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解析

  勞動法的道德觀,主要涉及勞動法所蘊含的道德理念、道德在勞動法中的正確定位以及法律與道德正態關係的構建等一系列問題。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最新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希望你喜歡。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1***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什麼標準對勞動者進行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12/3***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覆函》***1997/10/10***

  一、關於對《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五條中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的理解問題。這裡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是指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第二種是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餘下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對上述不滿一年的工作時間都按工作一年的標準計算。

  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關於“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適用於該辦法的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

  ***2***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發放經濟補償金的方式和數額如何確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12/3***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經濟補償金中的工資計算標準應當如何確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12/3***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4***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應當如何處理?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12/3***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5***因企業法人分立、合併而導致新用人單位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能否據此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8/4***

  37.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補償。

  ***6***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8/4***

  38.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7***在原固定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過程中,企業富餘職工辭職,經企業同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如何處理?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8/4***

  41.在原固定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過程中,企業富餘職工辭職,經企業同意可以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根據《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第111號,1993年公佈***發給勞動者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8***職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時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如何處理?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8/4***

  42.職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按有關規定一般為五年以內***時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職條件,可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在終止勞動合同後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後仍未就業,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以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保險金。

  ***9***勞動者失業救濟金是否因經濟補償金的發放而停發?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8/4***

  43.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

  ***1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並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勞動者就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如何處理?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覆函》***199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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