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標註冊的優缺點

  註冊涉外商標的優缺點各自是什麼?如何註冊涉外商標?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馬德里國際註冊的優點

  1、手續更簡便

  目前加入《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的國家已經達84多個,其中包含了除加拿大以外的所有西方工業大國。國際商標申請人可僅需直接向所屬國商標主管部們提出申請,不必再委託其他國外的商標代理人或組織辦理;申請人僅需用一種文字***法文,英文或者西班牙文***提交一份簡單的申請書,即可同時指定一個或多個國家甚至所有這些國家,在一個或多個商品、服務類別上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方式大大方便。在規費的支付上,申請人可以一次性以人民幣向原屬局的主管機關或以瑞士法郎向國際局直接支付。

  而相對於以向這些國家逐一申請註冊的情況,可以免去了分別需向不同國家商標主管機關使用不同語言、提交不同規定要求的申請書、支付不同種類外幣等等的繁瑣程式。因此可以說,馬德里體系的商標申請手續非常簡便。

  2、申請費用較低

  商標馬德里國際註冊的費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礎註冊費,二是指定國家的費用,三是本國商標主管機關的費用。

  國際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在一份申請中指定一個或者多個成員國要求對其申請商標進行保護,無論指定一個成員國還是指定全部成員國,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均只需繳納一份基礎註冊費,因此,指定的國家越多越合算。

  繳納的申請費以瑞士法郎計算的統一規費,或根據“議定書”再繳納單獨規費,而無須逐一向每一個指定保護的國家分別交費。另外,根據“協定”及“議定書”,國際註冊申請人可不經過代理人,直接向本國的商標主管機關提出註冊申請,從而可節省一筆代理費。從數額上看,國際註冊費大大低於分別向每個國家申請註冊的費用,後者一般包括該國商標註冊規費、代理費和翻譯費等。商標申請人在馬德里所有成員國就一個類別申請商標註冊所需的費用是逐一國家申請註冊所需費用的1、12~1、11。因此,費用明顯低廉。

  3、時間快捷

  申請人從向商標局提交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之日起,如果手續齊備並按規定繳納費用,一般六個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頒發的商標國際註冊證明。其上載明商標的國際註冊號和國際註冊日。不過,該國際商標註冊證明只是表明國際局收到了國際註冊申請,並經審查符合國際局的要求,已經或者即將把該申請提交給各指定國進行審查。該商標能否在各指定國獲准註冊,還是要以各指定國的審查為準。

  根據“協定”和“議定書”的規定,該商標申請自國際局登記此項國際註冊之日起十二個月***協定***或十八個月***議定書***內,申請人指定保護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有權駁回這一領土延伸申請,也就是說,從國際註冊日起,如果被指定國在上述的規定期限內沒有向國際局發出駁回通知,該商標將在該指定國自動得到保護。顯然,申請人在十二個月或十八個月左右的時間內,就能知道自己的國際註冊商標在各有關國家是否得到保護。

  對於那些實際審查期限非常長的國家,此種規定大大縮短了申請人為得到該國的商標註冊保護而需等待的時間。比如義大利,如果到該國單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正常情況下獲得商標註冊的時間約為3年-4年,而通過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從申請到取得商標國際註冊證書,再到義大利按規定能夠花費的審查期限,全部時間加起來最長不超過20個月,比單獨申請註冊的時間短很多。

  4、維護管理便捷

  申請人提出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後,便可獲得國際局頒發的國際註冊證,獲得對應的國際註冊號。通過該國際註冊號,即可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網站上對自己所申請註冊的商標指定各個締約方的審查情況進行查詢。申請人也可通過該國際註冊號直接向國際局辦理商標的後續事宜,比如變更、轉讓、續展、登出等。因此,通過馬德里體系申請商標國際註冊使得申請人對自身的商標維護管理更為便捷。

  馬德里國際註冊的缺點

  1、國際註冊的國家數量有限

  因為《馬德里協定》最先是由實施商標註冊原則的國家提出的,所以,以取得所屬國國內註冊作為申請國際註冊的先決條件,限制了一部分實施商標使用原則的國家的積極性;

  截至目前,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目前只有80多個國家,還有一些同我國貿易聯絡密切的一些重要國家,目前還不是成員國,北美、南美、中東、非洲、東南亞等地區的大部分國家還徘徊在該體系之外,其中包括加拿大、巴西、阿根廷、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尼西亞等一些我國重要的貿易伙伴。我國企業無法通過馬德里國際註冊途徑在這些國家取得商標註冊,不得不同時選擇逐一國家途徑來申請商標。

  2、要求以國內申請、註冊為基礎

  國際註冊必須以國內商標申請、註冊為基礎。在《馬德里協定》項下,申請必須基於相同商標的國內註冊或初步申請公告;在《馬德里議定書》項下,申請必須基於相同商標的國家註冊申請,因此,在申請的時間上有一定的限制。

  3、國際註冊商標的事先查詢方式的有侷限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體系中只能查詢通過該體系辦理註冊的國際商標資訊,而對馬德里體系中各個成員國的商標資訊不具有統一檢索查詢能力。因此,對於準備辦理國標註冊的商標,如果需要事先了解該商標的在所指定國家和地區的註冊可行性資訊只能通過該國的商標代理機構或律師機構和該國家的具體商標情況逐一進行檢索查詢和分析判斷。而且與逐一國家註冊時的情況一樣,需要額外支付高額的檢索查詢費用,查詢結果取決於實施查詢的代理機構和代理人。

  4、申請註冊過程中出現的事宜處理與逐一國家註冊時是一樣的

  國際商標局對申請人提交的馬德里及國際註冊申請僅僅是負責向被指定國家主管商標機關傳遞相關申請檔案,而由各個被指定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根據自己國家的法律規定對申請商標進行審查。如果某一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在審查中認為該商標申請不符合被指定國家的法律規定而要求修改,或出現***部分、全部***駁回,或被他人提出異議等情況而需要辦理答辯、複審等事宜時,國際商標局只負責傳送相關通知書,而不負責轉交申請人需要向締約方提交的複審或答辯書件等法律檔案,此時只能由申請人委託該締約方國家認可的代理機構遞交。就需要該商標申請人另行通過相關代理機構委託該指定國家的代理人***律師***辦理相關法律程式,並另行支付相應的答辯、複審等規費和***律師費***代理費。對於這些商標事宜的處理與逐一國家註冊時是一樣的,馬德里國際註冊並無優勢可言。

  5、沒有統一的註冊證

  馬德里國際註冊雖然在提出國際註冊申請後可以很快捷的收到一份國際商標局頒發的國際註冊證和國際註冊號,但該商標國際註冊證非常簡單,而且只是該商標的國際註冊申請的憑證,其效力僅相當於國內的受理通知書,並不是該商標在指定國家能受到保護的有效法律檔案。就目前來說僅有少數締約方國家可以在核準國際註冊申請後會頒發該指定國家的商標註冊證書***如:美國、日本等國***,而大多數締約方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在審查之後一般不頒發註冊證或核准通知書,僅僅釋出一個宣告在該國受保護的通知,有些國家甚至連保護宣告檔案都沒有,僅是指自動受保護。只有在商標被全部或部分駁回的情況下,才向申請人發出駁回通知書。因此,申請人只有通過計算駁回期限的方式來推斷自己的商標是否被相關締約方的主管機關核准。

  對於習慣了擁有一張經商標主管機關蓋章的註冊證的國內申請人來說,沒有註冊證會令他們感覺有些不踏實,大多數國家的申請人也有同樣的想法。如果確實需要證明該商標在所指定國家受到保護還需要另行向該國商標主管機關開具商標註冊證明檔案,並另行繳納相關費用。

  6、註冊效力的不穩定性

  由於國際註冊要求以國內申請、註冊為基礎,五年後才能與原屬國的註冊脫鉤,因此一旦原屬國的註冊在五年內被撤銷,國際註冊也隨之將被撤銷,這一情況又被稱之為中心打擊原則。

  辦理商標國際註冊的程式

  首先,申請人應向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提出申請。申請的檔案包括:填寫好的中國國際註冊申請書一份***申請書由我司提供***,申請書一定要加蓋公章、國內商標註冊證***或初步審定公告***影印件一份、代理委託書、商標圖樣兩張,若是彩色商標,需彩色商標圖樣兩張。

  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檔案後,即登記申請日期,編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向申請人傳送《收費通知單》。

  申請人接到《收費通知單》後,應儘快按數額繳納費用,商標局只有在收到如數的匯款後,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如若兩個月後商標局仍未收到匯款,便會將此申請檔案及其它附件一併退還申請人,不再保留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這裡應提醒申請人注意,國際局如在商標局收到國際註冊申請之日起,兩個月之內收到商標局遞交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國際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該商標的國際註冊日期;如國際局在兩個月之後收到該申請,國際局則將國際局收到該申請的日期作為收文日期和國際註冊日期。

  如申請人想要指定保護的國家既有“協定”成員國,又有“議定書”成員國,而在本國申請註冊的商標還未取得註冊,或者說剛剛提交申請,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建議申請人可先就 “議定書”成員國提出國際註冊申請,當該商標在本國註冊後再就“協定”成員國提出後期領土延伸申請。這樣既能馬上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又不浪費時間,儘快取得商標註冊保護,特別是當該國際註冊申請是在國內註冊

  申請提出六個月之內提出的,申請人還可要求優先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