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法律後果與事由

  你聽說過公司解散嗎?法律上的公司解散是怎麼樣的?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於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

  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

  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所謂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發生法律或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營業活動,開始處理未了結的事務,並逐步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為。它具有以下特徵:

  ***1***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結果是消滅公司法人人格;

  ***2***公司解散後後,公司並未立即終止,其法人資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畢並登出後才消滅其主體資格;

  ***3***公司解散必須經過法定清算程式,但公司因合併、分立而解散時,不必清算。

  二、公司解散的法律後果

  公司進入解散程式後,即出現以下法律後果:

  1.進入清算程式,成立清算組織

  《公司法》第183條對此作了規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條的***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公司執行機關易位

  公司解散時,由清算人代替董事會執行公司的清算事務,併成為代表公司的機關。我國《公司法》第184條對此作了規定。

  3.限制權利能力,停止營業活動

  《公司法》第186條第3款對此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三、公司解散之自願解散

  1.自願解散

  根據《公司法》第180條之規定,公司自願解散的事由有: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4***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公司因合併和分立而解散,其債權債務依法由合併或分立後的公司承受,故依照《公司法》第183條規定無需進行清算。

  2.應解散公司的繼續制度

  這是指當公司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而需解散時,依照股東意願並通過法定程式滌除原來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以維持公司法人人格的繼續存在和同一性。依照股東們的意願,允許公司存續,符合企業維持的理念。

  《公司法》第181條對此規定,公司有本法第180條第***1***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這項制度雖然符合公司維持原則,但可能違背對此持有異議的股東在做出投資決策時形成的預期。為保護這種預期利益,對公司 繼續存續持有異議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74條之規定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

  四、公司解散之行政強制解散

  行政強制解散,簡稱行政解散,這是公司因違反法律法規,嚴重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被行政主管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被撤銷而解散。

  行政主管機關對違法企業依法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將導致公司被解散的法律後果,公司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進入到公司解散的法律程式。

  五、公司解散之司法解散

  1.司法解散

  在我國,司法解散特指判決解散,是指法院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依申請判決解散公司。司法解散主要是為了解決公司僵局問題。《公司法》第182條對此作了規定,法定情形發生後,適格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訴。

  2.公司僵局

  律師指出:所謂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續執行中由於股東或董事之間發生分歧或糾紛,且彼此不願妥協而處於僵持狀況,導致公司機構不能按照法定程式作出決策,從而使公司陷入無法正常運轉,甚至癱瘓的事實狀態。

  公司僵局多發生在封閉型公司中,而公司決策所實行的多數表決制度和否決權的控制安排是造成公司僵局的主要癥結。為有效預防和化解公司僵局,最好事先在公司章程中就日後僵局制定處理辦法。

  3.司法解散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182條及《公司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之規定,公司股東行使公司解散請求權,應當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請求解散的主體必須為適格股東,即行使公司解散權的主體必須是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2***公司必須陷入僵局,這是指公司客觀上存在經營管理的嚴重困難情形,即具備《公司法解釋***二***》第1條列舉的以下四種情形之一:
 

  a. 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苦難的;

  b. 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 發生嚴重困難的;

  c. 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d. 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3***公司僵局的繼續存在將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股東之間或者董事之間對某一決議事項發生分歧是正常情形,如果分歧僅僅是暫時的,或者雖然時間較長但對公司經營影響不大,特別是對公司利益並無影響,沒有必要也不能請求解散公司。

  ***4***公司僵局不能通過其他途徑予以解決

  司法解散是在不能通過其他途徑予以解決的情形下,如股東不能通過股權轉讓、公司分立等形式打破公司僵局,不得以而為之的解決僵局的最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