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童工的處罰措施都有哪些

  在生活中,很多企業為了節省開支,都會違規的招聘童工進行作業,但是,在法律上,對違規招用童工是有處罰規定的。下面就是小編提供的違規招用童工的處罰措施,希望對你有幫助。

  違規招用童工的處罰措施

  ***一***任何單位或個人與童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負責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按照當地企業職工因工出差的標準支付。

  ***三***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及時送往醫院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等費用,醫療期最長為20個月。

  使用童工進行作業的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童工的年齡規定

  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允許從事的無損於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輔助性勞動,不屬於童工範疇。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招用未滿16週歲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時,須報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批准。文藝工作者、運動員、藝徒概念的界定,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體育主管部門作出具體規定。

  童工受傷的維權方式

  童工是指未滿十六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允許從事的無損於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輔助性勞動,不屬於童工範疇。

  1、童工為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合同。《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這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從青少年健康成長角度考慮的,不存在管理性和生效性之爭,違反則為無效。工傷保險、工傷賠償、工傷認定,應理解為合法有效勞動關係範疇的概念,不應適用於無效勞動關係,如依照勞動法律、法規,為童工辦理勞動保險,毫無疑問是荒唐的。但對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要給予嚴厲地處罰,則依照勞動法律、法規,體現的是國家意志的社會管理,不是民事法律關係。

  2、童工傷亡應比一般勞動者獲得更多的法律保護。合同無效不等於其權利不受保護,相反,從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出發,從關心下一代出發,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其受傷亡損害的權益更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其受保護的權益應比一般勞動者更廣泛、更多。

  3、從計算賠償損失數額上考慮,童工傷亡應選擇非工傷賠償。工傷的賠償依照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繳納了保險的,則由保險機構理賠,用人單位未繳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保險理賠的標準和數額計算賠付,其數額比僱員受害賠償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低4-6倍。童工傷亡不按勞動法律關係的工傷理賠,按一般人身損害的民事法律關係予以賠償,將獲得更大權益的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