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產轉讓會計處理

  信貸資產轉讓市場本身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缺乏有效的監管、潛在的風險存在與其運作過程中等等。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你們喜歡。

  

  ***1***買斷型出售方式下,轉讓方A銀行收到轉讓價款時,會計分錄應為: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6,500,000

  貸款損失準備 3,400,000

  貸:貸款——已減值 10,000,000

  營業外收入 100,000

  ***2***受讓方B銀行會計分錄應為:

  借:貸款——已減值 6,500,000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6,500,000

  另外,回購型的轉讓文中沒有作出會計處理,我認為應作如下會計分錄***假設金額與上例相同***:

  A銀行: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6,500,000

  貸:拆入資金 6,500,000

  B銀行:借:拆出資金 6,500,000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6,500,000

  信貸資產轉讓的主要模式

  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分為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和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指轉讓雙方根據協議約定轉讓信貸資產,資產轉讓後,借款人向受讓方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項下,債權人由出讓方轉讓為受讓方。這種轉讓方式也被稱為"真實出售"。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指轉讓雙方根據協議約定在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轉讓信貸資產,同時出讓方承諾在約定的日期向受讓方無條件購回該項信貸資產。由於回購型業務所轉讓的信貸資產在到期前就已由出讓方購回,所以不辦理貸款檔案和法律檔案的移交,付息的責任由出讓方承擔。

  目前我國大力發展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也是一種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信貸資產轉移給一個特設目的主體***這種轉移可以採用轉讓方式,也可以採用信託方式***,由特設目的主體以資產支援證券的形式向投資者發行受益證券,以信貸資產的現金流支付資產支援證券收益的方式。可以看出,信貸資產證券化區別於傳統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之處即創新之處在於特設目的主體受讓了該筆信貸資產以後,以該筆信貸資產的現金流為基礎向投資者發行了受益證券。

  信貸資產轉讓的種類

  第一類:銀行甲提供保證擔保,後期貸款置換或備用貸款支援,信託公司新增貸款,過一定時期,轉手賣給銀行甲或銀行乙。這一時期一般在幾天至一年之內不等。

  信託公司賣出之後,又分為兩種情形:信託公司承諾回購與完全賣斷兩種。信託公司一般是採取完全賣斷,不願意回購。

  這一類轉讓之所以發生,在於借款人具有相當實力,議價能力強,追求低成本資金。銀行甲期望維護重點客戶關係,囿於無法突破貸款利率下限,介紹信託公司首先介入,願意提供擔保,便於到期接回專案。或者因為過一定時期後,甲的存貸比下降,可以新增貸款,或客戶在甲的借款額度已經下降,可以重新對客戶貸款。同時銀行乙缺乏優質專案,資金較多,願意接受該信貸資產。

  第二類:銀行存量貸款出售,信託公司買受:

  信託公司買受之後,又分為兩種情形:原出售方附回購承諾、信託公司完全買斷兩種。第一種較多,許多信託公司已經與多家銀行合作多次;第二種較少。

  這一類業務出現,是由於銀行分、支行需要調節資產負債表,尤其是在月底、年底;創造中間業務收入***投資銀行業務收入***,調整收入結構,完成內部業績考核要求;為高階客戶提供理財品種,信託公司受讓貸款後,由銀行代銷信託產品,兼顧吸收儲蓄存款;調整行業投向,分散貸款資產的地理分佈;實施間接銀團貸款,分散對單一客戶貸款過度集中的風險。

  信託公司參與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逐漸增多,說明金融市場存在此類需求。相對銀行之間直接轉讓,在信託公司參與下,信貸資產轉讓的靈活性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