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北京防暑降溫費提高發放標準

  到了夏天很多公司都會有高溫防暑補貼,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標準。今天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是北京防暑降溫補貼標準,歡迎大家參考。

  北京防暑降溫補貼標準

  根據北京市安監局、衛計委、人力社保局和市總工會聯合釋出的相關檔案規定,北京市按照相關規定將繼續在6-8月份發放高溫津貼,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於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高溫津貼屬於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同時,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相關負責人介紹,“錢物不能替代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也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市人力社保部門介紹,露天作業如交巡警、快遞員、建築工人、環衛工人、戶外線路檢測工人;室內作業如鍊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都有可能享用到高溫津貼。

  職工未領到高溫津貼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也可直接撥打人力社保舉報熱線12333投訴。

  同時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門組織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對用人單位進行統一執法檢查,重點檢查了建築、製造、採礦、餐飲等勞動密集型企業,檢查內容包括企業遵守高溫津貼規定、遵守工時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等方面情況。

  申請高溫補貼注意點

  1、各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衝抵高溫津貼。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2、高溫40℃以上停止室外作業。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各單位要採取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積極改善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要為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防暑降溫費補貼具體法規

  中國關於高溫之下的勞動保障政策相當空白,翻閱相關資料,在全國範圍內普遍使用的高溫勞動保護條例,僅有1960年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這個規定僅適用於“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以及“田間作業”,而事實上,在炎熱夏季各行各業都有一個防暑降溫問題,各行各業勞動者也都依法享有獲得良好的防暑降溫條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溫待遇的權利。現代社會的經濟結構是以第三產業的高度發展為鮮明特徵的,而《暫行辦法》根本沒有覆蓋第三產業。此外,該規定也沒有表明,什麼溫度情況下,員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該條例沒有規定任何法律責任,即使企業不遵守,它也難以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

  儘管早年就有人呼籲對已經不能適應現有經濟結構和就業結構的《暫行辦法》進行修改,但這個《暫行辦法》依然“暫行”了整整半個世紀,對高溫作業者的關懷往往由各地方各單位視情況自行決定。事實上,“高溫災害”一詞逐漸融入社會語言體系證明,很多地方還十分缺乏對高溫作業者的必要關懷,不少企業甚至還在津津樂道地大喊“越是三伏越要上”——工人因熱而死的,並不多見;更多的是因高溫而致傷致病。

  由於夏季高溫天氣導致從事戶外作業的勞動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時有發生,給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成為社會各界共同關注的重要問題。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2012年6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對《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60〉衛防錢字第207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這條法規也成為了截至目前唯一生效的對於高溫勞動保護具有指導性意見法規。

  2015年07月14日,人社部等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各地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儘管國家早有相關規定,但許多地方仍有不少公眾吐槽稱“沒領到”。高溫津貼“缺失”或被偷樑換柱剋扣,必須嚴厲查處。[5]

  什麼樣的天氣算高溫天氣?根據2012年四部委聯合頒佈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釋出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都算高溫天氣。如果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而且,防暑降溫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與此同時,該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5小時,並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中等勞動、輕勞動分別為不超過20、30、40分鐘***;並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辦法》中明確,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最重要的是,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工資。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依據《辦法》規定,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就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要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其次,各單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比如採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積極改善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還要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們,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要注意的是,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