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
無效婚姻,顧名思義,就是原來的婚姻沒有效力。那麼,在法律常識裡,無效婚姻到底有什麼法律後果呢?下面就是小編提供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1994年2月1日以後取消了事實婚姻關係,以同居關係來代替;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並且大眾也普遍認為雙方是同居關係;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具體包括: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雙方自願結婚;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事實婚姻關係界定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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