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知識問答

  《行政許可法》的頒佈實施,對於保護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保護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義。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什麼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為什麼要制定《行政許可法》?

  為了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 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巨集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體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生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裝置、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答: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要依法予以審查並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行政機關怎樣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

  答:一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形式審查***。二是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實質審查***。

  行政機關如何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答:行政機關對申請許可的事項依法進行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行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形式有哪些?

  答: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證明檔案;***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裝置、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籤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行政許可是否有地域限制?

  答:行政許可的適用範圍,有的有地域限制,對於沒有特別規定地域限制的許可,則在全國範圍內有效。一般說,對於行為的許可,有地域限制的較多。例如,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必須在有關機關指定的路線和區域範圍內進行。對於資格資質的許可,沒有地域限制的較多。例如,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原則上在全國範圍內有效,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政許可的適用有地域範圍的除外。這一規定的目的主要在於防止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門利用行政許可權利推行地方保護。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答: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

  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下級行政機關進行初審的審查期限有什麼規定?

  答: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的期限有何規定?

  答: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籤、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對有關產品、物品檢驗、檢測、檢疫的時間是否屬於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不計算在審查期限內的情形?

  答: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法需要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除應當在檢驗、檢測、檢疫後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有關檢驗、檢測、檢疫的時間不計算在法定的審查期間內。

  行政許可的延續有哪些規定?

  答: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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