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標註冊途徑有哪些

  現在註冊涉外商標的途徑有很多,那麼具體應該有哪些呢?小編把整理好的涉外商標註冊途徑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註冊涉外商標的途徑有哪些

  1、單國註冊:單個國家註冊是指企業通過代理人或經銷商或其他方式,到國外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辦理商標註冊。一般來講,我國企業可以到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與我國簽訂有商標註冊互惠協議的國家逐一註冊。

  2、歐盟註冊:歐盟商標是指根據CTMR***歐共體商標條例***規定的條件獲得OHIM***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註冊的,在歐盟範圍內有效的,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3、馬德里註冊:即根據《商標國際商標註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商標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註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商標註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商標註冊。

  4、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註冊: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是由前法國殖民地中的官方語言為法語的國家組成的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一個地區性聯盟。總部設在喀麥隆首都雅溫得,統一管理各個成員國的商標事務。非知組織成員國在商標領域內完全受非知組織的約束,沒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制度,所以並不存在逐一國家註冊的可能性,只能通過非知組織註冊。

  涉外商標註冊需要注意什麼?

  1、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非“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商標註冊申請。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商標註冊申請。

  2、申請國際商標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程式。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馬德里協定”成員國的,申請國際商標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註冊;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的,申請國際商標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註冊或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

  3、國際商標註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註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國際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註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商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標完全相同;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如果國內申請或註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一商標,在申請國際商標註冊時,可提交一份國際商標註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商標註冊申請書上。

  4、符合一定條件的可宣告要求優先權。申請人在申請國際商標註冊時,如果與國內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相隔時間未超過六個月,那麼申請人在提出國際商標註冊申請時,可要求優先權,但應提供國內《受理通知書》影印件。

  5、不予受理的國際商標註冊申請凡不符合《商標國際商標註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第六條之1、2、3 或其中一條的,商標局不予受理該商標國際商標註冊申請。

  6、國際商標註冊的有效期滿後,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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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商標註冊申請的原則

  ***1***申請人所屬國和中國之間已達成商標互惠協議的按照雙邊條約辦理

  商標互惠協議是指申請人所屬國和我國通過簽約或者換文而達成的商標互相註冊協議。除專門的商標互惠協議外,我國在與一些國家簽訂的友好通商或者貿易協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標註冊的互惠原則及有關商標註冊條款。按雙邊條約的規定,通常都給予申請人享受“國民待遇”。我國商標主管機關對於已同我國簽訂商標互惠協議的國家的公民和企業申請商標註冊的,自應按協議的規定辦理。自我國加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及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後,雙邊協定則僅適用於沒有加入這三個國際條約的國家。

  ***2***依據申請人所屬國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

  目前,在商標方面的國際條約中,我國已加入的已有四個:即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80年3月3日加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85年3月19日加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0月4日加入***和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5年12月1日加入***。對於我國未加入的國際條約,我國沒有遵守的義務。只有雙方都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我國才有遵守的義務。

  尤其是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任何一個成員國應在商標註冊方面給予其他成員國國民以國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約》的所有成員國國民在我國都可以享受商標註冊的國民待遇,在註冊條件、申請手續、步驟等方面享有與我國國民一樣的待遇。

  ***3***按對等原則辦理。

  對等原則是處理國與國之間關係經常採用的一項原則,其基本含義就是:在處理國際間的政治、經濟關係時,你用什麼方式對待我,我也將以同樣的方式對待你。將對等原則適用於涉外商標註冊,就是要求雙方按照同等方式來辦理對方國家的公民或企業的商標註冊申請。比如,如果外國商標申請人所屬國對於我國商標到該國的註冊申請要求提交本國註冊證明、互惠協議證明的,則該國商標申請人也必須向我國商標主管機關提交上述證明;外國商標申請人所屬國要求我方對商標申請書件進行認證、公證的,我國也按對等原則辦理,反之亦同。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涉外商標註冊途徑,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