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產轉讓監管規定

  信貸資產轉讓是銀行業近年來新興的一種金融創新。作為資產負債管理工具、融資工具和風險管理工具,它有助於解決銀行在資本充足率和資本收益率之間的"兩難選擇"。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你們喜歡。

  

  監管層對該類業務的監管分為準入監管和業務監管兩個層次,各家商業銀行在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前需要向銀監局申請業務資格。監管當局出於發展金融市場,加快金融開發的角度出發,啟動和放開了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目前絕大多數金融機構都具備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資格。

  業務監管。對於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監管層沒有出臺專門的規章制度對該類業務進行規範。實際工作中,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因轉出方對該筆資產並沒有剝離報表,監管層對該筆業務作為融資業務來監管。買斷性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因該筆資產剝離了轉出方報表進入受讓方資產負債表,監管層對該筆業務界定為信貸業務,監管政策參照有關信貸業務的監管政策。

  當前,信貸資產轉讓管理成為監管層限制銀行調整流動性、限制貸款規模的手段。在目前巨集觀經濟出現過熱勢頭,國家加強巨集觀調控的大背景下,銀監會出臺了限制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轉讓的檔案。監管層通過限制一些金融機構轉出信貸資產,限制了一些資產負債比例已經較高的金融機構進一步開展信貸業務的手段,達到巨集觀調控的目的。

  ***三***信貸資產轉讓相關平臺的建設及意義

  信貸資產轉讓市場很大,並出現了幾個信貸資產轉讓平臺。深圳已成立國內首個由官方籌辦並運營的信貸資產轉讓平臺,上海銀監局也在努力推動銀團貸款交易系統平臺建設。這種交易平臺的推出,最大的意義是方便信貸資產轉讓。一方面,主辦方希望方便銀行獲取其他銀行的信貸資產轉讓、受讓資訊,另一個方面,交易平臺的重要功能是價格發現,即設定了"信貸資產轉讓、受讓"資訊公告欄,公佈出相關信貸資產的價格行情。此外,目前市場上也出現了一些非官方的信貸資產交易平臺,如上海的國力,北京的中國貸款交易網。

  信貸資金轉讓的審計

  一、審查轉讓合同,查清出讓方和受讓方的真實意圖。將實際業務與轉讓合同進行對比分析,審查轉讓業務是否按合同約定嚴格執行。同時,關注轉讓業務發生的時間和期限,重點審查發生在年末、時間較短的轉讓業務,查清有無為調整報表在年末從事大量轉讓業務。

  二、審查交易背景的真實性,揭示虛假轉讓行為。對所轉讓的貸款的發放時間、五級分類、借款單位、貸款合同和借據進行審查,查清有無以虛構貸款等方式將轉讓業務當作融資工具,甚至大量騙取銀行資金問題。

  三、審查資金去向,揭示違規行為。從信貸資產受讓方轉出的資金入手,審查信貸資產出讓方有無將融入資金不入大帳或投入資本市場等違規行為。

  四、審查會計資料,提高會計資訊質量。審查交易雙方是否按合同約定的轉讓方式進行會計處理,在商業銀行貸款科目中有無短期買斷的信貸資產,在保證金和存款科目有無出讓方大額存款,有無隨意利用回購和買斷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調整報表問題。揭示出讓方為虛增銀行存款,虛減不良貸款,商業銀行為虛增正常貸款和企業存款而聯手作假問題。

  五、揭示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存在的風險。對商業銀行通過貸款回購方式對外融資業務的審查,應關注金額和筆數逐漸增加的客戶,審查出讓方的融資方式和渠道,對在多家銀行做轉讓業務,融資金額不斷擴大的財務公司等單位進行重點審計,從中揭示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轉業務中存在的風險。

  信貸資金轉讓的異化

  在一個完善的金融市場裡,銀行參與信貸合約交易的根本目的是獲取不同銀行對同一信貸合約主觀評價不同而產生的"消費者剩餘",是一種明顯的趨利行為。但是如果深入考察中國銀行同業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就會發現一幅完全不同的圖景。

  2002下半年,中國央行開始批准銀行同業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事實上在2002年上半年,就有銀行已經祕密開展此類業務***張宇哲,2003,《中信銀行搭建信貸資產轉讓二級市場》***。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部分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呈現以下三個主要特徵:一是信貸資產轉讓主要採用回購形式,二是信貸資產轉讓的期限都很短,三是信貸資產轉讓協議達成的時間往往是商業銀行上報非現場監管資料的前幾天甚至當天。其實,正是這三個特徵決定了中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轉讓具有與一般意義上的信貸資產轉讓完全不同的涵義。如果極端一些,甚至可以認為,我國部分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不是正常尋利行為,而異化為逃避監管的工具。

  第一,具有上述三種特徵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並不能夠從實質上優化銀行的信貸資產結構。因為信貸資產轉讓採用的是回購方式,相當大一部分轉讓期限在十天之內。這樣一來,賣出行能夠改變信貸資產結構的時間就少於十天。這樣一個相當短期限的信貸資產結構改變,對於銀行業務難以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第二,這種轉讓很難幫助銀行解決流動性問題。因為回購期限短,信貸資產轉讓只會帶來帳面資訊的改變,並不一定帶來現金的實際流動。即使有現金流動,除非賣出行面臨特殊的支付困難,否則這種確定的非常短期的現金流對銀行的流動性並沒有多大的幫助。並且,對於如此短期的現金需求,銀行完全可以通過交易成本低得多的同業拆借等方式進行,而不必須進行信貸資產轉讓。因為同業拆借是一個標準化的市場,銀行參與該市場的參與成本很低,合約的談判成本也非常低。相反,在信貸資產轉讓方面,要涉及很多筆業務,要涉及信貸資產的合約條款和資產狀況的確認等等,可以肯定其交易成本很高。

  第三,這種轉讓業務可以有效規避監管。對銀行的監管分為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對於銀行日常經營狀況資訊的獲取主要是通過非現場監管進行。為此,在中國的監管框架中,設計了十項指標,來保證監管者比較充分地掌握銀行的經營資訊。如果在上報監管資訊前夕,銀行進行信貸資產轉讓,只要所轉讓資產組合適當,完全可以輕易的修改這十項指標。又由於這種轉讓業務期限極短,在商業銀行上報監管資訊之後的極短時間,商業銀行相關的經營狀況又會還原。這樣,銀行的非現場監管資料事實上就處於嚴重失真狀態。或者說,監管當局掌握的僅僅是銀行上報監管資料時的資訊,而不是銀行日常經營中的資訊。

  如果銀行依據上述非現場監管資料,對相關銀行下監管結論,制定監管策略,那可能就會帶來嚴重問題。幸運的是,目前監管當局一方面有多種資訊收集渠道,同時還有強有力的現場監管手段,並且初步建立了持續監管的機制與架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對上述資訊進行甑別。但是,因為甑別成本相對高昂,而監管當局受限於監管資源和監管成本的約束,並不能夠完全徹底地對此進行清理。所以,商業銀行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通過這種合法方式掩蓋經營資訊,逃避監管的。如此一來,中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在某種意義上,就不僅不具備發達金融市場上的信貸資產轉讓的積極功能,相反異化為合法逃避監管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