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範文3篇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的目的是加強安全疏散設施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保護人身安全。下面是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範文,歡迎參閱。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範文1

  一、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的要求,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要求。

  二、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2、在使用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3、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4、常閉式防火門應經常保持關閉;

  5、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6、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7、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定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範圍內不應設定臺階;

  8、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9、消防安全標誌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捲簾門;

  11、視窗、陽臺等部位不應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如必須設定時,應有從內部易於開啟的裝置;

  12、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定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三、安全疏散設施檢查應填寫《安全疏散設施檢查記錄》並存檔。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範文2

  一、應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

  二、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疏散設施處應設定統一標識和檢查、測試、使用方法的文字或圖示說明;

  2、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3、在工作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4、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5、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定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範圍內不應設定臺階;

  6、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7、消防安全標誌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8、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捲簾門;

  9、視窗、陽臺等部位不應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10、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定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11、舉辦全校大型活動,應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對人數進行控制,採取防止超員的措施。

  三、認真做好安全疏散設施檢查應填寫《安全疏散設施檢查記錄》並存檔。

  四、發生火災時,各處室應啟動安全疏散設施供師生員工逃生,應引導師生員工通過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進行自救逃生。

  五、學校總務處應定期檢查學校內安全疏散設施,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更換。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範文3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省建築安全疏散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依據國家、省現行的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及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管理責任

  1、設定在建築內部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防火門、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等設施是預防火災發生,及時撲救初期火災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維護管理由建築產權單位負責,當建築使用權轉讓時,建築產權單位應當與該建築使用單位明確其日常管理責任。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明確系統的管理責任,統一制定系統的維護管理制度,並委託物業管理機構或共同設立機構統一管理。

  2、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完善維護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對系統與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3、單位每年應委託具有維護保養資格的企業對系統進行檢測、維護,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正常執行。

  第三條 系統使用前準備

  1、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的使用單位應由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2、消防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檔案資料:系統竣工圖、系統主要裝置、材料的檢驗報告及其它技術資料;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系統的操作規程及維護保養管理制度;系統操作人員名冊及相應的工作職責。

  3、系統的使用單位應建立技術檔案。

  第四條 建築內部安全出口數量、疏散通道寬度、距離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疏散型式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建築內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誌醒目、無遮擋。

  第六條 火災應急照明設定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做到完整好用。

  第七條 設定防火捲簾下方和防火門前方的地面上應噴塗黃色警示標誌,用於疏散通道上的防火捲簾下方距簾板0.5米處地面上,距防火門前方0.5米處的地面上,距離用於劃分防火分割槽0.1米處的地面上均應用黃色油漆噴塗警示區域,在警示區域內禁止擺放櫃檯和存放商品及雜物。

  第八條 經營和生產期間,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佔用、鎖閉,公共區域的外窗無鐵柵欄;常閉式防火門的管理實行責任制,管理責任制落實到醫院、賓館、飯店及娛樂場所本樓層的醫護人員、服務人員及值班人員並保持常閉狀態;

  第九條 商場、賓館、醫院病房樓、學校學生宿舍及娛樂場所在營業和使用期間不能保持常開的疏散門應當安裝推閂式疏散門。

  第十條 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系統設施、裝置要求

  1、火災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誌應是經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測合格的產品,有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及出廠合格證,其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火災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誌外觀應無缺陷,在其明顯部位應設有耐久性名牌標識,內容清晰,設定牢固。

  2、火災應急照明燈宜安裝在牆面上或頂棚上,應安裝牢固可靠,不得有明顯鬆動。

  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誌燈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誌燈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0m以下的牆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誌燈的間距不應大於20米,人防工程疏散指示標誌燈的間距不應大於15米;疏散指示標誌燈應安裝牢固可靠,不得有明顯鬆動。

  4、火災應急照明燈應牢固、無遮擋,狀態指示燈正常;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後,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於20 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其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於30 min;應急照明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不應小於90 min,且不小於燈具本身的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0.5lx;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1.0lx;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5.0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應低於5.0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5、疏散指示標誌應牢固、無遮擋,疏散方向的指示應正確清晰;自發光疏散指示標誌,當正常光源變暗後,應自發光,其亮度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持續時間不應低於20min;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狀態指示燈應正常。工作狀態時,燈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應低於1.0lx。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後,應急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不應小於20 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其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於30 min。

  6、火災應急廣播系統的擴音機儀表、指示燈應顯示正常,開關和控制按鈕動作靈活;監聽功能正常;揚聲器外觀完好,音質清晰;應能用話筒播音;應在火災報警後,按設定的控制程式自動啟動火災應急廣播;播音區域應正確、音質應清晰。環境噪聲大於60dB的場所,火災應急廣播應高於背景噪聲15dB。

  7、消防控制室應能控制和顯示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系統的主電工作狀態和應急工作狀態;應能分別通過手動和自動控制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系統和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從主電工作狀態切換到應急工作狀態。

  第十一條 系統的每日檢查和巡查

  系統的使用或管理維護單位,每日應對設定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防火門、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等設施進行逐個逐項檢查或巡查,並認真填寫記錄。

  1、檢視疏散樓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佔用、堵塞或上鎖。

  2、檢視火災應急照明燈的外觀,安裝牢固程度,應急燈工作狀態。

  3、檢視疏散指示標誌的外觀和位置,核對指示方向,疏散指示標誌工作狀態。

  4、檢視防火門、防火捲簾處的警示線內是否存放物品或被遮擋。

  第十二條 系統半年檢查和試驗

  每半年應檢查和試驗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和火災應急廣播系統的下列功能,並按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1、火災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誌燈的轉換時間。檢查方法:模擬交流電源故障,觀察其是否順利轉入應急狀態,用秒錶測試轉換時間。標準要求:正常交流電源供電切斷後,火災應急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誌燈應順利轉入應急工作狀態;自帶電源型的火災應急照明燈,其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於5秒。

  2、火災應急照明燈的照度。檢查方法:用照度計測量相關場所火災應急照明燈的照度,看其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3、應急電源故障報警功能。檢查方法:使應急電源輸出主線路與任一支路連線線斷路或短路,觀察應急電源聲、光報警情況和其它支路火災應急燈具工作狀態;手動消除故障訊號,再使應急電源與另一支路連線線斷路或短路,觀察應急電源聲、光報警情況和其它支路火災應急燈具工作狀態。標準要求:當應急電源的充電器與電池之間的連線線斷路、短路,應急輸出主線路與支路連線線短路、短路,應急控制迴路斷路、短路時,應急電源發出聲、光故障訊號,並指示故障型別。聲故障訊號手動消除,當有新的故障訊號時,聲故障訊號應再啟動。光故障訊號在故障排除前應保持;其任一支路故障不應影響其它支路的正常工作。

  4、火災應急照明自動啟動功能。檢查方法:使一集中控制型火災應急燈具防火分割槽的火災探測器發出報警訊號,觀察該防火分割槽內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裝置訊號顯示情況。標準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裝置接到火災報警訊號後,應輸出使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燈具投入工作的訊號,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啟動,並向消防控制裝置反饋其動作訊號。當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的主電源斷電後,應急電源應立即投入工作,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啟動。

  5、火災應急照明現場啟動功能。檢查方法:操作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上的試驗按鈕,切斷主電源,同時手動啟動應急電源上的強制啟動按鈕,觀察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標準要求: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的主電源斷電後,現場手動啟動應急電源上的強制啟動按鈕,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投入工作。

  6、火災應急照明遠端啟動功能。檢查方法:在消防控制裝置上手動啟動一防火分割槽火災應急燈具的控制按鈕,觀察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裝置訊號顯示情況。手動啟動強制按鈕,觀察受其控制的所有火災應急照明燈具是否轉入應急狀態。標準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裝置上手動啟動某一防火分割槽火災應急燈具控制裝置,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燈具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消防控制裝置應有該防火分割槽火災應急燈具動作的反饋訊號顯示。在消防控制裝置上手動啟動強制按鈕,所有火災應急燈具均應轉入應急狀態。

  7、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功能。在消防控制室用話筒對所選區域播音,檢查音響效果;在自動控制方式下,分別觸發兩個相關的火災探測器或觸發手動報警按鈕後,核對啟動火災應急廣播的區域、檢查音響效果;公共廣播擴音機處於關閉和播放狀態下,自動和手動強制切換火災應急廣播,用聲級計測試啟動火災應急廣播前的環境噪音,當大於60dB時,重複測量啟動火災應急廣播後揚聲器播音範圍內最遠點的聲壓級,並與環境噪音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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