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產轉讓目的

  信貸資產轉讓的監管問題應歸屬於對影子銀行監管的命題範疇。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信貸資產轉讓是指金融機構***如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等***之間,根據協議約定轉讓在其經營範圍內的、自主、合規發放尚未到期信貸資產的融資業務,其中,金融機構將其持有的信貸資產出售給其他金融機構並一次融入資金被稱為信貸資產出讓業務;金融機構受讓其他金融機構出售的信貸資產並融出資金被稱為信貸資產受讓業務。

  信貸資產轉讓的種類

  第一類:銀行甲提供保證擔保,後期貸款置換或備用貸款支援,信託公司新增貸款,過一定時期,轉手賣給銀行甲或銀行乙。這一時期一般在幾天至一年之內不等。

  信託公司賣出之後,又分為兩種情形:信託公司承諾回購與完全賣斷兩種。信託公司一般是採取完全賣斷,不願意回購。

  這一類轉讓之所以發生,在於借款人具有相當實力,議價能力強,追求低成本資金。銀行甲期望維護重點客戶關係,囿於無法突破貸款利率下限,介紹信託公司首先介入,願意提供擔保,便於到期接回專案。或者因為過一定時期後,甲的存貸比下降,可以新增貸款,或客戶在甲的借款額度已經下降,可以重新對客戶貸款。同時銀行乙缺乏優質專案,資金較多,願意接受該信貸資產。

  第二類:銀行存量貸款出售,信託公司買受:

  信託公司買受之後,又分為兩種情形:原出售方附回購承諾、信託公司完全買斷兩種。第一種較多,許多信託公司已經與多家銀行合作多次;第二種較少。

  這一類業務出現,是由於銀行分、支行需要調節資產負債表,尤其是在月底、年底;創造中間業務收入***投資銀行業務收入***,調整收入結構,完成內部業績考核要求;為高階客戶提供理財品種,信託公司受讓貸款後,由銀行代銷信託產品,兼顧吸收儲蓄存款;調整行業投向,分散貸款資產的地理分佈;實施間接銀團貸款,分散對單一客戶貸款過度集中的風險。

  信託公司參與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逐漸增多,說明金融市場存在此類需求。相對銀行之間直接轉讓,在信託公司參與下,信貸資產轉讓的靈活性大大增加。

  信貸資產轉讓的異化

  在一個完善的金融市場裡,銀行參與信貸合約交易的根本目的是獲取不同銀行對同一信貸合約主觀評價不同而產生的"消費者剩餘",是一種明顯的趨利行為。但是如果深入考察中國銀行同業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就會發現一幅完全不同的圖景。

  2002下半年,中國央行開始批准銀行同業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事實上在2002年上半年,就有銀行已經祕密開展此類業務***張宇哲,2003,《中信銀行搭建信貸資產轉讓二級市場》***。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部分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呈現以下三個主要特徵:一是信貸資產轉讓主要採用回購形式,二是信貸資產轉讓的期限都很短,三是信貸資產轉讓協議達成的時間往往是商業銀行上報非現場監管資料的前幾天甚至當天。其實,正是這三個特徵決定了中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轉讓具有與一般意義上的信貸資產轉讓完全不同的涵義。如果極端一些,甚至可以認為,我國部分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不是正常尋利行為,而異化為逃避監管的工具。

  第一,具有上述三種特徵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並不能夠從實質上優化銀行的信貸資產結構。因為信貸資產轉讓採用的是回購方式,相當大一部分轉讓期限在十天之內。這樣一來,賣出行能夠改變信貸資產結構的時間就少於十天。這樣一個相當短期限的信貸資產結構改變,對於銀行業務難以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第二,這種轉讓很難幫助銀行解決流動性問題。因為回購期限短,信貸資產轉讓只會帶來帳面資訊的改變,並不一定帶來現金的實際流動。即使有現金流動,除非賣出行面臨特殊的支付困難,否則這種確定的非常短期的現金流對銀行的流動性並沒有多大的幫助。並且,對於如此短期的現金需求,銀行完全可以通過交易成本低得多的同業拆借等方式進行,而不必須進行信貸資產轉讓。因為同業拆借是一個標準化的市場,銀行參與該市場的參與成本很低,合約的談判成本也非常低。相反,在信貸資產轉讓方面,要涉及很多筆業務,要涉及信貸資產的合約條款和資產狀況的確認等等,可以肯定其交易成本很高。

  第三,這種轉讓業務可以有效規避監管。對銀行的監管分為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對於銀行日常經營狀況資訊的獲取主要是通過非現場監管進行。為此,在中國的監管框架中,設計了十項指標,來保證監管者比較充分地掌握銀行的經營資訊。如果在上報監管資訊前夕,銀行進行信貸資產轉讓,只要所轉讓資產組合適當,完全可以輕易的修改這十項指標。又由於這種轉讓業務期限極短,在商業銀行上報監管資訊之後的極短時間,商業銀行相關的經營狀況又會還原。這樣,銀行的非現場監管資料事實上就處於嚴重失真狀態。或者說,監管當局掌握的僅僅是銀行上報監管資料時的資訊,而不是銀行日常經營中的資訊。

  如果銀行依據上述非現場監管資料,對相關銀行下監管結論,制定監管策略,那可能就會帶來嚴重問題。幸運的是,目前監管當局一方面有多種資訊收集渠道,同時還有強有力的現場監管手段,並且初步建立了持續監管的機制與架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對上述資訊進行甑別。但是,因為甑別成本相對高昂,而監管當局受限於監管資源和監管成本的約束,並不能夠完全徹底地對此進行清理。所以,商業銀行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通過這種合法方式掩蓋經營資訊,逃避監管的。如此一來,中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在某種意義上,就不僅不具備發達金融市場上的信貸資產轉讓的積極功能,相反異化為合法逃避監管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