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試用期工資標準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一規定明確了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在勞動者試用期工資的問題上,有些用人單位採取種種方式,極力壓低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有的甚至僅給生活費,以達到從勞動者身上獲取更多超額利潤的目的。由於法律法規對試用期的工資水平並未作明確規定,給了不法用人單位以可乘之機。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利用試用期剝削勞動者的現象,《勞動合同法》作出了具體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利。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有兩層意思:一是用人單位在規定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時,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者本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期滿後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二是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時,即使符合第一層意思的規定,但同時還應當做到,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只有這兩點都符合了,用人單位所確定的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報酬才是合理合法的。

  從《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知道,雖然法律沒有具體規定試用期的工資標準,但要求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者本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期滿後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同時也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的時間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工資結算要考慮的問題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裡兩者相比取其高。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