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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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

  中國馳名商標***famous trademark of China***是指經過有權機關***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

  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在我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經歷了由“主動認定、集中管理”到“被動保護,個案認定”的轉變。

  新商標法頒佈以前,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了預防可能發生的糾紛而每年從大量存在的商標之中,按照特定標準選出一部分認定為馳名商標。這種主動認定方式,可以為商標所有人提供預先的法律保護,在出現權利受侵犯的情形時,權利人可以馬上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但是,這樣一種方式在突出了行政機關的主動性的同時,卻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認定的公正性,使得一些廠家企業容易憑藉馳名商標的認定來推銷產品、提高市場競爭力,而不是通過真正的提高產品質量和做好市場促銷來提高企業和產品的市場信譽。此外,馳名商標的主動認定也存在著時間梯度和空間梯度的問題,也就是被認定馳名的商標在侵權糾紛發生之時本身並不一定馳名或者在侵權發生之地並不被認同為馳名。

  “被動保護,個案認定”這種新的認定原則,是在發生了商標確權或商標侵權案件後,由當事人提出商標馳名的證據,商標行政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根據當事人所提供的馳名證據和法律規定,對涉及糾紛的商標進行認定,以對其進行馳名商標的保護。這種保護只對本案有效,不得針對第三者,也不能針對市場競爭者。在下一次發生涉及商標馳名的案件時,已經認定為馳名的記錄只是作為參考提供給相關機關,並非作為永久的通行證。商標行政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只能根據商標當時的馳名度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合理的判斷和認定。這種認定方式不排除行政機關的主動認定,但更強調被動認定,突出個案處理,強調根據商標當時當地的馳名度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新的認定方式對馳名商標進行的保護,遵循了市場經濟規律,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解決了馳名商標在時間和空間上的法律狀態和事實狀態不相符合的矛盾,解除了馳名商標的經緯問題;同時也與國際上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步伐一致。

  馳名商標的保護措施

  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釋出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其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措施作了如下規定:

  1. 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 13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 13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2.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3. 當事人要求依據《商標法》第13條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 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範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 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範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 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並作出認定。

  4.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馳名商標認定能做宣傳嗎

  各地媒體對“馳名商標”報道的愈演愈烈之勢,引起了業內業外不少的非議。主要的問題是,主管機關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成了商家商業炒作的材料。不正“馳名商標”之名,難以使廣大群眾瞭解“馳名商標”的真正含義。

  “馳名商標”這一詞語最早來源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六條之二款,根據該規定,只有政府主管機關,才有權認定“馳名商標”。我國在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均對認定馳名商標做出了規定,總結起來具有以下的含義:

  “馳名商標”是在實際的案件糾紛中依當事人的申請由行政機關或法院認定。只有當發生了實際的侵害,通過一般的商標法律規定尚無法保護自己的權益的情況下,當事人才可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者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者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請求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被認定後,註冊商標享受在非相同、非類似商品上的保護,非註冊商標享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保護。

  “馳名商標”是在具體案件中對商標知名度的認定,並不當然延及其他案件或情形,與各種“評比”活動毫無關係。所以筆者理解,在個案審理過程中確立的一種法律狀態,“馳名商標”並不可以用作商業廣告宣傳。

  “馳名商標”是在“相關公眾”中馳名。根據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的規定,將馳名的行業範圍縮小到了“相關公眾”,即只要求該品牌在與商標使用商品有關的人中馳名即可認定。這就是為什麼有人認為“有些馳名商標之前連聽都沒聽說過”,但這些商標的確符合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原因。

  “馳名商標”認定是用於制止不正當的複製、模仿和翻譯等有悖誠信、欺騙相關公眾的行為。所以,筆者認為,除了有足夠證據證明對方確係上述惡意行為外,對僅具有相對顯著性的非獨創的文字或圖形商標***如“長城”、“熊貓”***,不宜認定為“馳名商標”。

  看來,有關部門應加大宣傳普及商標法及馳名商標知識的力度,多一點法律,少一點誤導,引導企業和社會大眾正確認識和理解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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