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籌資的優缺點有哪些

  債券籌資是指企業通過發行債券來籌集資金的方式,是企業一種重要的籌資方式,其籌資範圍很廣,你們知道債券籌資有哪些優缺點嗎?下面就讓小編帶著你們一起去了解一下債券籌資的優缺點吧。

  債券籌資的優點

  1.資本成本較低。與股票的股利相比,債券的利息允許在所得稅前支付, 公司可享受稅收上的利益,故公司實際負擔的債券成本一般低於股票成本。

  2.可利用財務槓桿。無論發行公司的盈利多少, 持券者一般只收取固定的利息,若公司用資後收益豐厚,增加的收益大於支付的債息額,則會增加股東財富和公司價值。

  3.保障公司控制權。持券者一般無權參與發行公司的管理決策, 因此發行債券一般不會分散公司控制權。

  債券籌資的缺點

  1.財務風險較高。債券通常有固定的到期日,需要定期還本付息, 財務上始終有壓力。在公司不景氣時,還本付息將成為公司嚴重的財務負擔,有可能導致公司破產。

  2.限制條件多。發行債券的限制條件較長期借款、 融資租賃的限制條件多且嚴格,從而限制了公司對債券融資的使用,甚至會影響公司以後的籌資能力。

  3.籌資規模受制約。公司利用債券籌資一般受一定額度的限制。

  我國債券籌資存在的問題

  ***一***發行審批管理體制有缺陷 一方面,企業債券的審批管理體系存在漏洞,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況,形成了“有人批,無人管”、“只管發行,不管對付”的局面。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發行企業債券的審批程式是“計委負責審批專案,人民銀行負責履行手續”。在專案獲得審批通過以後,計委不再負責任何有關企業債券發行後的監管工作,使得對企業債券發行的事後監管工作嚴重脫節,導致大量的舊企業到期無法兌現的問題。另一方面,由於與股票市場和國債市場相比企業債券市場缺乏作為巨集觀經濟調控手段的可操作性,因此國家在當前政策上傾向於發展股票市場和國債市場,對企業債券市場採取了嚴格的額度管理制度,並且限定了企業債券的最高利率。這不僅使得企業債券對投資者缺乏吸引力,而且出現了一些無法獲得額度的企業私募債券的現象。

  ***二***企業債券的規模小、種類少、期限結構不合理 首先,我國企業債券發行規模較小。雖然與上世紀80年代相比,我國的企業債券發行量已經上了一個新的臺階,特別是92年達到了歷史最高的 683.71億元,但總的來看我國企業債券發行額佔國債發行額和GDP的比重較低。自1994年以來,企業債券的發行額佔國債發行額的比重一直徘徊在 10%到20%之間,佔GDP的比重不到1%,不論是絕對數還是相對數都與發達國家有很大的差距。其次,從一般意義上說,企業債券的種類很廣,例如迄今為止在美國市場上共發行了25種不同種類的企業債券。但在我國發行的企業債券中主要是普通企業債券,以及少量的可轉換債券,企業債券的種類十分有限,這嚴重限制了不同偏好的投資主體進入我國企業債券市場。此外,在我國發行上市的企業債券中,以短期債券為主,中期債券次之,長期債券幾乎沒有,還款期大多集中在 2至5年,債券期限結構非常不合理。

  ***三***二級流通市場發展緩慢和不匹配的問題 由於我國企業債券的流通體系尚未健全,企業債券長期處於“有發行、無交易”的狀態,尤其是地方發行的企業債券。從發行市場來看,基本以區域性市場為主,即地方企業債券一般向當地投資者出售,但從流通市場來看主要集中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這種設定反映出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的不匹配。事實上,由於政策原因,大量地方債券是無法實現易地交易的。與近幾年股票市場和國債市場的迅速發展相比,企業債券二級市場發展緩慢,使得企業債券交易呆滯,幾乎沒有流動性。這無疑會加大投資者對於企業債券的風險預期,紛紛迴避購買企業債券,企業債券市場的規模發展更顯得無力。

  ***四***信用評級制度不健全

  目前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由於受到諸多條件的限制,如評級機構設定不合理、過多依賴於行政單位、中介機構與各方的利益沒有完全脫鉤等因素,使得信用評級的有效性大大降低。與此同時,各種中介機構的評級方法不統一、由於評級指標設定不科學、各評級機構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使得評級結構缺乏科學性、規範性和統一性,總的來說信用評級工作比較混亂,這既不利於投資者對於企業債券資訊的識別,也不利於政府對於企業債券的監管。此外,由於在實際經濟工作中,存在企業為了保證發行成功,以各種補貼方式提高給中介機構的報酬,使得暗箱操作的事件時有發生。

  ***五***缺乏有效的市場監管和擔保機制 市場監管的缺陷主要體現在發行債券企業的資訊披露問題上。目前企業一般只在發行債券時進行資訊的披露,而在債券發行期間基本上不披露資訊,加之債券二級市場尚未建立,無法通過價格機制有效地傳遞企業資訊,這使得投資人的風險大大增加了。一旦出現發行人無法按時兌付的問題,將造成極大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最後還得由政府出面加以解決。此外,雖然一部分企業在發行債券之前找到了擔保企業,但是由於擔保企業法制意識淡薄,經常出現拒不履行擔保義務的現象,最後不得不對簿公堂,打一場曠日持久的訴訟大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